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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西镇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浦沙政〔2020〕33 号

发布时间:2021.08.24来源:点击率:0
各沿海村:
为深入贯彻落实《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漳州市海洋与渔业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意见》,进一步明确我局处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提高海上救助的快速反应和应急保障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渔区社会的安定稳定,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
我镇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县海洋与渔业局的指导下,与其他相关部门通力合作,依法规范,科学决策,积极参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分级响应、分级管理原则。根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处置突发事件。
2、属地管理、就近救助原则。管辖事发水域的村委会应积极响应,邻近事发水域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协助,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3、共同救助原则。坚持专业救助力量与社会辅助力量相结合,自救与他救、互救相结合,广泛调动各种救助力量,共同进行救助。
4、善后处理按照船籍港管辖原则。即由事发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善后工作。
   二、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1、应急处置指挥中心
镇政府设立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中心(简称“应急处置指挥中心”)。负责全镇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处置指挥中心由分管的武装部长兼任总指挥,成员由镇海管站、镇党政办的相关负责人兼任。
2、应急处置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责
应急处置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镇党政办公室,应急处置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镇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决定启动应急处置较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负责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县海洋与渔业厅报告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协调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各种关系;按照县政府的部署要求指导和协调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3、应急处置指挥中心办公室
负责安排和落实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值班;负责保持与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联系和沟通;负责及时传达应急处置指挥中心的部署与要求,督促落实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负责协调相关人员赶赴事发地指导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承办应急处置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镇政府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其主要职责:指挥、调配辖区的各种救助力量,处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协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各种关系;保证现场应急指挥通信联络的畅通;决定向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发布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和应急处置情况。
交通部东海第二救助飞行队24小时值班电话:0592—5734069,0592—5734110;传真:0592—5734109。
厦门海上搜救中心海上搜救报警电话:12395;24小时值班电话:0592—6895117,0592—6895123;传真:0592--6895262。
漳州市海上搜救中心海上搜救报警电话:12395;24小时值班电话:0596—6856830;传真:0596—6856655。
漳州市海洋与渔业预警中心24小时值班电话:0596—2884737;传真:0596—2889105。
县海洋与渔业预警中心24小时值班电话:0596—3899110 ;传真:0596—3186815。
在接获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险情报告并经核实后,应将事件情况按规定上报至县海洋与渔业局。同时应做好参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助工作的人员以及执法船舶等各种准备,并负责具体指挥调度辖区内渔船参与救助工作。积极组织事发海域附近的渔船、所辖渔业行政执法船舶以及群众性渔业船舶应急救助队伍,参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预防和预警机制
1.信息监测与报告
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海洋、水文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可能威胁水上渔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或造成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发生的其他信息等。
1.1信息来源与监测
镇海管站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监测分析,并及时收集气象部门对天气的监测分析情况,以及防汛抗旱指挥部对江河湖海水文变化的监测分析情况,预报热带气旋、风暴潮、海啸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
1.2风险分析与分级
根据可能引发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确定预警信息的风险等级。按照《福建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将预警信息的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分为四个等级:
1.2.1特大风险信息(Ⅰ级):
1.2.1.1受热带气旋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的信息;
1.2.1.2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当地潮水站出现或可能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80厘米以上的高潮位的信息;
1.2.1.3受海啸影响,沿岸出现3米以上(正常潮位以上,下同)海啸波的信息;
1.2.1.4雾、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m的信息。
1.2.2重大风险信息(Ⅱ级):
1.2.2.1受热带气旋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阵风达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的信息;
1.2.2.2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当地潮水站出现或可能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上、80厘米以下的高潮位的信息;
1.2.2.3受海啸影响,沿岸出现2—3米海啸波的信息;
1.2.2.4雾、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500m的信息。
1.2.3较大风险信息(Ⅲ级):
