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漳州市防台风暴雨洪涝应急预案的通知
漳政办〔2020〕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防指各成员单位:
《漳州市防台风暴雨洪涝应急预案》己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8日
|
漳州市防台风暴雨洪涝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编制漳州市防台风暴雨洪涝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是为了做好台风暴雨洪涝灾害的防范与处置工作,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保证防御工作有序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福建省防洪条例》《福建省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和《漳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漳州市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预案。
1.3 工作原则
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发生台风暴雨洪涝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灾害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根据本预案启动的应急响应主要用于规范市级的防汛防台风和抢险救灾行动,县、乡各级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的时间和等级。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漳州市人民政府成立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 负责领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市防指办事机构为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汛办”),设立在市应急局,负责全市防汛抗旱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相应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市及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成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村(居)成立防汛应急抢险组织,工程管理单位成立工程防汛领导小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本行业的防汛抗旱工作,形成条块结合、分级分部门负责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2 市防指组成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漳州军分区分管首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政府办副主任),市应急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海洋渔业局、气象局,武警漳州支队主要负责人等。
秘书长:市应急局相关负责人。
成员:市委宣传部,漳州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市消防救援支队、森林消防大队、发改委、国资委、教育局、工信局、财政局、公安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卫健委、商务局、文旅局、城管局,漳州海事局、南昌铁路局集团公司漳州车务段、厦门港口管理局漳州协调中心,市无线电管理局、粮储局、交警支队、通管办,国网漳州供电公司、闽南日报社、漳州电视台、漳州广播电台、漳州电信公司、漳州移动公司、漳州联通公司、铁塔漳州市分公司、福建广电网络集团漳州分公司、漳州水文水资源勘测分中心等单位相关负责人。
2.3 组织机构职责
2.3.1 市防指职责
(1)贯彻落实福建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对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实行统一决策、统一指挥、统一调度。
(2)负责拟订我市防汛抗旱政策及相关规章制度,依法组织实施,并指导督促全市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实施本辖区的防汛抗旱预案。
(3)及时调整充实市防指组成单位和人员,加强市防汛办能力建设,进一步强化决策部署、指挥调度、协调指导作用。指导建立健全市、县、乡、村防汛抗旱工作体系。
(4)督察全市防汛抗旱工作,督促各地严格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防汛抗旱责任体系,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5)宣布启动或者调整市防指应急响应,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依法发布全市汛情、灾情。
(6)负责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灾经费和物资统筹管理,指挥调度各类抢险队伍开展抗灾抢险工作,组织重要江河和水工程防洪抗旱和应急水量统一调度。
(7)承办省防指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3.2 市防汛办职责
(1)实时掌握汛情、工情、险情、灾情和全市防汛防台风工作动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指报告,并对外发布全市防汛抢险救灾工作信息和汛情、灾情。
(2)协调有关成员单位会商,提出暴雨、洪水、台风等灾害的防御目标、重点和措施等建议意见,为市防指提供决策依据。
(3)贯彻执行市防指的指令,完成交办任务,督促防暴雨、洪水、台风各项措施的落实;负责发布市防指公告、决定和命令,并监督实施。
(4)负责起草和修订市级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5)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3.3 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1)漳州军分区:视情启动军分区应急指挥动员协调中心,并派人进驻市防指。根据市防指的要求,协调做好驻漳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行动。组织所属部队和民兵分队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当地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地带群众。
