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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漳州市社区建设以奖代补资金 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漳政民〔2020〕114号

发布时间:2021.07.21来源:点击率:0

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民政

为贯彻落实《中共漳州市委 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漳委发〔20181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漳州市城乡社区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促进社区建设可持续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漳州市社区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民政局

 

2020928


漳州市社区建设以奖代补资金

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漳州市城乡社区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促进社区建设可持续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漳州市社区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第二条 社区建设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统筹规划、整合优势,突出特色,深化建设内容,提升建设水平。

第三条 社区建设以奖代补资金奖补对象为完成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漳委发〔201815号)规定的内容和各项指标,检查合格并取得显著成效,具有鲜明特色和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的规范化、标杆社区。重点支持以下项目:

(一)支持规范化、标杆社区的创建工作。2020年、2021年在特色亮点社区基础上被评为标杆社区的奖励10万元,由普通社区直接评为规范化、标杆社区的分别奖励10万、15万元。

(二)支持城乡社区参与省级创先活动。上年度参与省级争先创优活动并取得成绩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在省民政厅征集的优秀社区工作法活动中被录用的社区奖励10万元;入选省级优秀村规民约选编的奖励5万;被省级评为五星级农村示范社区的奖励10万元,四星级农村示范社区的奖励8万元,三星级农村示范社区的奖励5万元。

(三)支持社区创建特色亮点工作。在规范化社区创建中,社区工作突出、成绩显著,特色亮点获市社区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认可的社区奖励5万元。

(四)支持市辖主城区社区创建工作。市辖主城区社区场所达到每百户30平方米以上,在创建标杆社区的过程中成效显著获市社区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认可的给予奖励20万元。

(五)支持社区人才队伍建设。每年组织一期社区主干培训,提高社区工作者的能力素质;每年组织招募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改善社区队伍的结构,增强社区队伍的力量。

第四条 规范化、标杆社区项目申报按照属地原则,由当地乡镇政府(社区)提出申请、县(市、区)社区建设联席会办公室(县民政局)初审并加盖公章,市社区建设联席会办公室(市民政局)部门审核确定并加盖公章。

第五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615日前,按照绩效考核办法有关要求,向市民政、财政部门书面报告社区创建工作。市社区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力量到社区进行调研,对各地完成工作情况进行考核,于每年730日前书面向市社区建设联席会议报告。

第六条 市民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包括: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或者申报年度专项资金的文件;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和资金分配计划;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每季度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以及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清算、资金收回、年底前检查和验收项目申请单位建设情况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

第七条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本部门或本区域城乡社区建设奖补资金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审核、公开、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及时主动对接了解县级财政部门资金拨付情况、每个月检查项目单位建设进展情况,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负责收集、汇总社区建设文档材料,于每年的12月底前报送给市民政局。

第八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是专项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和资金具体使用,根据项目建设内容,统筹安排使用建设资金,注重资金使用效率。主要收集、整理、上报下材料:

1.《漳州市社区综合服务站建设项目申请表》。

2.办公场所提供的协议、综合服务站建设的预算、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公开招标中标通知书、与中标方签订施工和(或)采购合同、付款的票据和验收报告以及项目实施后成果报告。

3.项目每月进度表、票据的公示、项目相关宣传文件资料,如项目展示相关图片及视频资料、各类报导等。

4项目完成问卷调查或走访等了解政府部门、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

5材料归档、装订成册,每年的12月底前上报给县民政局。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