1.2.3.1受热带气旋或冷空气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阵风达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的信息;
1.2.3.2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当地潮水站出现或可能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内的高潮位的信息;
1.2.3.3受海啸影响,沿岸出现1—2米海啸波的信息;
1.2.3.4雾、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800m的信息。
1.2.4一般风险信息(Ⅳ级):
1.2.4.1受热带气旋或冷空气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阵风达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的信息;
1.2.4.2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当地潮水站出现或可能出现低于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内的的高潮位的信息;
1.2.4.3受海啸影响,沿岸出现小于1米海啸波的信息;
1.2.4.4雾、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0m的信息。
1.3信息传报
镇海管站在获得县海洋与渔业预警中心预警信息通报后,应当立即向镇政府通报,并通过手机短信平台将预警信息向渔区、渔业船舶、养殖渔排以及全镇从事海洋与渔业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发布。
2.预防预警行动
各级各单位要按照《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抓好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
2.1沿海村要持续深入宣传贯彻渔业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普及渔业安全生产知识。
2.2沿海村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管理力度。镇海管站应督促各村逐船签订渔船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责任到人、责任到船,切实落实渔船安全生产责任。
2.3沿海村要建立健全渔业船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完整、规范的安全隐患台帐。进行渔业船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时跟踪督办,实行销号整改,从源头上预防事故发生;对重大的隐患,要按照分级管理要求,提请同级政府挂牌督办。
2.4镇海管站要积极组织渔业船舶船员参加各种安全生产技能的培训,引导渔业船舶编队生产和联组结对作业,提高渔业船舶自救互救能力。
2.5镇海管站要按照渔船检验条例、规则和制度的要求,从严渔船和船用产品检验,特别是严格高危作业渔船、老旧渔船、从业人员10人以上渔船的检验,强化船舶救生、消防、通信、AIS系统船载终端、号灯号型等安全设备配备,确保渔船安全技术状况良好,防止渔船带病出海作业,防患于未然。要严格渔业船舶修造企业检查,防范无船网工具指标造船或无资质造船,防止产生新的“三无”船舶、质量安全无保障的船舶。要严格救生筏检修站检查,定期开展救生筏检修质量抽查,确保救生筏检修质量合格。
五、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健全渔业安全通信网。镇海管站实行24小时全时守听,确保渔业船舶安全突发事件通信及时、准确和畅通;及时转发灾害性海洋环境和天气预报。按照预警信息风险等级相对应的原则,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预警,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要求沿海村委会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
   六、信息共享和处理
1、信息来源与收集
镇政府、村要建立健全渔业应急值班制度,确保通信网络畅通。镇海管站要及时接收不同来源的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来源于海上搜救机构的信息;来源于本系统内上传下达的信息;来源于渔业船舶的求救信息;来源于其他渠道的信息。
发生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后,船舶、设施当事人或者其他知晓事故发生的人员应当通过电话、手机等通讯设备立即向县级海上搜救机构或县级海洋与渔业预警中心报告,并及时组织自救。报告内容:船舶或设施名称、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及通信方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水域情况;船舶或设施的损坏程度、人员伤亡情况;船舶救生、通讯设备的配备情况及救助要求;碰撞事故还应包括当事各方的船名号、航向、航速和船舶特征等。
2、信息核实
对于接获的信息要迅速进行核实,核实的内容应包括:
事件性质(热带气旋、大风、大雾等气象灾害、海洋灾害、火灾、碰撞、触礁、触损、搁浅、机械故障或伤残等);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发海域海况;事件渔业船舶资料、特征;遇险人数及人员伤亡等情况;事件渔业船舶已采取的措施和效果;其他需要核实的内容。
3、信息报告
接到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情况,采取应急措施,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事件情况。
非本地管辖渔业船舶发生的事件应通报该船船籍港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并由其逐级上报。必要时,有关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可以超级或跨区上报。
镇海管站在接报后应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逐级上报,同时应当报告镇政府。逐级上报时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七、紧急处置
镇应急处置指挥中心应根据当时的气象条件与预报信息和海况,配合相应海上搜救机构,具体实施:指导事件渔业船舶开展自救;指挥、调度事发海域附近生产的渔业船舶参与救助;组织本辖区内符合适航条件的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群众性渔业船舶应急救助队伍及有关力量前往救助;渔业船舶及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在接到救助命令后,必须按要求的时间出航并到达事发现场参与救助,救助期间必须服从指挥。因特殊原因需离开救助现场时,须经发出救助命令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擅自中断救助行动;当就近救助力量不能满足救助需要时,由省或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邻近设区市或邻近县(市、区)的渔业救助力量协助救助。
   八、后期处置
1、善后处置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止或结束后,镇应急处置指挥中心应对事件的处理情况和损失情况进行评估;涉及人员伤亡的,按照船籍管辖原则,由镇政府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帮助其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
2、保险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镇海管站应积极协助保险机构对相关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进行评估、理赔。
3、调查报告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镇应急处置指挥中心应对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整个过程进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相关情况应及时上报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镇政府应按渔船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对事件的性质、类别、成因进行调查,查明原因,判明责任,对事件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并将调查结论书面报告分别报送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沙西镇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