(2)武警漳州支队:根据市防指的要求,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抗灾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协助当地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地带群众。
(3)市政府办公室:及时了解掌握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各部门防台风暴雨洪涝动态情况,与市委办公室联合发出防台风暴雨洪涝等紧急通知;必要时,除防汛等应急部门外,宣布全市实行停止上班、停市等措施,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按照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要求,负责通知市领导分赴各挂钩地检查指导防汛抗灾工作,督促各项防御措施落实。
(4)市应急局:负责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协调推进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统筹救灾物资储备、调运工作。指导协调重大水旱灾害防治和应急救援。协助市委、市政府协调组织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消防救援、森林消防等应急专业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组织开展洪涝灾害和防御台风调查评估工作。指导矿山、尾矿库和危险化学品等重点企业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
(5)市水利局:负责组织编制洪水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市水利防洪工程体系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行业水毁防洪工程设施的修复。负责水情监测预警工作,负责山洪灾害日常防治和监测预警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暴雨、洪水、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6)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指导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组织应急专业队伍,为防御突发地质灾害提供应急技术支撑。
(7)市海洋渔业局:负责组织做好全市渔业防台风工作,加强渔业系统台风消息和台风灾害预警。监督、指导相关地区组织做好海上渔船回港避风、渔排和进港渔船人员撤离工作,掌握最新情况,及时统计上报市防指。
(8)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预测预报工作,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预报和台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订正。对降雨、台风及未来趋势作出分析和预报,并及时报市防指和有关成员单位。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滚动播报。
(9)市委宣传部:负责全市防台风暴雨洪涝的新闻舆论工作,及时组织、指导、协调各新闻媒体做好防台风暴雨洪涝新闻宣传报道,会同防汛等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10)市消防救援支队:根据市防指的指令,迅速调集抢险救援装备、船只和抗洪抢险专业队人员,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做好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配合当地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地带群众。
(11)市发改委:配合做好防洪防潮建设发展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对重点防灾工程和主要流域治理项目建设、计划的协调安排,督促重点项目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
(12)市国资委:负责督促指导所监管企业编制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并实施,督促指导所监管企业做好防暴雨、洪水、台风工作。
(13)市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教育系统做好防暴雨、洪水、台风工作,监督指导学校做好校舍加固和师生安全的防范工作。负责组织做好高考等重大活动的防灾安全工作,对在校学生进行防暴雨、洪水、台风知识宣传。
(14)市工信局:负责组织和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做好防暴雨、洪水、台风工作。指导、协调电力部门做好电力调度工作,确保防汛用电保障,组织指导总装机5万千瓦以上在建、改(扩)建水电站工程重大险情处置。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
(15)市财政局:会同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向省争取抗灾救灾补助资金,统筹安排市级预算相关经费,及时分配下达市级以上抗灾救灾专项资金,按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16)市公安局:负责维护抗灾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及时疏导交通,适时组织实施交通管制,保证防台风暴雨洪涝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依法打击盗抢防汛物资和破坏、盗窃防台风暴雨洪涝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带的群众和海上渔排、渔船人员,并协同处置因防汛防台风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17)市住建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建设行业的防暴雨、洪水、台风工作。及时指导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建工程抗灾、城市排水排涝工作,灾后及时指导做好恢复城市供水工作。
(18)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指导做好全市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暴雨、洪水、台风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实施公路交通管制,负责内河交通管制,协调关闭高速公路。协调、指导港务部门做好港区防暴雨、洪水、台风工作,公路交通设施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及时抢修公路交通设施水毁工程,保障公路交通干线畅通。组织运力做好转移危险地带群众和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工作。
