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漳州市城乡社区民主协商 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漳政民〔2020〕145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民政局:
现将《漳州市城乡社区民主协商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漳州市民政局
2020年11月30日
漳州市城乡社区民主协商工作规程
(试行)
第一条 为了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有效拓宽协商范围和渠道,丰富协商内容和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民主协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村(社区)党组织在基层民主协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城乡社区民主协商正确的发展方向。
(二)坚持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群众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三)坚持依法协商,保证协商活动有序进行,保证协商结果合法有效;坚持民主集中制,实现发扬民主和提高效率相统一,防止议而不决。
(四)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坚持因地制宜,尊重群众首创精神,鼓励探索创新。
第三条 通过开展城乡社区民主协商建设,基本形成协商主体广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程序科学、制度健全、成效显著的城乡社区民主协商新局面。
第四条 在村(社区)设立民主议事厅。议事厅要制作和悬挂醒目的标识,张贴议事制度、规则及流程图等。
第五条 城乡社区民主协商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中涉及当地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
(二)当地居民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实际困难问题和矛盾纠纷;
(三)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重点工作部署在城乡社区的落实;
(四)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协商的事项;
(五)各类协商主体提出协商需求的事项。
第六条 由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指导建立民主协商理事会,在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村(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协商工作。民主协商理事会由常任理事会成员、非常任理事会成员和其他成员构成,总人数在20人左右,基层干部占比不超过三分之一。
(一)常任理事会成员。设理事长1人,一般由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担任。成员3-5人(含理事长),按照“代表性、公认性、稳定性”的原则,统筹考虑从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驻村工作人员等人员中产生,注重吸纳威望高、办事公道的老党员、老干部参与。
(二)非常任理事会成员。成员5-7人,从农民合作组织、社区非公组织和社会组织、居民代表中产生,注重吸纳“两代表一委员”、辖区在职党员、基层群团组织负责人、村(居)志愿者以及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士参与。
(三)理事会其他成员。可由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居)民小组、村(居)民理事会、驻村(社区)单位、基层群团组织、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和当地户籍居民、非户籍居民代表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作为其他成员。协商中应重视吸纳威望高、办事公道的老党员、老干部、群众代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基层群团组织负责人、社会工作者、驻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要加强监督,确保协商依法有序进行。
(四)常任和非常任理事会成员由村(社区)党组织提名,公示7天后,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常任理事会成员实行任期制,参照村(居)委会成员任期执行。
(五)民主协商理事会不能取代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不能侵犯法律赋予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的权力。
第七条 涉及村、社区公共事务和村(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由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牵头,组织利益相关方进行协商;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村、社区的重要事项,单靠某一村(社区)无法开展协商时,由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牵头组织开展协商;人口较多的自然村、村民小组,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组织村民进行协商;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等进行论证评估。
第八条 民主协商要根据不同协商事项的具体特点和要求,因地制宜、因事制宜,积极拓展协商形式,开展灵活多样的协商活动。坚持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规范议事规程;结合参与主体情况和具体协商事项,采取民主恳谈、民主议事、民主听证、民主咨询、民主评议等形式,开展灵活多样的协商活动;推进城乡社区信息化建设,开辟社情民意网络征集渠道,借助短信、微信、智慧社区等方式搭建网络协商平台。
(一)民主恳谈:主要是相关协商主体通过召开恳谈会的形式,收集社情民意、了解群众的需求和呼声,征求各方对加强和改进社区工作意见和建议,会后及时反馈、协调并推动相关问题解决。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二)民主议事:主要是取得一致意见。协商主体通过召开议事会形式,就村(居)民普遍关心、与城乡社区发展密切相关的社会事务、城乡社区建设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维护村(居)民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社会环境等问题进行讨论,形成协商结果并推动结果落实。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三)民主听证:主要是解决问题。通过召开听证会、征求、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听证决议并及时公布、报送;召开时间根据具体工作程序确定,或者根据村(居)民实际需求确定。
