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农业农村局等11部门关于印发 《漳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 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漳农综〔2020〕11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农业农村局、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生态环境局、供销合作社、人民银行:
为规范我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参照《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农综﹝2019﹞115号),制定了《漳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漳州市农业农村局 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商务局 漳州市林业局
漳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漳州市市场监管局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国家税务总局漳州市税务局
漳州市供销合作社 中国人民银行漳州市中心支行
2020年5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
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漳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简称“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会议审定,报市政府发文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 对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市级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组织形式。在漳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2年以上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经营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交易额)的70%以上。对农产品销售收入(交易额)超过4亿元的企业可适当放宽占比要求。
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2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种业企业、台资企业、原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可在规定标准上降低20%。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2亿元以上,原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可在规定标准上降低20%。
5.农产品电商企业年销售收入规模1亿元以上,原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可在规定标准上降低20%。
6.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0%以上。
7.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8.带动能力。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方式带动农户发展。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或其它方式带动农户的数量达到600户以上,且通过从上述利益联结主体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9.竞争能力。在本市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较高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生产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的企业纳入市级农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体系,实行一品一码、源头赋码,且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10.申报企业原则上是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1、2、3、6、7、8、9、10款要求的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可以申报作为市级龙头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1、2、4、6、7、10款要求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可以申报作为市级龙头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1、2、5、7、10款,以及第6款中“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要求的农产品电商企业,可以申报作为市级龙头企业。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能力强、资源优势明显、产业增值效益大、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并紧密带动农户的农业企业申报市级龙头企业。鼓励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参与乡村振兴以及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的农业企业申报市级龙头企业。对申报前2年销售收入增长都不低于30%,以及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建立稳定农产品产销关系或者帮扶关系的农业企业优先支持申报。
第七条 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附企业简介(含企业成立时间、主要经营业务、发展历程、组织结构、主要成就、发展前景、参与扶贫和带动农户等情况)。
2.企业申报情况表(格式另文下达)。
3.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
已上市企业申请直接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提供第1、2款材料和与券商签约合同复印件及完成股改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直接向注册所在县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递交申报材料。
2.县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对企业填报的带动农户情况进行核实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经征求当地发改、财政、商务、林业、海洋与渔业、税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供销、人行等部门意见,报县级政府同意后,由县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正式行文(连同企业申报材料、带动农户公示、有关部门反馈意见等)报送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产业化办”)。
第三章 认 定
第九条 市产业化办牵头市发改、财政、商务、林业、海洋与渔业、税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供销、人行等部门负责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相关工作。
第十条 在市级龙头企业认定、监测期间,从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随机抽取农业产业化业务负责人组建专家组,负责对各地推荐的企业进行评审和监测评估。专家组成员名单、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方案,由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
第十一条 市级龙头企业认定程序
1.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对各县推荐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合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把关。
2.农业产业化专家对达标企业进行综合评审,出具评审意见,报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名单在市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4.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报请市政府发文认定,并授牌。
第十二条 对已上市、达到本办法认定标准并已完成股改、与券商签约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市级龙头企业。
第十三条 经市政府发文认定的市级龙头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市级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且在漳州市辖区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的,可享受市级龙头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监 测
第十四条 对市级龙头企业实行日常跟踪和定期监测评估相结合的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进有出。
第十五条 日常跟踪工作由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各县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加强监测信息报送的督促和审核,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当地市级龙头企业的运行情况。
第十六条 定期监测评估工作由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开展,每两年一次,增补符合条件的企业并淘汰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对新认定或近一轮监测合格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无需再报送材料,直接通过监测。
第十七条 监测评估具体办法
1.企业报送材料。在监测年份,市级龙头企业除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和年度发展报告外,还需报送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2.材料汇总与核查。各县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市级龙头企业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市产业化办。
3.专家评审。专家组根据有关材料,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4.监测结果审定。市产业化办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对市级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撰写监测报告提交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对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上市违规操作、存在坑农害农、对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偷税骗税、存在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或被公布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八条 监测合格的市级龙头企业,继续保留资格,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的或企业自愿申请退出的,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企业在申报市级龙头企业或监测评估时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资格、未认定的取消申报资格,且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二十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审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一条 市级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出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县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企业更名情况及时通报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各县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县级龙头企业有关管理办法,开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制定的《漳州市第六轮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办法》(漳农综〔2016〕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