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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林业局关于开展市级林下经济示范 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

漳林文〔2020〕19号

发布时间:2021.07.29来源:点击率:0

各县(市)林业局、芗城、龙文、东山县(区)自然资源局、各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林业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发挥示范基地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加快推进林下经济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三五”林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闽政办﹝2016﹞52号)和《中共漳州市委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快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意见的通知》(漳委发﹝2018﹞7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通知》(漳政办发﹝2019﹞68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市级林下经济示范基地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全市辖区内从事林下种植、林下养蜂等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企业、合作社和个体(已被认定为市级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的不再参与)。

二、申报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林下经济种植经营主体,可自愿向当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申报:

(一)守法经营,生态优先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形象良好,2018年以来没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无拖欠务工人员工资和损害其合法权益现象,坚持生态优先,科学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不破坏森林资源和林地环境,生态保护良好。

(二)示范带动作用强

能够带动周边农民广泛参与或直接受益,对当地经济发展、农民就业增收起示范带动作用,带动20户以上农户参与。基地的生产经营品种具有可持续性和可复制性。

(三)林下经济发展具有一定规模,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林下种植经营面积100亩以上;

2、林下养蜂500箱以上;

3、林下种植年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

  三、认定程序

(一)申报

拟申报市级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的经营者提供示范项目地点林权证或者林地承包合同(林下养蜂无须提供),填写《漳州市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申报审批表》,提交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

(二)推荐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须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对申报材料审核,并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签署意见,出具推荐函,于2020年9月30日前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名义向市林业局推荐。

(三)评审

漳州市林业局组织专家评审组对项目进行综合评审、确认,以市林业局名义行文认定,颁发“漳州市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牌匾。

四、任务分配

龙海、漳浦、华安、长泰各1家;南靖2家;云霄、诏安、平和各3家。其他自愿申报

 

 

附件:漳州市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申报审批表.doc

 

 漳州市林业局

2020年9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