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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漳政综〔2019〕82号

发布时间:2021.05.07来源:点击率:0

为进一步提升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及要求

将芗城区、龙文区全境,漳州高新区南星村、南山居委会、大桥居委会所属辖区,各县(市)县城所在地建成区,划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相应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

二、高污染燃料种类

(一)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锅炉燃用的生物质燃料。

三、其他要求

禁燃区内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在20201231日前改用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依法不得继续使用。禁燃区内的钢铁企业,按照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的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加强燃料质量管控,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非标燃料行为。

各县(市)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扩大本行政区域内的禁燃区范围,各开发区(高新区、投资区)管委会参照本通告执行。

本通告自20202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191231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