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调整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漳海渔〔2020〕19号
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局机关各科室、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和执法工作实际,我局对市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相应的抽查工作细则进行了调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把情况反馈到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电话:0596-2898962。
附件:1.漳州市海洋与渔业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漳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漳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2020年3月19日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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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海洋与渔业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抽查项目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实施科室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1 |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的监督检查 | 1.《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国务院批准,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2011年、2013修订) | 漳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 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 1.检查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特许经营利用企业持证情况;2.检查品种、数量是否与证件相符。 | 采取编号抽签的方式进行随机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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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公害水产品认定后的监督检查 | 1.《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号公布,2007年农业部令第6号修正) 第十六条 申请材料初审符合要求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级将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上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2.《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无公害水产品认定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闽海渔〔2019〕22号) 一、工作职责 ㈠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全省无公害水产品的认定审核、检查员及师资培训、证书颁发、核查督导和工作规范制修订等工作,并根据本规范及“审批时限控制在法定时限50%以内”的行政审批改革要求制定 服务指南和审查工作细则等相应制度。 ㈡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无公害水产品的认定申请审查、现场检查、宣传指导、内检员培训和证后监管工作。 ㈢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无公害水产品的认定申请受理、初审、标准推行、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依法对无公害水产品及其标志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 漳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 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 1.检查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证书取得情况。 2.检查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证书实施情况。 3.检查获得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履行义务情况。 | 采取编号抽签的方式进行随机抽查 |
3 | 捕捞许可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国务院批准,农牧渔业部发布) | 漳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 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 1.检查捕捞许可实施情况。重点检查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及规格、捕捞品种等是否与捕捞许可证书一致。 | 采取编号抽签的方式进行随机抽查 |
4 | 渔业船舶安全的检查 | 1.《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根据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条第一款 船舶进出渔港必须遵守渔港管理章程以及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并依照规定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接受安全检查。
2.《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10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由渔政渔港监督机构承担。 | 漳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 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 1.渔业船舶各类证书持证情况。 2.船员持证情况。 3.船名刷写情况。 4.有关航行安全的通信、救生、消防设备,以及渔业船舶无线电台(站)设置、渔业船舶自动识别海上移动标识(MMSI码)等的配备情况。 5.临水作业人员穿着救生衣情况。 | 根据方案在特定时段、特定海域对在港或过往海上渔船进行随机检查 |
附件2
漳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一、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的监督检查
1.抽查依据:
(1)《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国务院批准,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2011年、2013修订)
第五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3年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2012年修订)
第五条第二款 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对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予以配合。
2.实施科室(单位):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3.抽查内容:
(1)检查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特许经营利用企业持证情况。
(2)检查品种、数量是否与证件相符。
4.抽查方式:采取编号抽签的方式进行随机抽查。
5.抽查频次:随机抽查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级市场主体名录库中市场主体的5%,抽查频次每年不少于2次。
二、无公害水产品认定后的监督检查
1.抽查依据:
(1)《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号公布,2007年农业部令第6号修正)
第十六条 申请材料初审符合要求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级将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上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2)《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无公害水产品认定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闽海渔〔2019〕22号)
一、工作职责
(1)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全省无公害水产品的认定审核、检查员及师资培训、证书颁发、核查督导和工作规范制修订等工作,并根据本规范及“审批时限控制在法定时限50%以内”的行政审批改革要求制定 服务指南和审查工作细则等相应制度。
(2)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无公害水产品的认定申请审查、现场检查、宣传指导、内检员培训和证后监管工作。
(3)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无公害水产品的认定申请受理、初审、标准推行、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依法对无公害水产品及其标志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号)
2.实施科室(单位):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3.抽查内容:
(1)检查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证书取得情况。
(2)检查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证书实施情况。
(3)检查获得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履行义务情况。
4.抽查方式:采取编号抽签的方式进行随机抽查。
5.抽查频次:随机抽查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级市场主体名录库中市场主体的5%,抽查频次每年不少于2次。
三、捕捞许可的检查
1.抽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国务院批准,农牧渔业部发布)
第七条第一款 渔政检查人员有权对各种渔业及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进行检查。
2.实施科室(单位):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3.抽查内容:
(1)检查捕捞许可实施情况。重点检查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及规格、捕捞品种等是否与捕捞许可证书一致。
(2)检查捕捞许可终止后有关义务履行情况。
4.抽查方式:根据方案在特定时段、特定海域对在港或过往海上渔船进行随机检查。
5.抽查频次:随机抽查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级市场主体名录库中市场主体的5%,抽查频次每年不少于2次。
四、渔船安全的检查
1.抽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六条第一款 船舶进出渔港必须遵守渔港管理章程以及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并依照规定办理签证,接受安全检查。
《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由渔政渔港监督机构承担。
2.实施科室(单位):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3.抽查内容:
(1)渔业船舶各类证书持证情况。
(2)船员持证情况。
(3)船名刷写情况。
(4)有关航行安全的通信、救生、消防设备,以及渔业船舶无线电台(站)设置、渔业船舶自动识别海上移动标识(MMSI码)等的配备情况。
(5)临水作业人员穿着救生衣情况。
4.抽查方式:根据方案在特定时段、特定海域对在港或过往海上渔船进行随机检查。
5.抽查频次:抽查频次不少于4次,每年随机抽查本级市场主体名录库中的渔船不少于100艘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