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 《漳州市渔港水域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漳海渔〔2020〕4号
沿海各县(市)、古雷开发区、龙文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市 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市海洋与渔业预警中心:
为加强预案管理,现将重新修订的《漳州市渔港水域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2020年1月13日
漳州市渔港水域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渔港水域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明确市、县两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置渔港水域安全事故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及时、有效处置渔港水域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维护渔区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福建省渔港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闽海渔〔2016〕249号),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漳州市渔港水域发生的渔业安全事故。
渔港水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渔港水域是指渔港的港池、锚地、避风湾和航道。
1.4 工作原则
组织开展渔港水域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二是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三是属地为主,快速反应;四是分级响应,科学处置;五是防处结合,协调配合。
2. 组织指挥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渔港水域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体系由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急处置机构和应急处置力量组成。
2.1.1 市局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市海洋与渔业局(以下简称“市局”)渔港水域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分管渔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局领导任组长,漳州渔政渔港监督处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局安全监管与防灾减灾科、渔船渔港管理与审批科主要负责人,漳州渔政渔港监督处分管渔港监督工作的领导,市海洋与渔业预警中心和福建省渔业互保协会漳州市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及沿海县(市)和古雷开发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
2.1.2 市局应急处置机构
市局应急处置机构设在市海洋与渔业预警中心,在局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协调开展渔港水域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由市海洋与渔业预警中心主任负责牵头,市局安全监管与防灾减灾科、渔船渔港管理与审批科主要负责人,漳州渔政渔港监督处分管渔港监督工作的领导负责配合。
2.1.3 沿海县(市)和古雷开发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处置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渔港水域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4 应急处置力量
渔港水域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力量主要由专业应急救援力量、渔业应急救援力量和其他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组成。
2.2 工作职责
2.2.1 市局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⑴检查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港水域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组织落实情况;
⑵检查、抽查漳州辖区内渔港水域安全状况,督促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落实渔港水域安全隐患整改措施;
⑶统一协调漳州辖区内的渔业救助力量,参与渔港水域安全事故救援行动;
⑷完成省海洋与渔业局(以下简称“省局”)和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⑴督促渔港经营主体制定和落实渔港水域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⑵对渔港水域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督促渔港经营单位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措施;
⑶建立渔港水域安全应急值班制度,保证通讯网络畅通;
⑷收集、核实渔港水域安全事故信息,及时向漳州市海上搜救中心、市局应急处置机构以及同级人民政府、安办报告;
⑸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省局、市局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积极协调渔港所在地乡(镇)政府及消防、海上搜救等部门,迅速有效地做好渔港水域安全事故的处置和善后工作;
(6)统一协调辖区内渔业救助力量,积极参与渔港水域安全事故救援行动;
⑺完成省局、市局和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应急救援力量的职责
服从调度和指挥,积极参与渔港水域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3. 事故预防预警、事故分级与信息报告
3.1 预防
沿海县(市)和古雷开发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加强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及船舶锚泊安全管理,积极预防和遏制渔港水域安全事故。
⑴组织宣传渔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增强渔港经营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建立健全渔港水域安全事故应急责任制;
