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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政协第十三届四次会议第20A081号 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漳财函〔2020〕10号

发布时间:2021.05.14来源:点击率:0

黄一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使用本地工业产品的再建议”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政府采购范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之规定。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三、夯实市场经济基础性制度,保障市场公平竞争 (三)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统筹做好增量审查和存量清理,逐步清理废除防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

您提出的“政府采购在‘同质同价’的前提下,应优先选用本地产品”,不符合“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精神,以及当前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规定,难以实施。同时,我局也将大力支持本地企业发展,确保我市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积极引导采购单位在组织自行采购时,多关注本地产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本地产品。

二、政府采购范畴外

特别说明两点:1.政府采购主体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不包括国有企业,即国有企业采购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2.政府采购的工程特指400万元(含)以下的小规模工程,此类工程可采用招标方式(不属政府采购范畴),也可采用政府采购方式(属政府采购范畴),由采购单位自主选择。

您在提案中关于几大集团在工程项目材料采购中应给予本地工业企业支持的提议,建议由集团或其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政策支持。

在此,非常感谢您对推动本地企业发展工作的关心!希望我们的答复能让您满意,也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注、支持政府采购相关工作。

领导签署: 沈永祥

人:林智协

联系电话:2026322

 

漳州市财政局

2020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