(19)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工作。指导农业做好防暴雨、洪水、台风和生产自救、灾后恢复生产工作。负责收集上报暴雨、洪水、台风灾害对农业生产造成的灾情信息。负责做好灾区动物疫病和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
(20)市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林业做好防暴雨、洪水、台风和灾后林业救灾、恢复生产工作。负责收集上报暴雨、洪水、台风灾害对林业生产造成的灾情信息。
(21)市卫健委:负责组建市级卫生应急队伍,组织、指导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做好抗灾期间的医学救援、疾病预防控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受灾地区开展灾后卫生消毒、杀虫灭鼠工作。对灾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施紧急处置,防止疫情的扩散蔓延。
(22)市商务局:建立健全主要生活必需品(肉、蛋、菜)市场供应应急预案;负责灾区主要生活必需品(肉、蛋、菜)的市场运行监测;负责组织协调防灾抗灾救灾和灾区应急主要生活必需品(肉、蛋、菜)供应;负责指导帮助灾区商贸企业恢复保供能力。
(23)市文旅局:负责协调旅游安全,督促旅行社落实防汛防台风各项应急措施,配合景区主管部门指导A级旅游景区按照当地政府和防指有关部署要求,及时做好景区关闭和游客疏散、撤离工作。
(24)市城管局:指导做好市区户外广告牌、违法建筑尚未拆除彻底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防范和避险工作。指导属地物业主管部门配合做好辖内物业管理区域防汛备汛相关工作。灾后充分发挥城管数字化指挥中心的作用,积极协调、督促相关单位和部门迅速做好环境卫生、公共市政设施、树木、绿地的清理恢复工作。
(25)漳州海事局:统一组织部署和指挥辖区水域海上交通运输船舶,施工作业船舶和内部设施设备的防台风工作,及时发布航行警告,必要时进行海上交通管制。防台风期间,当船舶、海上设施遇险时,配合做好海上搜寻救助工作。
(26)南昌铁路局集团公司漳州车务段: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漳州市辖区内漳州车务段管理的各铁路车站客货运输及防洪防台风工作;服从铁路调度指挥,协调铁路机务、供电、车辆(动车)、工务、电务、通信、房建等有关设备管理单位协同动作,保证行车安全,尽快恢复运输畅通;负责防洪防台风抢险队伍、机具、材料物资的铁路运输,组织铁路水害现场的运输工作,负责沟通运输、灾情等信息。
(27)厦门港口管理局漳州协调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厦门港漳州辖区各码头、客运站和港口工程做好防洪防台风防暴雨工作;组织、协调做好在建港口工程、在港船舶疏散避风和港区机械设备、货物、集装箱等安全度汛。防台风期间,负责制订在港船舶离泊计划,提出在港船舶停止作业的建议。
(28)市无线电管理局:负责排除不良无线电频率干扰,确保汛期特别是防台风暴雨洪涝期间无线电通信的畅通。
(29)市粮储局:配合市应急局制定我市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品种、数量的计划,组织实施采购、收储、轮换和日常储备管理工作,负责按有关指令组织实施生活类救灾物资的调运工作。
(30)市交警支队:负责维护抗灾期间的道路交通秩序,及时疏导交通,适时组织实施交通管制,保证防台风暴雨洪涝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
(31)市森林消防大队:根据市防指的指令,负责组织指挥森林消防队伍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地方政府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转移、解救危险地带的群众。
(32)市通管办:负责组织通信运营企业做好汛期的通信保障工作,保障全市防汛等重要部门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备。负责协调三大移动运营商发布灾害预警信息、防灾避险常识等公益短信。组织协调灾后通信设施抢修、抢通和恢复重建工作。
(33)国网漳州供电公司:负责做好防台风暴雨洪涝的用电保障工作,保障全市防汛等重要部门的工作用电。及时调度解决防汛等重要部门工作用电的应急电源,及时抢修受损电力设施,解决防洪排涝抢险的电力需要。
(34)闽南日报社、漳州电视台、漳州广播电台:负责监督、指导所属各单位做好防台风暴雨洪涝宣传工作,组织播发灾害性台风暴雨洪涝等信息和防洪涝、防台风通知,并及时滚动向公众播发;及时准确宣传报道汛情、灾情和各地各部门防台风暴雨洪涝动态,做好有关声像资料收集、汇编和保存工作。
(35)漳州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铁塔漳州市分公司、福建广电网络集团漳州分公司:负责防台风暴雨洪涝通信保障工作,保障全市防汛等重要部门的通讯畅通,确保雨情、水情、风情等防台风暴雨洪涝信息、防汛视频会议系统和调度指令传递的通讯线路畅通。
(36)漳州水文水资源勘测分中心:负责主要江河及水文(位)站所在中小河流的洪水监测、预(估)报、洪水风险预警工作,并及时将预报预警结果报送市政府、市防指和有关成员单位。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配备值班电话、传真等通信设备,并指定防汛联络人,负责与市防汛办的联络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和预警信息
气象、水利、水文、海洋渔业、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对暴雨、台风、洪水、山洪、海浪、风暴潮和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市防指和相关部门,并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灾害预警。市防指建立会商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驻漳部队、武警部队,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防指,有关新闻媒体通报会商意见和工作部署。
3.2 预案准备
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应按照部门职责,及时修订完善城市防洪排涝、渔业防台风、地质灾害防治、水旱灾害防御、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防洪工程调度和应急抢险、主要江河超标准洪水防御等各类专项预案或部门预案。
3.3 预防行动
汛前,市防指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工作,针对责任落实、预案修订、物资储备、队伍整备、工程修复等备汛重点进行检查排查,建立问题隐患清单和处置台账,及时整改或落实应急措施,切实消除度汛安全隐患。
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应修订完善本部门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落实防汛防台风工作责任人,根据部门职责备齐备足相关防汛物资和设备,落实抢险队伍,开展防汛防台风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加强防汛宣传。
4 响应工作
4.1 总体要求
4.1.1 坚持市防指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调度。
