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公安局 漳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加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漳公综〔2020〕264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公安局(分局)、交通运输局,常山开发区交通局:
为全面落实省政府安委会《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和公安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及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部署要求,消除危化品运输车辆源头安全隐患,根据《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闽公综〔2020〕190号)要求,现就我市加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监管工作明确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清理排查、落实整改、强化管理”的工作思路,全面开展危化品运输车辆的排查,落实逐车梳理,重点核查整改“两证”(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登记不符的危货运输车辆,规范危货运输车辆的登记和《道路运输证》的办理,强化部门间联合执法,严格路面查处,压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督促落实隐患问题整改,全面消除危货运输车辆源头安全隐患。
二、职责分工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对危化品运输车辆的数据进行比对、更新、协调督导和职责内的登记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公安局(分局)、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重点车辆的排查、催告、查处和职责内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集中清理排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与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协作,将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和省运输事业发展中心统计出的“两证”(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不符的危货运输车辆明细、我市已办理《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明细和使用性质登记为“危化品运输”的车辆明细综合进行核查比对,逐车梳理,重点核查比对在公安机关登记使用性质为“危化品运输”,但未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经营范围为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爆破、矿业等企业自用危货运输车辆除外)的重点车辆,或已在交通运输部门取得危货《道路运输证》,但未在公安机关登记为“危化品运输”使用性质的重点车辆,并建立两部门“黑名单库”,交警支队要将列入“黑名单库”的车辆在机动车登记系统予以“锁定”,录入缉查布控系统。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部门应将“黑名单库”车辆清单分发至各属地相关部门。属地相关部门要按照任务清单逐一排查,督促、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按以下要求于10月15日前完成隐患车辆整改:
1、对取得危货《道路运输证》,但未在公安机关登记为“危化品运输”使用性质的重点车辆,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交警部门立即开展联合核查,逐车核查安全技术条件是否符合车辆注册登记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对危货运输车辆的要求,外观警示标志是否符合现行《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或《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20300)规定。对符合或经整改符合要求的车辆,督促企业及时到交警支队申请将使用性质变更为“危化品运输”,同时,严格按照机动车行驶证登记日期起计算,年限不超过10年来核定危货《道路运输证》有效期限或年审有效期;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督促企业到交通运输部门办理《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变更手续。
2、对登记使用性质为“危险品运输”但未取得危货《道路运输证》的重点车辆,各地公安交警部门要督促、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及时变更车辆使用性质或依法申请办理危货《道路运输证》。
(二)实现管理同步。各地公安交警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健全危货运输企业、车辆等基础信息的共享机制,畅通部门间信息交换渠道,每月10日前交换、比对危货运输车辆的新增、转移、注销及使用性质变化等相关信息数据,及时更新“黑名单库”,将其纳入重点监管。定期对辖区所有危货运输企业安全隐患开展抽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禁不符合资质、存在安全隐患的危货运输车辆上路行驶,严禁无资质人员驾驶、押运运输车辆,严禁车辆挂靠经营。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各地公安交警部门要强化爆破、矿业等企业自用危货运输车辆日常监管,定期更新梳理相关车辆信息,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与企业的联系沟通,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规范业务办理。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交警支队要严格按照2017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营运车辆源头安全监管的通知》(闽公综〔2017〕285号)要求,规范办理危化品运输车辆登记及危货《道路运输证》。交警支队在办理危化品运输车辆注册、转移登记时,要严格审核企业提交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资质证明;在办理危化品运输车辆转移、注销、变更使用性质时,应核实机动车所有人是否已变更或注销危货《道路运输证》,并每月将相关信息函告交通运输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在办理危货《道路运输证》时,要认真核对公安交警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未注明“危化品运输”使用性质的车辆,不予办理危货《道路运输证》,督促企业及时变更车辆使用性质,并每月将相关信息函告公安交警部门。对已办理车辆转移、注销或变更使用性质,但未到交通运输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危货《道路运输证》的企业或所有人,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企业或所有人及时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四)加强联合执法。各地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合成共治,加大联合执法频次和力度,依托交警执法站、治超检测站等,加强危货运输车辆的检查,重点查处非法改装伪装危货运输车、无资质运输以及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公安交警部门要将列入“黑名单库”的车辆全部录入缉查布控系统,组织路面民警重点检查,对查获的从事非法营运的车辆,移交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处罚。各地要集中查处、曝光一批安全隐患突出的道路运输企业,切实压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联系人:戴传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联系电话:0596-2130015);赖盛长(市交通运输局,联系电话:0596-2123692):
漳州市公安局 漳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