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民政局关于 进一步做好慈善捐赠管理工作的通知
漳政民〔2020〕80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民政局,各慈善组织:
为贯彻落实市领导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慈善捐赠管理工作,切实加强慈善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提升监督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捐赠款物接收及使用。各慈善组织要严格工作流程,规范款物接收和使用流程,做到账目清楚、专款专用、专物专用。
(一)规范款物接收。各慈善组织要确保款物接收手续完备、专帐管理、款帐相符。要对受赠物资的质量严格把关,确保来源合法、符合标准、安全有效,防范公共利益受损。要向捐赠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各慈善组织应当做好相关记录。要通过加强审核捐赠协议、捐赠人和受益人资格等方式,防止捐赠人以定向捐赠的名义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二)规范款物使用。各级慈善组织要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依法依规使用捐赠财产。规范和完善捐赠资金拨付手续、物资发放工作流程,完善工作台账。对于因特殊原因不能满足捐赠人意愿的,应及时与捐赠人沟通,待取得其同意后方可使用。不得虚报、私分、挪用、截留或侵占受赠款物。
二、规范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要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国家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改进公开募捐方案备案工作的通知》要求,在“慈善中国”做好公开募捐方案备案。在互联网公开募捐的,要通过民政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不具有公开募指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合作。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接收捐赠,要坚持自愿原则,不得摊派或变相摊派。
三、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慈善组织要按照《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在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上公开本组织的基本信息、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开募捐情况等重要信息。
对于公开募捐和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慈善组织要根据《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规定,按照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的要求,在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上尽快完成对公开募捐和项目实施情况。
四、提升依法监督管理水平。县级民政部门要主动作为,切实履行指导监督慈善善捐赠的法定职责。
(一)加强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和公开募捐资格的审批工作。要按照《慈善法》《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做好慈善组织认定或登记工作。要按照《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规定,做好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的审批(发放)。
(二)查处非法募捐行为。要依法加强对违法违规管理使用慈善捐赠款物行为和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以及虽有公开募捐资格但未进行公开募捐方案备案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查处力度,配合公安机构等有关部门坚决打击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等违法行为。禁止慈善领域存在诚信缺失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参与慈善表彰评选。对于有关的举报投诉,来信来访或媒体曝光,要按照“接诉即办”工作机制抓紧处理。
(三)结合年报(年检)和“双随机”检查。要结合年报(年检)工作,对慈善捐赠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公开募捐和信息公开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结果。要结合“双随机”工作查缺补漏,狠抓问题整改落实,切实提高依法监管水平。
政策业务咨询和举报违法热线电话:0596-2025102
漳州市民政局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