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政协第十三届四次会议第20C034号 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漳财函〔2020〕11号
江国祥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全面取消最低价中标规定,尽快出台我市国有出资项目上介机构选择合理办法的建议”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评标方法的选择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2.《漳州市市级和县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目录内的会计服务、审计服务、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以及目录外(50万元以上)的其他服务类项目,既可采用最低价中标法,也可采用综合评分法。目录外(50万元以下)的服务类项目不属政府采购范畴。
采购单位是采购活动的主体,由其根据项目具体性质和要求自主选择采购方式。如果采购单位选择最低评标价法采购上述服务,价低者得,有可能出现投标人低价恶性竞争。为此,可采纳提案中的一些建议,建议市政府以会议纪要的方式,要求各采购单位在中介服务费用采购过程中,无论是集中采购,还是自行采购,尽量避免采用低价法,而采用综合评分的方法。
二、关于招标代理费用及专家评审费
1.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2号)第十五条“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所以即使约定由中标单位支付,投标人也可在投标时将代理费用计入报价中。
2.根据《关于规范福建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闽财购函〔2017〕64号)规定“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采购人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即不得转嫁专家评审费给中标单位。
提案中其他不涉及我局的内容应由相关部门答复。
在此,非常感谢您对维护中介机构权益,营造良性竞争环境的关注。希望我们的答复能让您满意,也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注、支持政府采购相关工作。
领导签署: 沈永祥
联 系 人:林智协
联系电话:2026322
漳州市财政局
2020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