4.1.2 按暴雨、洪水和台风等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应急响应从高到低分为Ⅰ、Ⅱ、Ⅲ、Ⅳ四级。Ⅰ、Ⅱ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由市防汛办根据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报市防指总指挥同意,以市防指的名义发布;Ⅲ、Ⅳ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由市防汛办根据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报市防指副总指挥同意,以市防指的名义发布。
4.1.3 进入汛期,市防指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风情、工情和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响应工作。市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市防指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4.2 防台风响应
4.2.1 Ⅳ级响应
4.2.1.1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市防指启动防台风Ⅳ级响应:
(1)市气象局发布台风Ⅳ级预警,预计在未来72小时内热带气旋将影响我市。
(2)近海出现热带低压,预计24小时内可能登陆或影响我市。
4.2.1.2 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召集应急管理、水利、气象、海洋渔业、海事、水文等部门会商,分析台风发展趋势,研究防御对策,作出相应工作部署。
(2)市防汛办加强值班值守,密切跟踪台风态势,及时传达市防指会商意见、工作部署,督促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及受影响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防指落实各项防御措施。
(3)市应急局启动防台风应急工作机制,做好救援救灾协调准备。
市水利局负责督促各地加强水利工程安全检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市海洋渔业局组织统计养殖渔排、出海渔船与作业人员数量,并督促地方政府加强与渔排、渔船上人员的联系,通知做好防台风准备;做好风暴潮、灾害性海浪的预报预警。
市气象局做好台风的监测和预报。
漳州水文水资源勘测分中心做好洪水监测和洪水趋势预报。
漳州海事局及时向海上船只发布航行警告。
(4)市委宣传部协调新闻媒体向公众播报防御台风的有关信息,包括灾害预警信息、公众防御指南、政府部门抢险救灾动态及市防指指令等。
(5)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依据部门职责和预案,做好台风防御相应工作。
4.2.2 Ⅲ级响应
4.2.2.1 当市气象局发布台风Ⅲ级预警,预计在未来48小时内热带气旋将影响或登陆我市,市防指启动防台风Ⅲ级响应。
4.2.2.2 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副总指挥坐镇指挥,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台风防御形势会商,分析台风特点、发展趋势和影响,研究制定防御措施;根据汛情态势,组织召开相关成员单位和受影响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防指参加的防台风工作会议,部署防御工作。
(2)市防汛办加强与气象、海洋渔业、海事等部门和各地防指的联系,实时汇总收集台风发展动态和全市防台风工作情况,提出防御工作建议意见;督促各成员单位和受影响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防指落实市防指各项指令、要求;视情商市通管办协调三大移动运营商推送防台风公益提醒短信。
(3)漳州军分区,武警支队、消防救援支队、森林消防大队,市水利局、海洋渔业局、气象局,市委宣传部,漳州海事局派联络员进驻指挥部协助开展工作。
(4)市应急局组织协调各类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的预置和抢险行动,组织协调调拨抢险物资器材,指导受影响地区视情开放应急避护场所,督促所在地县级政府做好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
市水利局督促各地加强水利工程特别是水库大坝、重要江海堤防的巡查与监测,落实险工险段和在建水利工程的应急抢险队伍、物资。
市海洋渔业局按工作预案及实际工作情况,对台风可能影响海域作出渔业防台风安全部署,加强风暴潮、灾害性海浪的预报预警。
市气象局加强台风的监测和预报,加密报送台风动态信息。
漳州水文水资源勘测分中心做好江河洪水监测和洪水风险趋势预警。
漳州海事局不间断向海上船只发布航行警告,调度过往商船避开台风影响海域。
(5)驻漳部队、武警部队和消防救援、森林消防等专业化救援队伍,根据市防指要求,提前向可能受影响地区预置队伍和装备,视情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6)市委宣传部协调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防御台风的有关信息,包括灾害预警信息、公众防御指南、政府部门抢险救灾动态及市防指指令等。
(7)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和相关地区防指按照市防指的指挥部署,做好台风防御相应工作。
4.2.3 Ⅱ级响应
4.2.3.1 当市气象局发布台风Ⅱ级预警,预计在未来24小时内将有强热带风暴及以上等级的热带气旋影响或登陆我市,市防指启动防台风Ⅱ级响应。
4.2.3.2 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总指挥坐镇指挥,主持召开台风防御形势会商,部署防台风工作;派出工作组深入防台风一线指导防御;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防指联动配合,共同做好防台风各项工作。
(2)市防汛办进一步督促检查市防指各项指令、要求的落实情况,收集更新各级各部门防台风工作情况和渔船进港避风、渔排人员转移等信息,根据台风动态及时提出防御工作建议,协助市防指领导开展指挥调度工作,适时向社会发布风情、灾情。
(3)漳州军分区,武警支队、消防救援支队、森林消防大队,市水利局、海洋渔业局、气象局,市委宣传部和漳州海事局、漳州水文水资源勘测分中心等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到市防指参与联合值守,协助开展工作。
(4)市应急局组织协调全市各类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视情组织协调向重点地区调拨防灾救灾物资、器材,指导督促受影响区域全面开放应急避护场所,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市水利局组织指导各类水利工程特别是水库大坝、重要江海堤防的巡查与监测,落实险工险段和在建水利工程的抢险队伍、物资和设备。
市海洋渔业局督促指导相关地区做好海上渔船返港就近避风工作、渔排和进港渔船人员的撤离工作,向市防指滚动上报转移上岸人数和回港船只数量;同时加强风暴潮、灾害性海浪的预报预警。
市气象局滚动预测预报台风动向,每隔3小时向市防指及有关部门报送台风最新信息。
漳州水文水资源勘测分中心做好洪水监测和洪水风险趋势预警。
