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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的通知

漳政办〔2020〕1号

发布时间:2021.05.07来源:点击率: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漳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漳政办〔201653号)同时废止。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14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0年修订)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全面贯彻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相关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削减污染峰值,保障公众健康,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2.1国家及生态环境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等。

1.2.2福建省及本市相关文件

《福建省环保厅转发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环保大气〔2018〕15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漳政综〔2018186号)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漳州市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

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空气质量指数(AQI>200,即污染级别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程度的大气污染天气。对因沙尘天气造成的重度污染不执行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作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首要任务,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重污染天气对公众健康和生活造成的危害。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发挥各级政府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主导作用,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倡导公众减少能源消耗,绿色出行,共同承担防治大气污染的社会责任。

加强监测、信息公开。健全和完善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强化实时监测,加强重要监测设施建设和数据质量管理,确保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准确可靠。加强信息公开,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各类媒体及时准确发布空气环境监测相关信息,拓宽预警信息发布渠道,确保公众的环境知情权。

分级预警、分类管控。按照大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等建立不同预警等级,并按照不同污染物类别采取不同的响应措施,做到及时快速、精准有效地应对重污染天气。

部门联动、分工协作。建立部门协调联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专业优势,积极采取行政、法律等手段,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机构与职责

市政府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

2.1领导机构及职责

为保障应急预案的实施,市政府成立漳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办公室对接生态环境工作的领导和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发改委、教育局、工信局、公安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局、卫健委、应急局、市场监管局、体育局、城管局、气象局、通管办,厦门港口管理局漳州协调中心、漳州海事局等市直单位以及各地政府(管委会)领导组成。根据应对工作的需要,必要时增加其他市直有关单位为成员。

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组织编制、修订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研究制定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政策措施;指导各地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编制。

2.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建立预警应急指挥系统,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

3.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督促检查市直有关单位和各地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落实情况。

4.组织开展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及应急物资储备保障等工作。

2.2办事机构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市应急办的主要职责:

1.适时修订《漳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程序报市政府发布实施。

2.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各成员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相关工作。

3.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提出预警建议。

4.组织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应急指挥部,并移交相关单位追究责任。

5.根据应急指挥部授权,负责市级重污染天气预警的发布与解除,并配合有关单位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6.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7.完成省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编修应急保障预案或方案,并报市应急办备案;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各成员单位要按照环境保护“一岗双责”相关规定和本预案分工,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有效组织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并对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按要求做好应急响应各环节的工作记录和台账,每日向市应急办报送进展信息。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具体职责见附件1

2.4专家咨询机构

根据本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实际,市应急指挥部聘请气象、大气化学、环境监测、环境评估等多领域专家,组成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由市应急办负责联系。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应急专家组对重污染天气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预警等级等作出科学研判,为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提供业务咨询、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

3预警

3.1预警分级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预测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200将持续2(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预测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200将持续3(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红色预警:预测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200将持续4(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日均值>300将持续2(48小时)及以上时;或预测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达到500时。

3.2预警发布

3.2.1监测预警

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联合组织开展本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会商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市空气污染物的监测预警及动态趋势分析;市气象局负责本市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和大雾、霾、沙尘暴天气监测预警。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应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请专家组参与会商;因故未能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要实时会商。当预测出现符合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的天气时,市应急办应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

3.2.2预警信息发布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重度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或调整相应级别的预警。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1天,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标准时,由市应急办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黄色预警由市应急办主任签发;橙色、红色预警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签发。预警信息由市应急办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发布:

一是由市应急办通过漳州市公文交换平台或文件传真的方式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各成员单位发布预警信息。各成员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根据预警级别,立即通知管辖范围内的各单位及工业企业、各类施工工地、学校及幼儿园、机动车车主及驾驶员等启动(调整或终止)应急响应。

二是由市应急办通过微信、手机短信等向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及联络员、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三是市应急办提供应急预警的新闻通稿,在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发布,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协调新闻单位采用。

3.3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解除

预测AQI日均值发生变化时,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解除预警。解除或调整预警信息的发布程序同启动程序一致。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及时发布预警调整或解除信息。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4.2响应的启动

预警信息一经发布,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应急保障预案(方案)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应急指挥部建立协调机制,在Ⅰ级响应时召开协调会议,在Ⅱ级或Ⅲ级响应时适时召开协调会议,对应急工作进行部署。

