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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同意下放渔港建设相关市级审批权限的通知

漳审改办〔2020〕22号

发布时间:2021.07.20来源:点击率:0

市海洋渔业局、发改委、财政局,各县(市、区)、开发区审改办(行政审批局):

《漳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漳州市财政局关于支持下放渔港建设相关市级审批权限的函》(漳海渔〔2020〕49号)悉。根据国务院、省、市各级政府“放管服”改革精神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渔港投资与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海渔〔2020〕49号)相关要求,经研究,同意将二级渔港、渔业避风锚地项目“政府投资的渔港新建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的审批”、“政府投资的渔港提升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批”、“政府投资的渔港项目的竣工验收”和“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等市级行政审批事项(见附件)以及项目竣工验收财务决算审核等权限下放至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实施。

 

附件:下放渔港建设相关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漳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0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下放渔港建设相关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类别

设定依据

审批

部门

备注

1

政府投资的渔港新建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的审批

政府投资的渔港新建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的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1.《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 第712号)第二条、第九条第一款。 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2020〕2号)。3.《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渔港投资与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海渔〔2020〕49号)。

市海洋与渔业局

二级渔港、渔业避风锚地项目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

2

政府投资的渔港提升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批

政府投资的渔港提升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1.《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 第712号)第二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2020〕2号)。3.《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渔港投资与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海渔〔2020〕49号)。

市海洋与渔业局

二级渔港、渔业避风锚地项目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

3

政府投资的渔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政府投资的渔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其他行政权力

1.《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 第712号)第二条、 第二十五条。 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2020〕2号)。3.《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渔港投资与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海渔〔2020〕49号)。

市海洋与渔业局

二级渔港、渔业避风锚地项目竣工验收审批权限授权至县级。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批复按同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4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其他行政权力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附件: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211项) 第七项:“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实施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部门 。 3.《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渔港投资与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海渔〔2020〕49号)。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级渔港、渔业避风锚地项目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