漳州海事局加强海上过往船只调度管控,严禁冒险航行。
(5)驻漳部队、武警部队和消防救援、森林消防等专业化救援队伍,全力投入抢险救灾,支援受灾地区开展应急抢险、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6)市委宣传部协调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防御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包括灾害预警信息、公众防御指南、政府部门抢险救灾动态及市防指指令等,加密播报频率,正确引导防汛抢险救灾舆论。市通管办组织三大移动运营商向台风可能影响区域的移动电话用户推送防台风公益提醒短信。
(7)市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和预案,部署落实本行业的各项防台风工作措施;进一步加强行业内各类防台风安全隐患排查消除工作;协助受影响地区开展本行业的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核实、更新行业防抗动态和受灾情况,及时上报市防指。
4.2.4 Ⅰ级响应
4.2.4.1 当市气象局发布台风Ⅰ级预警,预计在未来24小时内将有强台风及以上等级的热带气旋影响或登陆我市,市防指启动防台风Ⅰ级响应。
4.2.4.2 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提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召开全市紧急会议,全面动员部署防抗台风工作;报请市委、市政府派出由市委、市政府领导带队,市防指成员参加的工作组,赶赴防台风一线督导防御工作。市防指总指挥坐镇指挥,有关副总指挥及部分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在市防指协助总指挥工作,指挥、协调全市防抗台风和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市防指视情发布紧急动员令,动员全社会共同做好防灾抗灾工作。
(2)市防汛办全面督促检查市防指各项指令、要求的落实情况,收集更新各级各部门防台风工作情况和各地灾情、险情、人员转移及抢险救灾动态信息,对重大防御决策部署提出建议意见,协助市防指领导开展指挥调度工作。
(3)漳州军分区,武警支队、消防救援支队、森林消防大队,市水利局、交通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海洋渔业局、气象局,市委宣传部和漳州海事局、漳州水文水资源勘测分中心等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到市防指参与联合值守,协助开展工作。
(4)市应急局协调各类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就近迅速投入抢险救灾;组织协调调拨各类抢险物资器材支援受灾地区防抗台风灾害。
市水利局提出重点防洪地域、保障部位、出险工程的应急抗洪抢险技术意见,针对台风带来的降雨,发布山洪灾害预警。
市自然资源局组织指导地质灾害防御工作,组织应急专业队伍,为防御突发地质灾害提供应急技术支撑。
市海洋渔业局指导督促相关地区做好渔船、渔排上已撤离人员的安全管理等工作,防止回流;持续加强风暴潮、灾害性海浪的预报预警。
市气象局加密预测预报,每隔1小时作出台风和降雨区域、降雨量预测预报。
漳州水文水资源勘测分中心做好洪水监测和洪水风险趋势预警。
漳州海事局继续加强海上过往船只调度管控,严禁冒险航行。
(5)驻漳部队、武警部队和消防救援、森林消防等专业化救援队伍,全力投入抢险救灾,视情增派队伍、设备,支援受灾地区开展应急抢险、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6)市委宣传部协调新闻媒体及时更新、高频次播报防御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包括灾害预警信息、公众防御指南、政府部门抢险救灾动态及市防指指令等,加强正面宣传报道,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市通管办组织三大移动运营商向在漳移动电话用户推送防台风公益提醒短信。
(7)市防指各成员单位以及其他负有防台风任务的部门(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指有关工作部署,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全力组织做好本部门、本行业防抗台风和抢险救灾工作。
4.2.5 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
当应急响应条件变化时,市防指视情调整防台风应急响应级别;当应急响应条件消失时,市防指视情宣布终止防台风应急响应,并根据暴雨和洪水情况,视情启动相应等级的防暴雨或防洪应急响应。
4.3 防暴雨、防洪涝响应
4.3.1 Ⅳ级响应
4.3.1.1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市防指启动防暴雨、防洪涝Ⅳ级响应:
(1)市气象局发布暴雨Ⅲ级预警,且暴雨可能对我市造成较大灾害。
(2)当郑店、中山桥和浦南水文站发布洪水蓝色预警时;当平和、南靖、长泰、漳浦、云霄、诏安、马口等七个水文(位)站的其中两个站点发布洪水蓝色预警时,或一个站点发布洪水黄色预警时;当两个及以上县(市、区)的其它中小河流站点发布洪水风险预警等级为较高时。
(3)中小河流堤防或小型水库出现较大险情。
4.3.1.2 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召集应急管理、水利、气象、自然资源、水文等部门会商,分析暴雨、洪水发展趋势,研究防御对策,作出相应工作部署。
(2)市防汛办加强值班值守,密切跟踪汛情态势和险情、灾情,及时传达市防指会商意见、工作部署,督促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及受影响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防指落实各项防御措施。
(3)市应急局启动防汛应急工作机制,做好救援救灾协调准备。
市水利局组织开展防洪工程巡查,指导出险水利工程的应急抢险,加强山洪灾害的监测和预报预警。
市自然资源局督促、指导做好地灾隐患点的巡查以及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
市住建局督促、指导做好排水设施巡查工作,并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市气象局加强降雨监测,及时发布短时强天气报告。
漳州水文水资源勘测分中心做好洪水监测和洪水风险趋势预警。
(4)市委宣传部协调新闻媒体向公众播报防御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包括灾害预警信息、公众防御指南、政府部门抢险救灾动态及市防指指令等。
(5)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依据部门职责和预案,做好暴雨、洪水防御相应工作。
4.3.2 Ⅲ级响应
4.3.2.1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市防指启动防暴雨、防洪涝Ⅲ级响应:
(1)市气象局发布暴雨Ⅱ级预警,且暴雨已经对我市造成较大灾害。
(2)当郑店、中山桥和浦南水文站发布洪水黄色预警时;当平和、南靖、长泰、漳浦、云霄、诏安、马口等七个水文(位)站其中两个站点发布洪水黄色预警时,或一个站点发布洪水橙色预警时;当两个及以上县(市、区)的其它中小河流站点发布洪水风险预警等级为高时。
(3)漳州城区发生5年一遇以下内涝或县(市)城区中有一座发生5~10年一遇中等内涝。
