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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 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漳政办〔2020〕13号

发布时间:2021.05.07来源:点击率: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共漳州市委办公室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科学扶贫精准扶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福建省民政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民保〔2018210号)文件要求,按照党的十九大关于“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要求和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继续巩固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经市政府同意,决定2020年起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第二档(1720/月)的芗城区、龙文区实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城市、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8664/年;执行第三档(1570/月)的龙海市、漳浦县、云霄县、东山县、诏安县、南靖县、平和县、华安县、长泰县实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城市、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7908/年。适当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均补助水平,执行第二档最低工资标准的两区,城市人均补助水平提高至482/月,农村人均补助水平提高至396/月;执行第三档最低工资标准的县(市),城市人均补助水平提高至440/月,农村人均补助水平提高至361/月。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参照执行第三档最低工资标准提标。提标后增加的资金由各县(市)、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财政负责,芗城区、龙文区按市区财政体制分担,从20201月份起发放。

低保政策兜底保障工程是我市推进精准扶贫,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十项工程”之一,各地要高度重视,迅速行动,采取措施做好城乡低保提标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提标的经费保障,确保所需资金能及时足额到位;各级民政部门要做好核查发放工作,有关发放工作要在20203月份前完成,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到位,把党和政府的惠民举措落到实处。各地完成情况请于3月底前报市民政局(电话、传真:2054532,邮箱:zzshjz@126.com)。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228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