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漳政综〔2019〕82号
为进一步提升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及要求
将芗城区、龙文区全境,漳州高新区南星村、南山居委会、大桥居委会所属辖区,各县(市)县城所在地建成区,划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相应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
二、高污染燃料种类
(一)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锅炉燃用的生物质燃料。
三、其他要求
禁燃区内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在2020年12月31日前改用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依法不得继续使用。禁燃区内的钢铁企业,按照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的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加强燃料质量管控,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非标燃料行为。
各县(市)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扩大本行政区域内的禁燃区范围,各开发区(高新区、投资区)管委会参照本通告执行。
本通告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