(4)中小河流堤防或小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
4.3.2.2 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副总指挥坐镇指挥,召集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会商汛情,分析暴雨、洪水发展趋势和防御重点,研究防范措施;根据汛情态势,组织召开相关成员单位和受影响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防指参加的防暴雨、洪水工作会议,部署防御工作。
(2)市防汛办加强与气象、水利、自然资源、水文等部门和各地防指的联系,实时汇总收集雨情、水情、险情、灾情和全市防汛工作动态,提出防御工作建议意见,督促各成员单位和受影响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防指落实市防指各项指令、要求。
(3)漳州军分区,武警支队、消防救援支队、森林消防大队,市水利局、自然资源局、气象局,市委宣传部,漳州水文水资源勘测分中心派联络员进驻指挥部协助开展工作。
(4)市应急局组织协调各类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的预置和抢险行动,组织协调调拨抢险物资器材,指导受影响地区视情开放应急避护场所,做好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
市水利局组织做好水库防洪调度工作,加强重点防洪工程的巡查排查,指导出险水利工程的应急抢险工作,及时发布山洪灾害预警。
市自然资源局进一步督促、指导做好地灾隐患点的巡查以及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组织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市住建局进一步督促、指导做好排水设施巡查工作,组织相关工程技术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市气象局加密暴雨监测,滚动发布降雨预测预报信息,及时向市防指报送短历时强降雨的县、乡清单等信息。
漳州水文水资源勘测分中心做好洪水监测,开展主要河流的洪水预(估)报预警和中小河流洪水风险预警。
(5)驻漳部队、武警部队和消防救援、森林消防等专业化救援队伍,根据市防指要求,提前向可能受影响地区预置队伍和装备,视情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6)市委宣传部协调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防御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包括灾害预警信息、公众防御指南、政府部门抢险救灾动态及市防指指令等。
(7)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和相关地区防指按照市防指的指挥部署,做好暴雨、洪水防御相应工作。
4.3.3 Ⅱ级响应
4.3.3.1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市防指启动防暴雨、防洪涝Ⅱ级响应:
(1)市气象局发布暴雨Ⅰ级预警,且暴雨已经对我市造成较严重灾害。
(2)当郑店、中山桥和浦南水文站发布洪水橙色预警时;当平和、南靖、长泰、漳浦、云霄、诏安、马口等七个水文(位)站其中两个站点发布洪水橙色预警时,或一个站点发布洪水红色预警时;当两个及以上县(市、区)的其它中小河流站点发布洪水风险预警等级为很高时。
(3)漳州城区发生5~10年一遇内涝或县(市)城区中有一座发生10年一遇以上的重大内涝或两座以上(含两座)发生5~10年一遇的严重内涝。
(4)保护漳州城区防洪堤出现险情,或保护县(市)、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城区防洪堤出现重大险情,或中小河流的重要堤段发生决口,或水库出现重大险情。
4.3.3.2 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总指挥坐镇指挥,召集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进一步会商汛情、险情、灾情,分析暴雨、洪水发展趋势和防御重点,部署防御工作;派出工作组深入防灾一线指导防御;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防指联动配合,共同做好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2)市防汛办进一步督促检查市防指各项指令、要求的落实情况,收集更新各地灾情、险情、人员转移及抢险救灾动态信息,根据汛情变化及时提出防御工作建议,协助市防指领导开展指挥调度工作,适时向社会发布汛情、灾情。
(3)漳州军分区,武警支队、消防救援支队、森林消防大队,市水利局、自然资源局、气象局,市委宣传部,漳州水文水资源勘测分中心等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到市防指参与联合值守,协助开展工作。
(4)市应急局加大应急抢险救援队伍、救灾物资协调力度,支援受灾地区开展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指导督促受影响地区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市水利局加强重点水库防洪调度,指导督促有关地区加强防洪工程安全巡查,调配专业技术力量指导水库、堤防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加密山洪灾害易发区监测预报预警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加强督促、指导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以及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并向已发生地质灾害地区派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队伍。
市住建局加强督促、指导做好排水设施巡查工作,并向重点地区派出工程技术支撑队伍。
市气象局继续加密做好暴雨监测、预报工作。
漳州水文水资源勘测分中心做好江河洪水监测,报送水文站点实时水位变化情况,滚动开展主要河流的洪水预(估)报预警和中小河流洪水风险预警。
(5)驻漳部队、武警部队和消防救援、森林消防等专业化救援队伍,全力投入抢险救灾,支援受灾地区开展应急抢险、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6)市委宣传部协调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防御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包括灾害预警信息、公众防御指南、政府部门抢险救灾动态及市防指指令等,加密播报频率,正确引导防汛抢险救灾舆论。
(7)市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和预案,部署落实本部门、本行业的防御暴雨、洪水工作措施,支援受灾地区开展本行业的抢险救灾工作,核实、更新行业防抗动态和受灾情况,及时上报市防指。
4.3.4 Ⅰ级响应
4.3.4.1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市防指防暴雨、防洪涝Ⅰ级响应:
(1)市气象局发布暴雨Ⅰ级预警,且暴雨已经对我市造成严重灾害。