在启动应急响应措施的同时,各地可根据污染特征,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领域,实施有针对性的应急减排措施,确保应急实效。

4.3响应措施

4.3.1总体要求

(1)各地应逐个排查本行政区域内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各类污染源,摸清污染排放实际情况,明确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可根据实际执行情况,于每年11月底前调整应急减排清单,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2)企业减排操作方案要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明确不同级别预警等级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和污染物减排量,明确具体的停产生产线及工艺环节。各相关企业应制定企业减排操作方案“一厂一策”公示牌,安装在厂区入口等显要位置。

(3)在强制性减排措施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的减排比例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应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10%20%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应达到10%15%20%以上。各地可根据本辖区污染排放实际情况,调整强制性减排措施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要求。对达不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应继续加大应急管控力度,直至达到要求。

4.3.2分级响应措施

市重污染天气各级应急响应措施见附件2。各地应按照本预案明确的健康指引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等方面要求,制定具体、可行、有效的应急响应措施,应对重污染天气;或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更为严格、具体的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并抓好落实。

4.4响应措施的监督

市应急办对全市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加强抽查检查。自预警信息发布后24小时起对各成员单位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要督促本行业、本辖区具体应急措施的落实,并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17:00前向应急办报送响应落实情况。

重点检查内容包括: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监管,污染治理设施与在线监测仪器设备的运行情况,重污染天气期间企业停限产实施情况;机动车尾气达标排放情况,机动车限行管理;建筑、道路、拆迁等施工工地喷淋、围挡和扬尘防治措施到位情况;露天垃圾焚烧监管;空气质量、气象条件的监测和预报工作;以及相关单位应急响应履职情况等。

4.5信息公开

各地和有关单位要通过授权发布、新闻报道、媒体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方式和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大气污染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注。

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大气污染首要污染物、污染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污染程度、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

4.6响应级别调整

应急响应期间,实时监测AQI的变化,根据预警级别调整情况,及时提高或降低应急响应的级别,提高应急处置的针对性。

4.7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通知采取响应措施的单位终止响应。

5区域应急联动

接到上级应急办发出的预警提示信息时,市应急办应及时按上级要求发布预警,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措施,与周边城市共同应对区域重污染天气。

依托厦漳泉联防联控联治工作机制和省预警应急平台,市应急办应积极与周边地区加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区域协作,密切与周边地区的信息通报、数据共享和应急协调,提高对重污染天气预测及趋势研判的及时性、准确度。当我市受外来污染影响严重时,及时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提出污染减排意见、建议,通过区域协作共同缓解重污染天气的影响。

6总结评估

市级应急响应终止后2个工作日内,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应急办,市应急办及时汇总信息报应市急指挥部。对于橙色及以上预警级别的应急响应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邀请专家组召开专题评估,落实情况及评估报告一并报市应急指挥部。

7应急保障

7.1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能力,保证在重污染天气情况下,能迅速参与并完成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要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和综合分析人才。

7.2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要加强合作,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提出监测预警建议。

7.3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各级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联络网络,明确各相关人员联系方式,并提供备用方案,确保应急响应指令畅通。

7.4宣传保障

市委宣传部要加强对新闻舆论的管控,协调各类媒体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市属报刊、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要及时准确地发布相关信息,普及相关科学知识,广泛宣传针对重污染天气的各项应急法律、法规,积极向群众宣传重污染天气的健康防护常识和技能,动员社会力量积极科学地应对重污染天气。

7.5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资金,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为做好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7.6物资保障

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配备完善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物资和设备,加强对应急储备物资的日常动态管理,确保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应急物资能够及时到位。

8监督管理

8.1应急培训与演练

市应急办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培训,增强各成员单位和各企业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思想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适时组织应急演练。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相应的应急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

8.2督查考核与责任追究

市应急办要组织有关单位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实施监督检查。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时,对各成员单位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纳入考核;对未按照规定落实各项应急措施的成员单位进行通报、约谈;对因工作不力、行政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未有效落实应急措施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追究责任。

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应急响应期间的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对重污染天气期间发现的露天烧烤、露天焚烧、企业超标排放、违法排污和错峰生产未落实到位等问题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9附则

9.1预案的管理和更新

市应急办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工作,并根据应对工作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方)案报市应急办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9.2应急减排措施清单

