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漳州市近岸 海域赤潮灾害渔业应急预案》的通知
漳海渔〔2020〕17号
沿海各县(市)、漳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古雷开发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局机关各科室及直属事业单位:
为有效应对我市近岸海域赤潮灾害突发事件,根据《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近岸海域赤潮灾害渔业应急预案的通知》(闽海渔〔2020〕120号)要求,我局对《漳州市赤潮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漳州市近岸海域赤潮灾害渔业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漳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2020年2月24日
漳州市近岸海域赤潮灾害渔业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我市近岸海域赤潮灾害对渔业影响的应急反应机制,全面提高近岸海域赤潮灾害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最大程度地减轻近岸海域赤潮灾害造成的渔业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促进海洋渔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级《赤潮灾害应急预案》、《福建省近岸海域赤潮灾害渔业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近岸海域发生赤潮灾害并影响渔业时所进行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⒈4.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坚持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海洋渔业健康发展。
1.4.2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建立健全综合协调、属地管理为主、分级负责的近岸海域赤潮灾害渔业应急管理体制。根据近岸海域赤潮灾害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响应,沿海县(市)、开发区、投资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海域赤潮灾害渔业应急管理工作,制定本级近岸海域赤潮灾害渔业应急预案。各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资源共享、协同行动,形成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4.3预防为主,防应结合。坚持近岸海域赤潮灾害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应急相结合;加强近岸海域赤潮监视监测、赤潮生物毒素检测、近岸海域赤潮应急响应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保障能力;加强科普宣传,提高公众对近岸海域赤潮灾害的防范意识。
2.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漳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近岸海域赤潮灾害渔业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局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海洋渔业系统近岸海域赤潮灾害渔业应急工作。市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局渔业与质量监督科。
2.1.1市局领导小组
组 长:局长
副组长:局分管领导
成 员:局机关各科室及直属单位负责人,沿海县(市)和漳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古雷开发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
2.1.2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任:局渔业与质量监督科科长
组员:局安全监管与防灾减灾科、办公室、计划财务与法制科负责人,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分管领导,市水产技术推广站、市海洋与渔业预警中心负责人。
沿海县(市)和漳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古雷开发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处置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近岸海域赤潮灾害渔业应急处置工作。
2.2组织机构职责
2.2.1市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⑴制定近岸海域赤潮灾害渔业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⑵启动、调整和终止市级近岸海域赤潮灾害渔业应急响应;
⑶研究决定近岸海域赤潮灾害渔业应急工作重大事项;
⑷上报近岸海域赤潮灾害渔业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⑸批准对外发布近岸海域赤潮灾害信息及相关信息;
⑹决定派出近岸海域赤潮灾害渔业应急响应市级专家指导组。
2.2.2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⑴承担市局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⑵建议启动、调整和终止市级近岸海域赤潮灾害渔业应急响应,及时报告近岸海域赤潮灾害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
