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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印发《<漳州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漳城综〔2020〕36号

发布时间:2021.08.06来源:点击率:0

机关科(室),直属执法大队,事业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城市管理部门:

《漳州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为全面实施《漳州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统一全市生活垃圾管理行政处罚权的处罚标准,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特制定《<漳州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经征求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城市管理部门意见,市城市管理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漳州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印发给你们,请及时公示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漳州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docx

 

 

                       漳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