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漳州市 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游惠松委员《关于漳州 民办基础教育收费定价的建议》的答复
漳发改办函〔2020〕23号
游惠松委员:
您在漳州市政协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漳州民办基础教育收费定价的建议》,已由市政协交我单位办理,现把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目前我市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收费标准的制定依据
2018年,市物价局依据民办中小学办学成本、社会承受能力、社会供需状况等,提出收费方案,报市政府研究决定,核准收费标准,下文向社会公布实施,有效期3年。
二、了解群众对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收费标准的意见
对目前我市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收费标准主要有两种意见。一是部分政协委员认为,我市对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的定价较低,教育成本支出无法及时有效的得到补偿,同时也引发个别学校的收费乱象,目前定价模式不利于我市优质民办教育的可持续发展,不利于人民大众对优质教育资源的渴求。二是省对市绩效考评工作中,征集2019年度公众评议各群体对漳州市的意见建议,城乡居民(电话)反映“私立学校收费太贵”,2020年4月15日,漳州市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省对我市绩效考评公众评议意见分析整改的通知》要求,市发改委为责任单位,认真分析存在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努力补齐工作短板。
三、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收费标准调定价的程序要求
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收费如需调整,应按照《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力和保障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发改服价〔2019〕394号)第六、七、八、九、十条的相关规定办理。即:实行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非营利学校收费,按照《福建省政府定价目录》规定,实行分级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住宿费标准按其实际成本制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制定收费标准的建议,按管理权限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人社部门汇总,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人社部门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同级发改部门提出收费建议。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提出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应提交相关材料;各级发改部门制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对列入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收费项目,应依法开展成本监审;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标准调整时间间隔应不少于3年。
四、下阶段的工作意见
相关科室正在对接省发改委,及时反映我市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同时建议省发改委充分考虑我市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发展情况,加快推进我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市场化改革,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
最后,感谢您对我市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领导签署:蔡兴州
联系电话:0596-2024036
联 系 人:李 坚
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