(2)当郑店、中山桥和浦南水文站发布洪水红色预警时;当平和、南靖、长泰、漳浦、云霄、诏安、马口等七个水文(位)站其中两个站点发布洪水红色预警时;当三个及以上县(市、区)的其它中小河流站点发布洪水风险预警等级为很高时。
(3)漳州市区发生10年一遇以上的重大内涝或县(市)城区中有两座以上(含两座)发生10年一遇以上的重大内涝;
(4)保护漳州市区防洪堤出现严重险情,或保护各县(市)、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城区防洪堤发生决口,或水库发生垮坝。
4.3.4.2 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提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召开全市紧急会议,全面动员部署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报请市委、市政府派出由市委、市政府领导带队,市防指成员参加的工作组,赶赴防灾一线督导防御工作。市防指总指挥坐镇指挥,有关副总指挥及部分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在市防指协助总指挥工作,指挥、协调全市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市防指视情发布紧急动员令,动员全社会共同做好防灾抗灾工作。
(2)市防汛办全面督促检查市防指各项指令、要求的落实情况,收集更新各地灾情、险情、人员转移及抢险救灾动态信息,对重大防御决策部署提出建议意见,协助市防指领导开展指挥调度工作。
(3)漳州军分区,武警支队、消防救援支队、森林消防大队,市水利局、自然资源局、气象局,市委宣传部,漳州水文水资源勘测分中心等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到市防指参与联合值守,协助开展工作。
(4)市应急局加大协调力度,调度一切可调动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救灾物资全力支援受灾地区开展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市水利局加强重点水库防洪调度,针对重点防洪地域、保障部位、出险工程提出应急抢险技术意见,持续做好山洪灾害易发区监测预报预警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全面督促、指导做好地灾隐患点的巡查以及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视情向已发生地质灾害地区增派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队伍。
市住建局督促、指导做好排水设施巡查工作,并向重点地区视情增派工程技术支撑队伍。
市气象局继续加密做好暴雨监测和预报。
漳州水文水资源勘测分中心做好江河洪水监测,报送水文站点实时水位变化情况,滚动开展主要河流的洪水预(估)报预警和中小河流洪水风险预警。
(5)驻漳部队、武警部队和消防救援、森林消防等专业化救援队伍,全力投入抢险救灾,视情增派队伍、设备,支援受灾地区开展应急抢险、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6)市委宣传部协调新闻媒体及时更新、高频次播报防御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包括灾害预警信息、公众防御指南、政府部门抢险救灾动态及市防指指令等,加强正面宣传报道,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7)市防指各成员单位以及其他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指有关工作部署,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全力组织做好本部门、本行业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4.3.5 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
当应急响应条件变化时,市防指视情调整防暴雨洪涝应急响应级别;当暴雨、洪水等灾害得到有效控制,且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市防指视情宣布终止防暴雨洪涝应急响应。
4.4 灾后处置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受灾地方政府和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加强协作、条块联动,共同做好灾后处置工作;重点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灾后处置工作。
4.4.1 救灾
(1)应急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保证灾民有粮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2)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3)灾区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的生活环境。
4.4.2 防汛抢险物资补充
洪涝、台风灾害过后,各级防指应组织物资储备管理部门及时查清、汇总防汛抢险救灾物资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4.4.3 工程修复
(1)遭到毁坏的供水、电力、交通、通信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等,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2)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的水毁工程,应抓紧摸清情况、制定计划、实施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
4.4.4 灾后重建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机制和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4.4.5 总结评估
(1)市防指组织对重大洪涝、台风灾害应急处置等进行调查,对灾害影响和后果进行评估和总结,编写防御工作报告。
(2)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应对本行业受灾及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分析,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市防指。
4.5 特殊情形下防汛安全保障工作
当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或遭受地震、海啸影响,或人为破坏活动引发水库垮坝、江海堤防决口、水闸垮塌等衍生灾害,或防汛防台风期间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情形,市防指按照市委、市政府和相应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及时调整人员转移、物资调配、力量预置、应急救援、抢险救灾等各环节的防控策略,研究制定防汛安全保障措施,并组织实施。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加强部门联动、协调配合,提前做好各项应对准备,确保防汛防台风工作机制有序运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4.5.1 受地震、海啸影响或人为破坏活动引发江海堤防决口、水库垮坝、水闸垮塌。