⑶组织开展近岸海域赤潮应急监视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
⑷组织落实市局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反馈上级领导的批示;
⑸对外发布近岸海域赤潮灾害信息及相关信息;
⑹提出近岸海域赤潮灾害渔业应急响应专家指导组工作方案;
⑺起草、修订市近岸海域赤潮灾害渔业应急预案;
2.2.3市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⑴局渔业与质量监督科:承担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协调监测机构开展近岸海域赤潮应急监视监测。负责近岸海域赤潮发生期间的应急值班工作;负责近岸海域赤潮相关信息收发、报送;指导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适时决定关闭和解禁养殖区;负责近岸海域赤潮灾害渔业直接经济损失评估统计工作;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协助指导渔业灾后恢复生产;承办市局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⑵局安全监管与防灾减灾科:落实局领导小组要求,指导督促沿海相关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并做好海洋渔业防灾减灾相关工作;承办市局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⑶局办公室:负责近岸海域赤潮灾害的后勤保障工作;负责近岸海域赤潮渔业防灾减灾的信息公开、新闻宣传、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承办市局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⑷局计划财务与法制科:负责近岸海域赤潮渔业防灾减灾应急工作的资金保障;负责申请防灾抗灾救灾救助资金;承办市局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⑸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协助做好近岸海域赤潮灾害养殖区内养殖水产品的监管;承办市局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⑹市水产技术推广总站:负责渔业减灾和灾后恢复生产的技术指导,协助开展灾后渔业经济损失评估工作,编制近岸海域赤潮相关信息;承办市局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⑺市海洋与渔业预警中心:通过短信平台向沿海养殖户发送近岸海域赤潮相关信息。
3.常规监测与预警机制
3.1常规监视监测
市、县两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充分动员、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社会团体、渔民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全方位、覆盖广的近岸海域赤潮灾害监视监测网络。赤潮高发期,对重点养殖海域开展赤潮常规监视监测工作,及时掌握近岸海域赤潮发生动态,获取近岸海域赤潮监测、预警及防范基础数据和信息。强化近岸海域赤潮监视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工作质量。
3.2预测预警
市、县两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或专家按照近岸海域赤潮灾害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对所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评价,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做出赤潮灾害预测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应急响应
按照近岸海域赤潮灾害发生的影响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将近岸海域赤潮灾害渔业应急响应级别从低到高分为四级。
发现赤潮后,属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立即启动本级近岸海域赤潮灾害渔业应急预案组织落实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以电话、微信等形式向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近岸海域赤潮灾害基本信息,随后以传真或邮件形式正式上报。
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近岸海域赤潮灾害情况,向市局领导小组建议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市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4.1四级应急响应
4.1.1四级应急响应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程序。
无毒赤潮面积100平方公里及以上;有毒赤潮灾害面积达到5平方公里及以上;出现3人以下因赤潮毒素导致的人身严重不适案例;可能造成渔业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4.1.2四级应急响应程序
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近岸海域赤潮信息后及时报告市局领导小组、省海洋与渔业局,必要时报市政府;组织、协调和监督应急响应措施的实施。市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划分,督促属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下工作:
