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20B055号提案 办理情况的答复
漳政民〔2020〕59号
杨舒萍委员:
您提出《关于发展我市公立医院医养结合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市养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对我市医养结合工作提出的建议直指痛点,分析精准到位,措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我们将认真研究并加以推动。
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重大民生问题,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长久之计。为推进公立医院开展医养结合工作,市民政部联合相关部门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顶层设计。《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养老服务发展措施的通知》(漳政办〔2017〕197号)明确,所有的二级以上医院要开设25-50张养老床位;所有床位使用率低于60%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开设养老床位,申办为养老机构。《通知》还明确,医疗机构增设养老病床,并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参照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运营补贴标准给予补助。
二是破解政策堵点。国家老龄办《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19〕17号)明确,公立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应当依法向各级编办提出主要职责调整和变更登记申请,在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及法人证书“宗旨和业务范围”中增加“养老服务、培训”等职能。据此,公立医院法人作为养老机构法人的政策堵点已经破解。我局将积极配合卫健部门落实有关政策。
三是精简审批环节。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7〕68号),公立医院利用闲置病房设立养老机构时,取消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竣工环保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三类审批手续。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以及民政部2020年4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应当向民政部门备案。在《备案承诺书》中承诺开展的养老服务符合《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载明的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运营管理要求。现有的政策法规已为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登记备案扫清了障碍,今后我局将积极主动指导各地民政部门及养老机构充分利用好相关政策,把好经念好,把好事办好。
四是支持试点先行。积极配合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开展医养结合工作,就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的床位计算、医保结算等方面提出政策创新建议。在参与市自然资源局相关专项规划联审时,建议规划设计单位协调市卫健委和市医院,将市医院举办养老机构所需土地纳入规划。
我市养老服务目前还存在很多短板,特别是您提出的公立医院医养结合方面,我们还处于探索阶段,希望您能提出更多更好的建议,帮助我们做好医养结合工作。下一步我们将主动对接卫健、医保等部门,充分吸纳您提出的宝贵建议,进一步推动我市医养结合工作在完善政策、建立机制、组织试点、推广经验等方面取得新突破。再次感谢您对我市养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签署:陈彪
联系电话:13959611660
联系人:陈建泗
漳州市民政局
2020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