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开发区林业局 关于印发漳州开发区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漳招管林字〔2020〕6号
各有关单位、各社区:
为了加强我区护林员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切实调动护林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护林员在保护森林、野生动植物、湿地、自然保护地、林地等资源中的作用,更好地巩固造林绿化成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漳州开发区护林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开发区林业局
2020年8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开发区护林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护林员的管理,切实调动护林人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好护林员的职能作用,更好地保护森林资源、巩固造林绿化成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以上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护林员是指从事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漳州开发区林业局负责护林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护林员管理细则的制订以及各社区管护责任落实的监管与奖惩考核等。各社区负责管护责任区的划分、护林队伍日常监管等。
第二章 护林员的职责
第四条 护林员职责:
(一)认真宣传、贯彻林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热爱护林工作,尽职尽责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
(二)定期巡护本责任区山林,管护好责任片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在管护责任区内开展日常巡护,主动做好护林联防协作,防火紧要期间应坚持每天巡护,并据实记录巡护日志,记载有关林业生产、管护等方面的情况;
(三)发现违章野外用火、盗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乱占林地、毁林开垦等行为及未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采伐的单位和个人,护林员应及时制止并报告漳州开发区林业局和社区居委会;
(四)发现森林火情和林业病虫疫情应及时制止并报告漳州开发区林业局和社区居委会,协助开展森林火灾案件侦察和林业病虫害调查;
(五)负责做好责任区内森林资源保护相关标志、设施的管护工作;
(六)完成漳州开发区林业局和社区居委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护林员的配备
第五条 管护责任区划分。各社区应当根据“分区配备、打破村界、统筹核定、规模适度、便于巡护、责任到人”的原则,综合考虑责任区域内森林管护面积、管护巡查线路和自然地形等因素,将责任区域合理划分为若干个管护责任区。
第六条 护林员选聘条件:
(一)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身体健康,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女性年龄在18-47周岁,男性年龄在18-57周岁,具有从事野外工作的健康身体和能力;
(三)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热爱林业工作,敢于与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作斗争;
(四)具有工作必需的交通、通讯工具;
(五)了解林业法律、法规及相关国家政策;
(六)能够服从组织领导。
第七条 护林员聘用:
(一)护林员的招聘程序为经社区居委会推荐、报社会发展局(林业局)资格审查、考察确定、公示、签订合同。
(二)护林员的招聘统一由漳州开发区林业局负责,包括资格审查、考察确定、公示、签订合同、护林员档案管理等。
(三)合同签订。由漳州开发区林业局与被聘的护林员签订聘用管护合同,合同条款包括管护职责、范围、工资、聘期等内容,首聘者试用期为3个月。
(四)护林员被聘用后,由漳州开发区林业局统一造册登记。
第四章 护林员的报酬及发放
第八条 护林员报酬。漳州开发区林业局应及时、足额支付护林员管护工资。管护工资由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基本工资500元/月,每月发放一次;绩效工资实行每季度考核,每季度发放一次,完成考核目标的,甲方应在支付乙方绩效工资300元/月。
第九条 护林员报酬发放。护林员应提供报酬帐户,漳州开发区林业局将报酬按季度直接拨入其个人账户,奖励或绩效报酬根据考核结果进行拨付。护林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劳动保障和业务培训由漳州开发区林业局统一实施。
第五章 护林员的管理与监管
第十条 建立护林员先培训后上岗的培训制度。漳州开发区林业局负责对护林员的培训组织工作。护林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佩戴标识。
第十一条 护林员队伍管理。漳州开发区林业局负责护林员选聘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并负责对护林员进行政策法规、森林消防、林木病虫害防治、森林资源管理等有关知识的岗位培训。护林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佩戴“护林员”统一标识。漳州开发区林业局应对森林管护工作负总责,负责建立管护组织和护林员的日常管理,并做好护林员的考勤及巡护日志的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护林员监管。漳州开发区林业局负责对护林员出勤、管护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确保护林员到岗、管护措施到位,并把平时检查与考核挂钩;漳州开发区林业局要强化对护林员日常巡查情况的监管考核,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六章 护林员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三条 护林员考核。护林员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由漳州开发区林业局制定,具体考核工作由漳州开发区林业局负责实施;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四条 护林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表彰奖励:
(一)责任区内无森林火灾、林业病虫灾害、盗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侵占林地等案(事)件发生,森林资源管护成绩显著者;
(二)勇于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使森林资源免遭重大损失者;
(三)在森林营造、抚育、监测等工作中成绩突出者;
(四)拯救、保护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有功者;
(五)在保护森林资源工作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五条 护林员在聘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减发补助经费、解聘等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以权谋私、监守自盗、弄虚作假者;
(二)擅自同意违法用地的单位或个人进入林地施工,或者不制止、不报告,致使林地遭受破坏者;
(三)对盗伐、滥伐林木行为不制止、不报告者;
(四)责任区内存在森林火灾隐患,不报告又不整改,导致森林火灾发生或发现森林火灾,报告不及时、处置不当,造成森林火灾扩大蔓延的;
(五)责任区内发生林业病虫害不及时报告者。
第十六条 护林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漳州开发区林业局按照合同约定辞退该护林员,解除聘用合同关系:
(一)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未能履行护林员职责,致使林木、林地受到破坏的;
(三)经查实属监守自盗的;
(四)身体条件不能适应护林员工作或长期在外经商、打工等不能正常履行护林员职责的;
(五)发生火灾、严重病虫害、林木盗伐滥伐等情况,故意隐瞒事实不报的;
(六)对违法犯罪行为不经请示私自做主或不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相关工作,致使森林资源产生较大损失的;
(七)护林员管理单位对护林员年度考评不合格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抵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漳州开发区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