⑴组织对近岸海域赤潮灾害进行跟踪监视监测,及时掌握近岸海域赤潮灾害发展趋势。
⑵指导渔业生产减灾自救,以及灾情统计、评估工作。
⑶安排对赤潮区域及邻近海域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
⑷指导属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近岸海域赤潮灾害区域的渔业生产活动监管,禁止受生物毒素污染的水产品上市。
⑸通报相关部门做好市场监管和赤潮毒素患者救治的工作。
⑹做好近岸海域赤潮灾害的信息公开、新闻宣传、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
4.2三级应急响应
4.2.1三级应急响应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程序。
无毒赤潮面积200平方公里及以上;有毒赤潮灾害面积达到50平方公里及以上;出现赤潮毒 素导致的人身严重不适案例3人及以上;可能造成渔业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
4.2.2三级应急响应程序
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近岸海域赤潮信息后及时报告市局领导小组、省海洋与渔业局,必要时报市政府;组织、协调和监督应急响应措施的实施。市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划分,指导属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下工作:
⑴协调监测机构应用多种监测手段持续开展近岸海域赤潮监视监测,及时掌握近岸海域赤潮灾害发展趋势。
⑵指导渔业生产减灾自救,以及灾情统计、评估工作。
⑶加强对赤潮区域及邻近海域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
⑷指导属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近岸海域赤潮灾害区域的渔业生产活动监管,禁止受生物毒素污染的水产品上市。
⑸通报相关部门做好市场监管、卫生防疫和赤潮毒素患者救治的工作。
⑹做好近岸海域赤潮灾害的信息公开、新闻宣传、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
4.3二级应急响应
4.3.1二级应急响应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程序。
无毒赤潮面积达到500平方公里及以上;有毒赤潮灾害面积达到200平方公里及以上;出现赤潮毒素导致的人身严重不适案例10个及以上或出现3人以下人身死亡案例;可能造成渔业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4.3.2二级应急响应程序
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近岸海域赤潮信息后及时报告市局领导小组、省海洋与渔业局,并报告市政府;组织召开应急会商会,制定相应的对策;组织、协调和监督应急响应措施的实施。市局领导小组副组长视情赴现场督导近岸海域赤潮灾害渔业应急处置。市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成立应急处置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属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以下工作:
⑴协调监测机构应用多种监测手段持续开展近岸海域赤潮监视监测,及时掌握近岸海域赤潮灾害发展趋势。
⑵指导渔业生产减灾自救,以及灾情统计、评估工作。
⑶加强对赤潮区域及邻近海域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
⑷指导属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近岸海域赤潮灾害区域的渔业生产活动监管,禁止受生物毒素污染的水产品上市。
⑸通报相关部门做好市场监管、卫生防疫和赤潮毒素患者救治的工作。
⑹做好近岸海域赤潮灾害的信息公开、新闻宣传、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
4.4一级应急响应
4.4.1一级应急响应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程序。
无毒赤潮面积达到1500平方公里及以上;有毒赤潮灾害面积达到500平方公里及以上;出现赤潮毒素导致的人身严重不适案例50个及以上或出现3人及以上人身死亡案例;可能造成渔业直接经济损失5亿元以上。
4.4.2一级应急响应程序
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近岸海域赤潮灾害信息后立即报告市局领导小组、省海洋与渔业局,并报告市政府;组织召开紧急会商会,制定应急处置对策;组织、协调和监督应急响应措施的实施。市局领导小组组长视情赴现场督导近岸海域赤潮灾害渔业应急处置。市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成立应急处置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协助属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以下工作:
⑴协调监测机构应用多种监测手段持续开展近岸海域赤潮监视监测,及时掌握近岸海域赤潮灾害发展趋势。
⑵指导渔业生产减灾自救,以及灾情统计、评估工作。
⑶加强对赤潮区域及邻近海域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
⑷指导属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近岸海域赤潮灾害区域的渔业生产活动监管,禁止受生物毒素污染的水产品上市。
⑸通报相关部门做好市场监管、卫生防疫和赤潮毒素患者救治的工作。
⑹做好近岸海域赤潮灾害的信息公开、新闻宣传、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
4.5应急响应调整与终止
4.5.1应急响应调整
市局领导小组根据近岸海域赤潮灾害发生情况、发展趋势及危害影响程度的变化情况,在达到上调或下调应急响应级别条件时,应适时决定调整应急响应级别。上调响应级别时可越级调整,但下调响应级别时应逐级调整。
