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公布2020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漳政办〔2020〕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闽民保〔2017〕4号)文件要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应当与低保标准同步调整。2020年1月起,我市提高城乡低保标准。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比例,半护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由同类型分散供养的200%调整为180%,全护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由同类型分散供养的250%调整为220%,全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保持同类型分散供养的120%不变,确保调标后的集中供养水平不下降,确保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与我市当前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现将2020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予以公布(详见附件)。提标后增加的资金由各县(市)、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财政负责,芗城区、龙文区按市区财政体制分担,从2020年1月份起发放。
各地要高度重视,迅速行动,采取措施做好提标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提标的经费保障,确保所需资金能及时足额到位。各级民政部门要做好核查补发工作,有关发放工作要在2020年3月底前完成。各地要进一步提高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伙食标准,加强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服务,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把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各地完成情况请于3月底前报市民政局(电话、传真:2054532,邮箱:zzshjz@126.com)。
附件:2020年漳州市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2020年漳州市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