(1)当出现江海堤防决口、水库垮坝、水闸垮塌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受影响地区发出警报。九龙江干流及主要支流重点堤防和沿海重要海堤决口、水库垮坝和水闸垮塌等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市防指。
(2)江海堤防决口、水库垮坝、水闸垮塌的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指负责,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二道防线,控制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当地防指视情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调度有关水利工程,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市防指接报后立即派出相关部门专家力量赶赴现场指导。
4.5.2 防汛防台风期间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市防指加强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卫生健康部门的联络联系,按照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部署和卫生健康部门建议意见,在防汛防台风工作中落实相关疫病防控措施。
(1)指导督促各级防指加强疫病防控相关物资、器材的储备,及时调集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等,以备随时应用。
(2)在组织开展危险区域人员转移安置或抢险救灾过程中,按照卫生防疫规定,严格采取防护措施,视情配备必要的医护人员和防疫物资,确保防汛防台风工作安全有序。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防台风信息畅通的责任,特急洪涝、台风灾害信息必须优先、快捷、准确传递。
5.1.2 市防指按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5.1.3 在通信干线中断或现有网络盲区,应利用卫星等通信手段,保障应急救援现场与市防指及有关部门的联系。
5.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微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5.2 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队伍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抢险救灾的义务。驻漳部队和武警部队,以及消防救援、森林消防等国家综合性救援队伍是防汛抢险工作的重要力量,负责承担市防指下达的急难险重抢险救援任务。
5.2.2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抗洪抗台风抢险、抢排渍涝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3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转移疏散人员、防汛抢险救灾物资器材运输。
5.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灾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5.2.5 物资保障
发改、应急、粮储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救灾物资保障工作,建立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物资被盗、挪用、流失和失效,确保救灾物资供应,负责各类防汛抢险救灾物资的补充和更新。
5.2.6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筹措防汛经费,用于遭受台风灾害的地方和单位进行防汛抢险、水毁工程修复,以及用于抢险救灾物资的购置、维修等。
5.2.7 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组织灾区受灾群众及防汛抗洪人员的医疗救护、健康教育、心理援助和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对灾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6 宣传、培训和演练
6.1 宣传
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媒体,开展防汛防台风、避险、自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群众防汛防台风意识及能力。
6.2 培训
6.2.1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市防指负责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工作业务骨干和防汛专业抢险队伍负责人的培训。当各级防汛指挥人员大量变动时,市防指可直接组织培训到乡镇。
6.2.2 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严格考核、分类指导,并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6.2.3 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
6.3 演练
6.3.1 防汛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练。
6.3.2 市防指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宣传、培训和演练。
6.3.3 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多部门联合的专业抢险演练。
7 附则
7.1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防汛防台风工作中表现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执行命令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及责任追究。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防汛办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本预案。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防指可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防台风暴雨洪涝应急预案的通知》(漳政办〔2016〕1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