在造成渔业直接经济损失不再增加的前提下,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下调应急响应级别。
⑴在启动一级应急响应期间,若无毒赤潮面积降到1500平方公里以下、有毒赤潮灾害面积降到500平方公里以下,且未出现因赤潮毒素导致的人身死亡案例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再增加的情况下,可降为二级应急响应;若出现因赤潮毒素导致的人身死亡或人身严重不适案例,在连续3天无新增病例或连续两周贝毒未检出的情况下,可降为二级应急响应。
⑵在启动二级应急响应期间,若无毒赤潮面积降到1000平方公里以下、有毒赤潮灾害面积降到200平方公里以下,且未出现因赤潮毒素导致的人身死亡案例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再增加的情况下,可降为三级应急响应;若出现因赤潮毒素导致的人身死亡或人身严重不适案例,在连续3天无新增病例或连续两周贝毒未检出的情况下,可降为三级应急响应。
⑶在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期间,若无毒赤潮面积降到500平方公里以下、有毒赤潮灾害面积降到50平方公里以下且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再增加的情况下,可降为四级应急响应;若出现因赤潮毒素导致的人身严重不适案例后,在连续3天无新增病例或连续两周贝毒未检出的情况下,可降为四级应急响应。
4.5.2应急响应终止
赤潮消亡时,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建议终止应急响应。
有毒赤潮的应急响应终止后,局渔业与质量监督科根据水产品中赤潮毒素情况继续做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4.6信息管理
4.6.1信息传输
⑴按照逐级上报原则,在近岸海域赤潮灾害渔业应急处置期间,属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近岸海域赤潮灾害信息,再由市局领导小组统一向市委市政府报送。
⑵近岸海域赤潮灾害期间,达到一级和二级应急响应级别时,近岸海域赤潮灾害信息上报频率为每日1次;达到三级和四级应急响应级别时,近岸海域赤潮灾害信息可适当降低上报频次。
4.6.2信息发布
影响渔业的近岸海域赤潮灾害信息由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达到近岸海域赤潮灾害一至四级应急响应条件时,影响渔业的近岸海域赤潮灾害信息由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电信、短信或彩信等媒体向社会发布。未达到四级应急响应条件的近岸海域赤潮灾害信息由属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
5.后期处理
5.1灾后处置
对遭受近岸海域赤潮灾害严重影响的地区,设县(市)、开发区、投资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适时派出工作组指导当地群众做好恢复生产等灾后工作。局计划财务与法制科负责申请防灾抗灾救灾工作经费和救助资金。
5.2灾害评估
对渔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近岸海域赤潮灾害,属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近岸海域赤潮灾后渔业经济损失评估工作;市水产技术推广站指导和协助做好全市的近岸海域赤潮灾后渔业经济损失评估工作;市渔业与质量监督科负责统计全市近岸海域赤潮灾害对渔业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5.3奖励与责任
5.3.1对应急行动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适当奖励;对于玩忽职守、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与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分。
5.3.2根据实际情况,对发现重大赤潮并及时报告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一定的奖励。
5.3.3有毒赤潮灾害发生后,赤潮灾害海域内的渔业生产及相关的企事业有义务配合应急响应行动。
5.3.4对偷运、偷卖禁止上市水产品造成群众中毒伤亡的有关责任人,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资料归档
市、县两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近岸海域赤潮灾害渔业应急处置工作资料的归档、保存。
6.保障措施
6.1组织保障
市、县两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近岸海域赤潮灾害渔业应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近岸海域赤潮灾害渔业应急工作体系,强化与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方面保障应急工作的正常开展。
6.2能力建设
沿海县(市)、开发区、投资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测、预警报工作能力建设,协调各地海洋与渔业监测、检测技术单位,开展赤潮生物种类鉴定、赤潮毒素检测和水质分析等赤潮应急基本工作,保障近岸海域赤潮灾害的渔业应急监测工作。
6.3经费保障
近岸海域赤潮趋势性及频发期监测、近岸海域赤潮防治的研究以及近岸海域赤潮发生的经验性预警报等经费按分级负担的原则,纳入市、县两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年度预算。近岸海域赤潮灾害渔业应急响应行动所需经费,以及渔业应急行动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人员的奖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县(市)、开发区、投资区财政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6.4技术保障
