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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漳招管字〔2020〕74号

发布时间:2021.06.21来源:点击率:0

各部门、各单位:

修订后的《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第10次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漳州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5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漳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招标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是指在开发区范围内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招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工程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招标人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经济发展局负责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规划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政府投资建筑工程、交通工程和水利工程项目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财政局负责对工程招标项目预算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监察局负责对招标人和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招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活动中违反招标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和方式

 建立招标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经济发展局、监察局、规划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组成,经济发展局是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联席会议由牵头单位组织召开,也可由组成单位提议召开。

联席会议负责研究、探讨和协调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出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

第六条 行政监督部门每年6月份和12月份定期分别对分管领域招标人本年度上半年和下半年工程项目招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联席会议报备。行政监督部门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存在将应招标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或以工期紧、开展战略合作、沿用招标结果等理由将应招标项目转为不招标项目等应招未招行为;

(二)是否存在邀请与招标人有利益相关的投标人参与投标,不按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私自分包或向不具备资质的供应商分包等对投标人资格把关不严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违法设置投标报名环节,量身定做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设置的资格条件与项目情况不相适应等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

(四)是否存在投标人不足法定数量,未在规定时间开标,未按规定邀请投标人参与开标,评标不规范,未执行相关回避制度,涉嫌与供应商串通投标,不按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或签订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是否存在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不遵守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审批决策程序;

(六)是否存在未按要求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备案及未按要求在招商局集团电子招标采购交易平台或政府采购平台执行;

(七)是否存在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采购等徇私舞弊行为;

(八)其他重点检查内容。

 行政监督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项目招标情况汇报,参加招标人召开的与项目招标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项目有关招标的文件、资料;

(三)现场监督招标评审过程;

(四)询问参与招标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

第三章 监督管理内容和要求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招标须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及《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法》执行。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备案,并按规定在招商局集团电子招标采购交易平台或政府采购平台进行交易。

依法未达到招标限额的工程项目按照《漳州市市级和县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要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的项目在政府采购网公开信息系统(即3.0系统)实施,其他单位在招商局集团电子招标采购交易平台或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平台实施。

第十条 招标集中交易机构应当为招标活动提供规范的场所、信息、技术咨询和其他相关服务,为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管理和监督提供条件,并接受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十一 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招标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通知经济发展局和规划建设局等项目审批部门、财政局等预算管理部门以及监察(审计)局等监察机关。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监察机关视情节依法对招标人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十二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由监察机关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   则

十三 本办法由经济发展局、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十四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监督管理办法》(漳招管字〔2019〕1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