⑵建立渔港水域安全事故风险评估体系和制度,对可能发生的渔港水域安全事故定期进行综合评估和预防分析,及时提出事故风险防范的对策和建议,提高应对渔港水域安全事故的能力;
⑶加强对渔港水域及港内渔船日常安全的监督管理,经常性检查渔港及渔船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配备、维护和功能状态情况,并督促渔港经营主体或渔船船东船长整改隐患到位;
⑷加强渔港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消防、导航、照明、视频监控等设施及相关设备配套,督促渔港经营主体加强渔港日常巡查,及时更换已失效、老化或破损的设施及配套设备;
⑸加强与当地消防单位的协作,加强渔港水域消防安全演练,增强应急处置渔港水域火灾事故的能力。
(6)加强渔港水域执法巡查,依法严厉查处违反渔港安全管理规定的违法违规各类行为。
3.2 预警
沿海县(市)和古雷开发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渔港水域安全事故风险预警,利用渔港LED显示屏、渔民群众微信群、渔村广播等载体、渠道和手段,及时发布台风、大风、风暴潮等海洋灾害预警信息及渔港水域航行警告信息,督促渔港内外及周边渔民群众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避免发生渔港水域安全事故或受到事故波及、产生次生事故损失。
3.3 事故分级
根据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政治和社会影响程度,将渔港水域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一般事故(Ⅳ级)四级。
事故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重伤”均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3.3.1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人民币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3.2 重大事故(Ⅱ级)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人民币以下直接经济损
失的事故。
3.3.3 较大事故(Ⅲ级)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3.4 一般事故(Ⅳ级)
造成3人以下死亡(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4 事故信息处理
3.4.1 事故信息收集
沿海县(市)和古雷开发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市海洋与渔业预警中心应严格落实24小时应急值班工作制度,及时接收、核实并报告渔港水域安全事故信息。
3.4.2 事故信息报告
沿海县(市)和古雷开发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渔港水域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核实相关情况,采取应急救援措施,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基本情况,并持续报告后续情况。
因情况紧急或短时间内难以掌握事故详细情况时,应首先报告事故主要情况或已掌握的情况,其他情况待进一步核实后及时补报或续报。续报应及时修正首次报告中的错误信息,补充首次报告中没有体现的信息以及事故救援进展情况等内容;可以多次续报。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及时报告全面情况。
(1)首次报告时限
①一般等级的事故,接报后首次报告时限为两小时。
②较大及以上的事故,接报后首次报告时限为15分钟。
③对发生死伤人数一时不明、灾情一时无法核实、研判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事故,接报后首次报告时限为15分钟。
(2)首次报告方式
①利用书面材料进行报告(传真或电子文档)。
②利用微信、短信、手机、电话等手段进行报告。
⑶应报告的上级单位(部门)
应报告:本级党委、政府办公室(值班室);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处置日常机构);本级安办。
⑷报告的主要内容
渔港水域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
3.4.3 事故信息通报
事发渔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渔港水域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需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或)单位,请求组织或协助开展处置。
⑴通报渔港所在地乡(镇)政府;
⑵视情通报当地海事、应急管理、消防、台港澳办等相关部门或单位。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⑴启动渔港水域安全事故响应,等级为Ⅰ、Ⅱ级、Ⅲ级、Ⅳ级的事故分别由国家、省级、市级和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启动。
⑵不论哪一等级的渔港水域安全事故,渔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均应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⑶上级启动渔港水域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的,下级应同步启动应急响应,并服从上级的应急响应要求和救援行动指挥。
⑷因能力、条件等客观原因所限时,下一级可请求上一级启动相应级别的渔港水域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⑸事故等级确定后,因事态发展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提升或降低事故响应级别,并做出相应等级的响应。
4.2 响应行动
渔港水域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责任主体和单位应立即响应、采取行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协同配合、积极处置,尽最大努力避免和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4.2.1 渔港水域船舶自救与互救行动
⑴渔港水域船舶发生水上碰撞、触损、翻沉、溺水事故时,事发船舶船长组织船员尽力施救,全力保障在船或落水人员安全。
(2)渔港水域其他船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船舶和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尽力履行水上救助义务。
⑶渔港水域船舶发生火灾事故时,没有灭火能力或灭火能力弱的邻近及周边船舶主动或服从指挥迅速疏散转移到安全的他处,远离火灾船舶;灭火能力强的渔业船舶撤离至安全距离范围,并协助事发船舶扑灭火情。
⑷视情向渔港经营管理主体及渔业、海事、应急消防部门报警求救。
