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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漳州市人才落户 实施办法》的通知

漳公综〔2020〕64号

发布时间:2021.05.12来源:点击率:0

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古雷治安办:

日前,《漳州市人才落户实施办法》(漳委人才〔2019〕8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并正式印发相关单位。为更好推动《办法》落实落细,充分发挥我市人才落户政策的引才优势,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快组织实施

抓人才就是抓发展,强人才就是强实力。我市制定出台《办法》,是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的具体体现,也是服务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举措。《办法》在综合考虑和比较我市以往及我市以外地区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较为宽松的人才落户政策,学历规定从2012年规定的大专学历放宽到中专学历,取消了工作年限、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居住登记等限制,实行“先落户、后就业”。同时,增加亲属随迁规定,以吸引人才到我市落户。各地要深刻领会《办法》精神,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努力营造我市爱才惜才、留才用才的良好氛围。

二、严格程序要求,规范申报办理

(一)适用范围

根据《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第一百零三条、《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办法》“二、落户地址顺序”,《办法》中的“落户对象”适用范围为市外迁入和市内跨县(市、区)迁移落户,不包括县(市、区)内户口迁移和市辖区(指芗城区、龙文区,下同)内户口迁移。除《办法》“一、人才落户对象”中规定的条件外,不受在本地是否已就业、是否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否已办理居住证(居住登记)等限制。

(二)申请材料

符合《办法》规定的对象在办理落户时,均需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页(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根据落户对象、落户地址、随迁人员等差异,分别提供相应的个性材料。

1.落户对象不同,需提供的个性材料

1)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的中专及以上学历人员(含有相应证书信息记载的初级工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术工人),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含有相应证书信息记载的技师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术工人)的落户不受年龄限制。

还需提供申请材料:中专(包括职业高中和技校等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不包括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及以上学历证书、福建省职业资格工作网(www.fjosta.org.cn)有相应证书信息记载的初级工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等材料之一。

2)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才。

还需提供申请材料:福建省职业资格工作网(www.fjosta.org.cn)有相应证书信息记载的中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3)经县级及以上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定的各类人才。

还需提供申请材料:人才认定证明(确认文件)。

4)在居住地被评为县级及以上劳动模范(享受县级及以上劳模待遇的)、先进工作者(被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认定为有突出贡献的)、见义勇为先进个人。

还需提供申请材料:荣誉证书、评授文件、评授单位情况说明等材料之一。

5)高技能领军人才(指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等荣誉和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以及省级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下同)。

还需提供申请材料:荣誉证书、评授文件、评授单位情况说明等材料之一。

6)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者高等教育文凭且经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留学归国人员。

还需提供申请材料:经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

2.落户地址不同,需提供的个性材料

1)落户单位集体户的,还需提供劳动(聘用)合同或就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在编在职情况说明,同时出具本人、配偶及随迁对象在拟落户的市辖区或县(市、区)内没有合法稳定住所声明(可到户籍窗口当场填写声明,下同)。

2)落户就业地就业单位名下住房的,还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产权需为就业单位所有)、劳动(聘用)合同(或就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在编在职情况说明)。

3)落户公共地址的,还需出具本人、配偶及随迁对象在拟落户的市辖区或县(市、区)内没有合法稳定住所声明。

3.符合条件有随迁人员(无随迁人员的,本项材料不需提供)的,需提供的个性材料

1)配偶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配偶《居民身份证》。

2)未达法定婚龄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子女《居民身份证》(未办理的不用提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居民户口簿》)等能证明家庭关系材料(通过核查福建省治安管理系统或公安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已能体现家庭关系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由窗口民警打印核查结果页面并加盖户口专用章和户籍民警章,注明查询出处及打印时间,下同)。

3)父母随迁的,还需提供父母《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能证明家庭关系材料。

(三)其它事项

1.根据相关户籍管理政策规定,各类人才符合有合法稳定住所、投靠直系亲属、录(聘)用调动等户口迁移条件之一,申请迁移落户的,直接按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2.《办法》“二、落户地址顺序”适用范围为市辖区、县(市、区)内,如:符合条件人才在市辖区或县(市、区)内有本人或配偶取得的产权住房或有使用权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落户在市辖区或县(市、区)内有本人或配偶取得的产权住房或有使用权的公共租赁住房(实际按有合法稳定住所申请迁移落户即可)。

3.符合条件人才按落户地址顺序应落户居住地(就业地)乡(镇、街道)公共地址的,已在我市居住或就业的由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填报拟落户公共地址;对尚未在我市居住或就业的,由申请人自愿选择填报拟落户公共地址。

三、加大宣传力度,推动政策落地

各地要广泛宣传我市人才落户的有关规定要求,积极引导符合条件人才在我市办理落户。要全面落实人才落户规定,确保符合条件人才“能落尽落,应落尽落”。要主动为人才落户提供优质快捷的窗口服务,对持人才部门制发的人才服务卡的,要优先予以办理。 

附件:漳州市人才落户实施办法

  

                          漳州市公安局

                         2020年3月15日 


     附件

 

漳州市人才落户实施办法

 

为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服务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根据2019年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吸引人才落户制定如下办法:

一、人才落户对象除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户口登记管理人才落户政策外,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对象,可依申请落户我市。

1.年龄在 45 周岁及以下的中专及以上学历人员(含有相应证书信息记载的初级工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术工人),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含有相应证书信息记载的技师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术工人)的落户不受年龄限制;

2.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才;

3.经县级及以上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定的各类人才;

4.在居住地被评为县级及以上劳动模范(享受县级及以上劳模待遇的)、先进工作者(被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认定为有突出贡献的)、见义勇为先进个人;

5.高技能领军人才(指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等荣誉和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以及省级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下同);

6.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者高等教育文凭且经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留学归国人员。

二、落户地址顺序。符合人才落户条件的对象,落户地址顺序为:

1.本人或配偶取得的产权住房或有使用权的公共租赁住房;

2.就业单位设立的集体户或就业地就业单位名下住房;

3.居住地(就业地)乡(镇、街道)公共地址。

三、亲属随迁规定。除落户公共地址的对象外,其他符合迁移落户条件对象的配偶、未达法定婚龄子女和父母可随迁落户。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对象申请落户我市,配偶、未达法定婚龄子女和父母随迁落户不受限制。

1.高技能领军人才;

2.经县级及以上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定的各类人才;

3.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的;

4.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才;

5.有相应证书信息记载的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术工人;

6.在居住地被评为县级及以上劳动模范(享受县级及以上劳模待遇的)、先进工作者(被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认定为有突出贡献的)、见义勇为先进个人;

7.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者高等教育文凭且经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留学归国人员。

四、本规定由漳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漳州市公安局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