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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杜浔镇实行源头治理系统管控全面加强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杜政〔2020〕100号

发布时间:2021.08.24来源:点击率:0

各沿海村:

经研究同意,现将《杜浔镇实行源头治理系统管控全面加强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杜浔镇人民政府

2020年9月9日

 

 


杜浔镇实行源头治理系统管控全面加强海洋渔业

安全生产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海洋渔业安全生产源头治理、系统管控,全面提高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安全生产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促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为目的,针对我镇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全、人员队伍配置欠缺、渔港设施建设滞后、海上养殖规模大、作业船只“小、破、旧、多”、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进一步补齐短板,落实源头治理措施,提升系统管控能力,全面提高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二、总体目标

机构队伍建立健全,渔港澳口设施完善,监管执法能力加强,长效机制有效运行,部门、属地监管责任和船东船长、海上养殖户主体责任落实,渔业生产长治久安。

三、重点措施

(一)建立健全机构队伍,明确职责分工

1.设立海洋与渔业站。配备工作人员2名,负责对接区海洋渔业科相关业务,对应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指导、协调、督促各沿海村落实海洋渔业安全生产措施,配合区行政执法局落实安全生产执法工作。

2.镇村健全监管机构。在原海管站的基础上下设海管中队,配备5-10名人员(含编内人员和协管员,经费由区财政统筹)。履行属地海洋渔业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职责,负监管主要责任;接受区农林水局和区行政执法局业务指导,履行海洋渔业生产和执法管控其他职责;统筹管理各村渔港澳口管理队伍和船管员队伍,负责渔港(澳口)值班,台风期间海上作业渔船按时进港、海上渔业作业人员按时上岸撤离;每个渔港(澳口)和拥有渔业捕捞船、养殖辅助船只的村,配备1-3名船管员,负责船只进出港(澳口)日常管理,落实所在镇海管中队分配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严格渔船管理,强化安全设施配备

1.开展漏管海上养殖辅助船只登记。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和渔业生产现实需要,我镇存在少量漏管海上养殖辅助船只,处于失管状况,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如直接按“三无”船只处置,必将影响海上养殖业正常生产,并将引发极大的社会稳定问题。为此,由区农林水局牵头,镇政府协调各沿海村组织开展生产辅助船只登记,按乡镇船只要求纳入安全生产管理。辅助船只登记管理,不涉及既往已登记的乡镇船只身份认定等事项,只限于安全生产管理。具体由区农林水局对接市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管理方案。

2.推进渔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纳入镇管的捕捞渔船,要按船员配备与技能、船员职业健康、渔船作业安全、编队生产等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开展标准化建设。应申报达标的渔船要做到100%申报、100%确认达标。乡镇船舶和生产辅助船,按相关要求,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措施。

3.提升渔船抗风险能力。推进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报废拆解老旧小、木质渔船,建(改)造符合标准化船型等要求的玻璃钢质或钢质渔船,消除安全隐患,提高渔船稳性、抗风力、防渗漏等本质安全系数。

4.完善渔船安全设施设备。应配备救生、消防、通导等安全设备的渔船,要确保100%配备到位,并100%有效使用。应安装固定式北斗示位仪、北斗海事一体化船载终端、AIS终端等安全救助终端的渔船,要确保100%安装到位,并100%正常使用,实现海上渔船“看得见、召得回、不离开监管视线”。乡镇船舶和生产辅助船按相关要求,100%配备救生、定位、通讯等安全设施。

5.推广渔船新型救生设施装备。推广具有方便携带、方便穿戴及落水后快速自动充气、报警求救、精准定位等功能特点的水上新型救生设备,方便船员穿戴作业、意外落水搜寻。

6.规范渔船进出港(澳口)管理。所有渔船(含乡镇船舶、生产辅助船)实行进出港(澳口)登记管理,船管员检查安全设施配备齐全且能正常使用后,方可放行出航。

(三)突出隐患问题,强化海上养殖安全

1.开展海上浮吊养殖、区外渔排养殖调查。沿海各村分别负责本辖区浮头湾浮吊养殖海域进行全面调查,摸清养殖区域、面积、户数、户主、作业人员,形成分布图册和完整数据,纳入智能监管平台管理。