4.2.2 事发渔港经营管理主体响应行动
⑴组织、指挥港内船舶有序疏散,远离火灾船舶。
(2)组织港内灭火能力强的渔船协助事发船舶扑灭火情。
⑶组织港内渔船拖带失去动力的事发船舶,转移事发船舶上人员,协助救起事发船舶落水人员。
⑷视情向渔业、海事、应急消防部门报警求救。
4.2.3 事发渔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响应行动
⑴组织、指挥港内船舶有序疏散,远离火灾船舶。
(2)组织港内灭火能力强的渔船协助事发船舶扑灭火情。
⑶组织港内渔船拖带失去动力的事发船舶,转移事发船舶上人员,协助救起事发船舶落水人员。
⑷组织港内及周边渔业公务船舶进行事故应急救助处置。
⑸视情协调当地海事、应急消防部门,组织专业力量进行事故应急救助处置。
4.2.4 市局响应行动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渔港水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时,市局应及时响应并迅速行动。
⑴ 视情派出所属渔政船舶前往事发渔港水域进行事故应急救助处置。
(2)视情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渔港现场,指导、协调、指挥渔港水域安全事故应急救助处置工作。
⑶视情协调漳州海事局、市应急管理局,派出专业力量进行事故应急救助处置。
⑷保持与事发渔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处置机构的联系,及时掌握渔港水域安全事故应急救助处置进展情况。
4.3 信息发布
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指定负责人对外发布渔港水域安全事故信息及事故应急处置信息。调查结束后,调查机关应及时主动公开渔港水域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全文,发布准确、权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4 响应终止
下列情况,启动应急响应的渔港水域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可以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⑴处置已成功或事故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
⑵渔港和人员的安全不再受到威胁;
⑶失踪者生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⑷遇险人员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渔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帮助相关部门(单位)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渔港水域安全事故的善后工作。
5.2 总结和评估
渔港水域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启动响应和实施响应行动的单位应对渔港水域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主要内容包括:
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⑵事故造成的损失及影响;
⑶处置措施的有效性;
⑷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
6. 应急保障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渔港水域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需要,坚持以防为主、防救结合,加强本辖区渔港水域安全事故应急保障。
6.1 队伍与装备保障
(1) 明确渔港水域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日常机构的名称、职责及联络方式。
(2)督促渔港经营和管理主体按要求为渔港配备救生、消防等装备器材。
(3)加强渔港水域渔政消防船配备及职务船员、专业消防员配备。
(4)建立渔港习惯停泊的各类公务船舶、渔业船舶名册及应急通讯联系方式。
(5)建立渔港水域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名册。
(6)加强渔港水域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常识宣传、能力培训和应急演练。
6.2 通信与信息保障
(1)保障渔港安全通信网络的维护运行。
(2)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设立应急值班电话,明确负责渔港水域安全事故日常应急处置工作的联络人员,配备必要的移动通信设备,保证信息沟通顺畅。
(3)每年开展渔港水域应急救援资源普查,更新渔港水域应急救援力量数据库。
⑷承担渔港水域安全应急值班任务的岸台(站),应向社会公布电台呼号、工作频率,实行24小时守听,确保应急通信联络及时、准确和畅通。
6.3 经费保障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争取同级财政部门的支持,按照省财政厅制定实施的《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要求,将渔港水域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7. 奖励与责任追究
7.1 救援奖励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健全落实渔港水域应急救援奖励机制,褒奖、鼓励沿海基层单位、渔民群众、渔业船舶等积极参与渔港水域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增强渔港水域应急救援合力与时效,有效避免或减少渔民生命财产损失。
7.2 责任追究
7.2.1 渔港水域渔业船舶船长及其船员不按规定履行水上救援、救助职责或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追责处理。
7.2.2 漳州市所有行使渔港管理公权力的人员,不按规定履行渔港水域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的,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等规定进行处理。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各地应当根据上级要求和实际情况,及时制定、修订本级预案,对预案的科学性、实用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等进行评估,并将预案及其评估情况报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漳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生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漳州市海洋与渔业局2017年1月3日印发的《漳州市渔港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漳海渔〔201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