市应急办要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和《福建省环保厅转发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环保大气〔2018〕15号)要求,适时动态更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

9.3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漳政办〔201653号)同时废止。


附件:1.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2.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附件1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机构

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

承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职能;牵头修订“漳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会同气象部门加强空气质量监测、分析和预报,及时发布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组织对重点排污企业污染物减排情况、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大气污染控制和应急减排措施的落实。

市气象局

负责全市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工作;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开展重污染天气过程会商、分析、预报;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委宣传部

(市委网信办)

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负责组织全市重污染天气的媒体宣传、舆情引导。

市工信局

配合市生态环境局提供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工业企业限产、停产名单,督促各地政府(管委会)对本辖区企业采取限产、停产措施;优化全市电力运行调度;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市发改委

配合制定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并根据名单配合督导高耗能排污企业实施停产、限产。

市教育局

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幼儿园、学校的应急工作部署,督导各级各类学校抓好落实。

市公安局

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的机动车限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应急工作,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抽测。

市住建局

负责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控制。

市交通运输局

做好响应期间的公共交通运力保障;负责交通建设工地扬尘控制;专养公路施工扬尘污染控制。

市农业农村局

负责农村秸秆燃烧、农用运输车和农业机械废气污染排放的控制。

市市场监管局

依法对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抽查检验,并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成品油的违法行为。

市城管局

加强道路遗撒、露天焚烧、露天烧烤以及油烟排放等污染源执法检查;督促落实道路清扫保洁、机扫和洒水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对渣土车、砂石车等易扬尘车辆停运情况进行检查,并督促落实。

厦门港口管理局漳州协调中心

牵头开展港口码头空气污染应急工作,负责港口规划范围内港口机械、车辆的减排和散杂货、煤粉堆场等物流场所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按规定要求靠港船舶使用岸电。

市体育局

负责重污染天气大型体育活动应急工作,必要时在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下取消活动或者变更活动举办时间。

市卫健委

组织开展防病科普知识宣传工作,加强对特殊人群的健康防护指导;督促各医疗机构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方案,加强相关疾病门()诊力量。

市应急局

配合做好相关工业企业限产停产的安全生产工作,配合重污染天气的应急保障、救助救援工作。

市文旅局

负责重污染天气大型文化活动应急工作,必要时取消文化活动或者变更举办时间;指导协调各广电新闻媒体对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等报道工作。

市通管办

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漳州海事局

负责港区(渔港除外)船舶空气污染减排的监督检查,督导船舶采取减排措施或者停驶。

各地政府(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负责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少对正常社会生产生活的影响。同时,指导有关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将减排措施细化到具体的生产线、生产工艺。

市级响应要求:市级预警发布后,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立即开展应对工作,做好应急人员、车辆、设备、物资的调度,并采取以下措施:(1)落实应急值守制度,黄色预警期间各单位保持备班备勤,橙色预警期间加强在岗值守,红色预警期间要全天值守;(2)加强对本行业应急响应措施实施的组织管理,督促指导重污染天气预警范围内的各地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并开展监督检查;(3)启动Ⅰ级响应时,派出现场工作组和技术力量,赴相关地区指导应急响应工作。必要时与省、相邻地市进行协调、沟通,采取应急响应措施;(4)及时向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报告落实情况;(5)及时评估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效果。


附件2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级别

黄色预警(Ⅲ级响应)

橙色预警(Ⅱ级响应)

红色预警(Ⅰ级响应)

健康防护指引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过敏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2)中小学、幼儿园尽量避免户外活动。

3)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室外工作人员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4)从严控制举办体育运动会。

5)医疗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加强相关疾病门(急)诊力量。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过敏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及活动。

3)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人员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4)减少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活动时做好应急方案。

5)禁止举办体育运动会等大型户外活动。

6)医疗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加强相关疾病门(急)诊力量。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过敏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2)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3)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人员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4)禁止举办大型户外活动。

5)医疗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加强相关疾病门(急)诊力量。

建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和尾气排放;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怠速运行时间;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2)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3)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4)排污单位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5)加强公交运力保障。

6)根据天气形势研判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和尾气排放;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怠速运行时间;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2)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3)停止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4)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加大优质原辅材料的使用,减少污染物排放。