2.实行海域属地和人员属地管理相结合。根据调查摸底情况,设立浮头湾海上养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对养殖户按每15户左右划分,设立联防小组,形成快速、便捷、有效管理机制,落实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和防台人员撤离调度。

3.督促海上养殖作业人员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禁止海上养殖作业人员未穿救生衣、穿戴连体雨衣作业,禁止辅助船只载客、超载出航。

(四)齐抓共管,落实责任

1.落实船东、船长、养殖户主体责任。支持、引导成立渔船民合作社、股份公司、协会、同业公会等专业组织,参与安全管理,促进渔船和海上养殖安全生产自治自律;建立渔船、渔排安全生产信用信息收集评价体系,实行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评定,对信用等级低、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船东、船长、养殖户列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在船只年检、海域使用证和养殖证办理、融资贷款、政策扶持等方面对失信人员给予惩戒,以此促进主体责任落实。

2.落实属地责任。根据“区地合一”后我镇渔业安全生产日常监管以镇、村为主的实际情况,按照《漳州市沿海乡(镇)、村(社区)和渔业公司渔船安全生产日常规范化管理意见》的要求,镇、村对渔港(澳口)、渔船和海上养殖作业安全生产日常管理要做到“五个有”(有人做事、有章理事、有址议事、有钱办事和有船管事),沿海村要做到“四个有”(有人做事、有章理事、有址议事和有钱办事)。要加强船管员队伍能力建设,发挥船管员队伍的作用,落实落细渔船和海上养殖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确保渔船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到位。

(五)建立长效机制,提升防范水平

1.完善管理制度。区农林水局牵头,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海上渔业生产规范化管理、渔港(澳口)值班日常管理、巡查、船只登记年检管理、进出港(澳口)报告登记、海洋与渔业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管理使用、渔船编队结对生产管理、异常情况报告以及镇、村(社区)挂钩渔船海上渔业安全生产责任等制度,明确问责办法,确保制度执行到位。

2.强化源头管控。建立海上渔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坚持日常安全检查与专项治理行动相结合,做到隐患排查全覆盖。推行渔船和海上养殖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清单、问题清单、整改责任清单和销号清单,做到“五个化”:即隐患问题清单化、隐患落实表单化、隐患治理项目化、隐患整改责任化、隐患管理闭环化,实现“一个源头一个治理方案”。

3.完善渔船、海上养殖安全生产“一本帐”。以镇海管站(海管中队)、村(社区)为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台帐,做到一船一档、一户一档、一村一本帐、一中队一套帐,做到信息充分、分类明确、常态滚动、管理规范。要通过完善“一本帐”,使渔船安全技术状况、安全设备配备情况、安全救助终端安装使用情况、船员核定与实际乘员情况、渔业船员配备与持证情况、安全信用等级评定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安全生产违法违规查处情况、水上安全事故(事件)发生情况等一目了然,心中有数。

4.强化安全管理预警预防能力。构建区、镇、村(社区)、渔港(澳口)多层级多维度预警服务工作网络,及时发出海上渔船安全管理提示。建立健全渔业防台风工作机制,制定渔业防台风、防大风、防海上异常天气应急响应指挥工作流程及流程图,增强及时处置海上作业安全异常情况的应对能力。

5.提高应急管理能力和水平。镇政府要及时修订完善渔船水上安全和渔港水域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浮头湾海上养殖区防抗台风人员撤离安全预案和操作规程,定期开展预案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健全海上渔业安全突发事件速报工作制度,有序有力指挥处置突发事件。台风期间,根据区防汛指挥部应急响应要求,负责对外发布渔船进港、海上作业人员撤离通告。

6.抓好渔业政策性保险。全面推行渔船和渔工政策性保险,扩大保险保障范围,提高保险额度,增强事故渔船渔工恢复生产保障,提高渔船民防灾减灾能力。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各沿海村、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海上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规则。各沿海村要确保机构、人员配备到位,为渔业安全生产提供组织保障。

(二)纪律保障。镇纪律监察组要加强对沿海各村及相关部门落实海上渔业安全生产责任情况检查督查,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行政村、相关部门和个人给予通报,提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问责。

(三)资金保障。镇、村加大投入力度,完善渔港、渔船、海上养殖监管设施,保障日常管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