(四)民主咨询:主要是通过召开咨询会或者通过网络、电话、书面等形式,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公共决策事项及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征求相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咨询结果。
(五)民主评议:主要是通过召开评议会的形式,对上级部门交办村(社区)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被评议部门履行工作职能情况,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成效、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评议,一般为每年年底前进行综合评议,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在单项工作完成后进行评议。
第九条 民主协商要针对不同协商形式,规范协商程序和议事规程。协商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确定提出协商议题。村(社区)民主协商理事会要畅通议题收集渠道,通过访民情问事、替群众说事、理事会成员提事等多个渠道征集协商事项,按协商内容要求筛选协商议题。确定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报村(社区)党组织审定。经村(社区)党组织审定同意,协商理事会正式确定协商议题。
(二)做好协商准备工作。协商议题确定后,协商理事会制定具体协商方案,明确协商时间、地点、形式以及议事规则等内容。提前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同时向其提供议题材料。村(社区)党组织认定的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的重大协商事项,协商方案需经村(社区)党组织审核同意,同时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人员到场才能召开。
(三)组织开展民主协商。根据确定的协商方案,由理事会牵头组织人员开展民主协商、平等议事。议事主要有四个流程:由理事长或者议题召集人说明议题来源、审查情况、具体内容和议事规则;由议题提出人对议题进行说明;相关人员就议题发表意见,理事会成员就议题和各方意见发言,组织进行协商;由参会的各方对协商形成的基本共识进行举手或投票表决,实行民主集中制,形成协商意见。协商须按规定做好会议记录。
(四)协商无法形成基本共识的,待条件成熟时,可进行二次协商;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或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或事项,应当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
(五)主动公开协商成果。议事机构要及时将协商成果向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备案;要通过电话、网络或书面等多种方式,将协商成果向各利益相关方通报。同时,要利用村(居)务公开栏等平台,将协商事项和协商成果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监督。各县(市、区)可根据不同层次的协商制度,规范具体协商程序。
第十条 村(社区)要建立民主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对协商理事会备案的协商成果,要酌情及时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讨论形成采用意见和决策方案,妥善做好未被采纳意见的解释沟通工作;对需要村(社区)落实的事项要积极组织实施,落实情况由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并应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村(居)务公开栏等渠道及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受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的协商事项,协商成果要及时向基层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并将协商成果采纳情况和落实情况及时告知各相关利益方。协商结果违反法律法规的,乡镇(街道)要依法纠正,并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对因政策调整或遇特殊情况,导致决议无法落实或需要调整的事项,应重新组织协商或经村(居)民代表会议决议后,再次公开落实方案或说明受客观因素影响后的终止决定。
第十二条 村(社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细化民主协商工作规程。
第十三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录1
漳州市城乡社区民主协商事项指导目录
一、制度建设类
1.村(居)民自治章程以及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业主公约的制定和修改。
2.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民主评议等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3.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4.辖区内重大议事流程、议事规则的制订和修改。
5.村(社区)年度工作计划,涉及村(居)民权益事项和公益事业发展计划。重大项目引进、建设计划,与辖区单位共建工作计划等。
二、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类
1.村(居)事务公开、财务公开。
2.对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居)民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的监督、评议。
3.对村(社区)工作者、公益性岗位人员、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等履职情况的评议。
4.村(社区)财务预算、决算。
5.村(居)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村(社区)发展公益事业资金的筹备、使用和管理。
三、公共事务类
1.村(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村(居)民小组的划分。
2.村(社区)自治组织、群体组织、社区组织、志愿组织、业主委员会等组织的民主推选、培育和发展。
3.村(社区)公共服务活动场所、便民服务点等选址布局、功能设置、使用管理等。
4.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电视、网络等行业服务设施建设、收费、管理、维护等。
5.物业与业主公共管理事务等。
四、公益事业和公共服务类
1.村(居)民依法享有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廉租住房申请、社会救助救济以及对困难群众、弱势群体实施帮扶救助措施的落实。
2.村(社区)治安维护、环境卫生整治、道路交通整治、农田水利改造、公共部位设施修缮等公共治理事项。
3.村(社区)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及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