5)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情况实行弹性工作制。

6)加强公交运力保障。

7)倡导公众减少能源消耗,节约用电,夏季空调温度较平日调高2-4度,且不低于27度。

8)根据天气形势研判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和尾气排放;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怠速运行时间,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2)进一步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3)停止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4)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加大优质原辅材料的使用,降低生产负荷,减少污染物排放。

5)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情况实行弹性工作制。

6)加强公交运力保障。

7)根据天气形势研判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8)公众减少能源消耗,节约用电,夏季空调温度较平日调高2-4度,且不低于27度。

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

1)纳入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企业,实施黄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对已超低排放的企业在超低排放的基础上再减半排放,对未超低排放的企业排放降低至排放标准的50%VOCs排放企业停止产生VOCs的生产工序。

2)各地主要道路采取科学措施,根据天气情况,加大或降低湿法作业频次,湿法作业频次降低时应适当加大吸扫作业力度。

3)对重点区域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加强道路通行疏导,减少因机动车排队等候引起的排气污染。

4)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5)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

1)纳入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企业,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对已超低排放的企业在超低排放的基础上再减半排放,对未超低排放的企业排放降低至排放标准的50%VOCs排放企业停止产生VOCs的生产工序。

2)在确保电力运行调度及供热安全的前提下,适度降低被预警地区范围内燃煤发电机组运行负荷,热电联产机组严格实施“以热定电”。

3)各地主要道路采取科学措施,根据天气情况,加大或降低湿法作业频次,湿法作业频次降低时应适当加大吸扫作业力度。

4)加强交通管制,对重点区域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禁止重型柴油货车在市区通行(特勤车辆除外),引导过境货车避开主城区行驶。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重型载货车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的车辆除外)。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

1)纳入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企业,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对已超低排放的企业在超低排放的基础上再减半排放,对未超低排放的企业排放降低至排放标准的50%VOCs排放企业停止产生VOCs的生产工序。

2)在确保电力运行调度及供热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降低被预警地区范围内燃煤发电机组运行负荷,热电联产机组严格实施“以热定电”。

3)各地主要道路采取科学措施,根据天气情况,加大或降低湿法作业频次,湿法作业频次降低时应适当加大吸扫作业力度。

4)加强交通管制,进一步加大重点区域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禁止重型柴油货车在市区通行(特勤车辆除外),引导过境货车避开主城区行驶。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重型载货车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

强制性减排措施

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各工地配备的雾喷、雾炮系统全部开启并不间断作业(如遇雨天,根据雨量大小作适当调整)。

6)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全面停止使用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纯电动机械除外);全面停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7)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站内堆放的散体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8)港口码头暂停产生扬尘的装载作业,减少柴油机械、柴油货车作业,有条件使用岸电的全部使用岸电措施。

9)严禁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以及露天焚烧垃圾、秸秆等生物质和废弃物。

10)汽修企业停止喷漆作业。

5)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6)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各工地配备的雾喷、雾炮系统全部开启并不间断作业(如遇雨天,根据雨量大小作适当调整)。

7)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全面停止使用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纯电动机械除外);全面停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8)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站内堆放的散体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的车辆除外)。

5)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6)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所有可能产生大气污染的与建筑工程有关的生产活动(塔吊、地下施工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序除外),各工地配备的雾喷、雾炮系统全部开启并不间断作业(如遇雨天,根据雨量大小作适当调整)

7)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全面停止使用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纯电动机械除外);全面停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8)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站内堆放的散体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强制性减排措施

9)港口码头暂停产生扬尘的装载作业,减少柴油机械、柴油货车作业,有条件使用岸电的全部使用岸电措施。

10)严禁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以及露天焚烧垃圾、秸秆等生物质和废弃物。

11)汽修企业停止喷漆作业。

9)港口码头暂停产生扬尘的装载作业,减少柴油机械、柴油货车作业,有条件使用岸电的全部使用岸电措施。

10)严禁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以及露天焚烧垃圾、秸秆等生物质和废弃物。

11)汽修企业停止喷漆作业。

各地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实际情况,制定更为严格、具体的污染物减排措施,包括但不仅限于本表中的措施。在强制性减排措施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的减排比例在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期间应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10%20%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应达到10%15%20%以上。各地可根据本辖区污染排放实际情况,调整强制性减排措施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要求。对达不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应继续增加应急管控措施,直至达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