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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

漳政综〔2020〕22号

发布时间:2021.05.07来源:点击率:0

       根据气象部门预测,近期我市天气多云到晴,气温较高,湿度较小,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高,省森防指也发布了全省高森林火险橙色预警信号,为了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森林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2020416日至2020420日为全市林区野外禁火期,全市林地及靠近林地边缘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在禁火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禁火区域,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烧田坎草、烧灰积肥、炼山以及其它生产用火;

(二)禁止吸烟、野炊、烤火取暖、烧烤食物以及其它生活用火;

(三)禁止上坟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野外用火行为;

(四)禁止其它野外用火行为。

三、在禁火期内,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专门力量,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尤其是对森林防火重点区域、重点地段要派员设卡检查,严防严守,查禁火源上山。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惩处。引发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火警电话:12119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20416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