市、县两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近岸海域赤潮灾害专家咨询机制,为各项近岸海域赤潮灾害渔业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依托海洋环境监测、预报机构和科研院所,积极组织开展近岸海域赤潮灾害监视监测、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切实提高应急能力。
市、县两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渔业应急管理及专业技术培训,有计划地组织举行近岸海域赤潮灾害渔业应急演习,锻炼队伍、完善预案,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近岸海域赤潮灾害的实战能力。
6.5宣传教育
市、县两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新闻媒体,加大对近岸海域赤潮灾害渔业应急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近岸海域赤潮灾害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近岸海域赤潮防灾减灾工作的氛围,为应急工作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7.附则
本预案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附录
8.1赤潮术语
赤潮:海洋中某些浮游生物、原生动物或细菌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暴发性增殖或聚集,引起水体变色或对海洋中其它生物产生危害的一种生态异常现象。
赤潮生物:能够大量繁殖并引发赤潮的的生物。赤潮生物包括浮游生物、原生动物和细菌等,其中有毒、有害赤潮生物以甲藻类居多,其次为硅藻、蓝藻、金藻、隐藻和原生动物。
赤潮毒素:由有毒赤潮生物产生的具有毒副作用的天然有机化合物。主要包括麻痹性贝毒素(PSP)、腹泻性贝毒素(DSP)、神经性贝毒素(NSP)、失忆性贝毒素(ASP)和溶血性毒素等。
有毒赤潮:体内含有某种赤潮毒素或能分泌出毒素的藻类形成的赤潮。
8.2赤潮灾害毒素警戒标准和检验方法(附表1)
8.3 赤潮灾害应急监视、监测项目(附表2)
8.4养殖区有毒藻类浓度与应急响应(附表3)
附表1
赤潮灾害毒素警戒标准和检验方法
毒素类型 | |||||
PSP | DSP | ASP | |||
警戒浓度 | 分析方法 | 警戒浓度 | 分析方法 | 警戒浓度 | 分析方法 |
400MU/100g或 80μg/100g | 小鼠生物法、酶联免疫吸附法、液相色谱法、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5MU/100g或 16μg/100g | 小鼠生物法、酶联免疫吸附法、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2mg/100g | 酶联免疫吸附法、液相色谱法、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附表2
赤潮灾害应急监视、监测项目
项 目 | 内 容 | 仪器及方法 |
现场观测 | 1、范围 2、摄像 3、色、味、嗅、漂浮物 4、海况 | 船舶定位,航迹推算 录像、拍照 目视及感官 海浪及海流目测 |
生物因子 | 1、浮游生物 2、叶绿素-a 3、毒素及贝毒测定*
| 镜检计数法 分光光度法或荧光分光光度法 小鼠生物法、酶联免疫吸附法、液相色谱法或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环境因子 | 1、气压 2、风速 3、风向 4、气温 5、透明度* 6、水色* 7、水温 8、pH值 9、盐度 10、溶解氧 11、化学需氧量* 12、活性磷酸盐* 13、亚硝酸盐* 14、硝酸盐* 15、氨氮* | 空盒气压表 风向、风速仪(表) 风向、风速仪(表) 通风干湿表、温度计 透明度盘(水下照度计) 水色计比色法 表层水温表、现场快速测定仪法 pH计法、现场快速测定仪法 盐度计法、现场快速测定仪法 碘量法、现场快速测定仪法 碱性高锰酸钾法 磷钼蓝分光光度法 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锌镉还原法 次溴酸盐氧化法 |
其它项目 | 1、赤潮灾害范围的大尺度分析* 2、光谱分析* | 卫星图片的综合处理分析 光谱仪 |
注:*必要时选做。
附表3
养殖区有毒藻类浓度与应急响应
有毒藻类 | 细胞浓度 (Cells/L) | 应急响应 |
米氏凯伦藻 Karenia mikimotoi | >106 | 加强监测、监控或关闭功能区 |
链状亚历山大藻 Alexandrium catanella | >4×104 | 检测毒素 |
塔马亚历山大藻 Alexandrium tamarense | 500 | 加强监测或关闭功能区 |
亚历山大藻Alexandrium sp. | 103~104 | 限制或关闭功能区 |
渐尖鳍藻 Dinophysis acuminata | 500 | 加强监测或关闭功能区 |
尖锐鳍藻Dinophysis acuta | 500 | 加强监测或关闭功能区 |
鳍藻Dinophysis spp. | 500~1.2×103 | 限制或关闭功能区 |
链状裸甲藻Gymnodinium catenatum | >500 | 限制 |
利玛原甲藻Prorocentrum lima | 500 | 加强监测或关闭功能区 |
拟菱形藻成列类 Pseudo-nitzschia seriata-group | 2×105 | 加强监测或关闭功能区 |
多列拟菱形藻 Pseudo-nitzschia multiseris | 5×104 | 监测贝类 |
尖刺拟菱形藻 Pseudo-nitzschia pungens | >103 | 加强监测或关闭功能区 |
拟菱形藻 Pseudo-nitzschia spp. | 104~105 | 限制 |
短裸甲藻Gymnodinium breve | >5×103 | 毒素存在则关闭功能区 |
巴哈马麦甲藻扁平变种 Pyrodinium bahamensevar.Compressum | 200 | 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