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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财政局漳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漳州市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漳财教〔2020〕22号

发布时间:2021.05.14来源:点击率:0

各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社会事务管理局),市直有关学校: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20〕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规范和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现将《漳州市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教育局

                                                                                                                                                 2020年6月18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漳州市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121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漳政综〔2016〕99号)、《福建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8〕9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以下简称“补助经费”),是指县区级及以上财政用于支持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本办法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为:国家统计局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5-6位(区县代码)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111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第三条 补助经费管理遵循“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经费支持方向包括:

(一)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1.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民办学校学生由学校按照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和省规定的课程教科书、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所需资金由省级及以上财政全额承担,免费提供市、县(区)规定课程教科书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承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标准由省级统一制定,补助资金由省、市、县(区)按规定比例分担。

2.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省定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小规模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公用经费补助水平。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由省级统一制定,补助资金由省、市、县(区)按规定比例分担。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高于省定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部分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是指用于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支出,具体支出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支出。其中,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3.巩固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中央资金支持农村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省级财政在统筹中央补助资金的基础上,按分档比例补助市、县(区),市、县(区)财政根据项目需求合理统筹安排补助资金。具体规定按照《福建省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二)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作业本。补助标准由省级统一制定,补助资金由省、市、县(区)按规定比例分担。

(三)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省级统一制定实施营养餐补助标准,省级财政在统筹中央补助资金的基础上,补助资金由省、市、县(区)按规定比例分担。用于向学生提供营养餐等,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

第五条 市财政局、教育局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决策部署和我市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实际,以及财力状况适时调整相关补助标准、分配因素及计算方法。现行补助标准、分配因素和计算方法详见附件。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分配公式为:某县(市、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免费提供作业本+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

第六条 各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应当编制本地区当年补助经费申报材料,并于每年1月15日前报送市财政局、教育局。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包括上年度补助经费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县(市、区)义务教育工作目标、补助经费绩效目标表、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七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按规定落实义务教经费承担责任,教育部门应切实加强经费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效益。

第八条 市财政局、教育局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到县(市、区)。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在收到补助经费预算文件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合理分配、及时拨付。

第九条 补助经费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

第十条 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经费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向乡镇寄宿制学校、乡村小规模学校、教学点、薄弱学校倾斜,保障学校基本需求。加强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补助经费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县(市、区)教育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辖区内学校校舍进行排查、核实,结合本地学校布局调整等规划,编制校舍安全保障总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项目,项目实施和资金安排情况,要逐级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支出,并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支出。要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细化公用经费等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做好给予个人有关补助的信息公示工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二条 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并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要求组织开展补助经费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教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项目审核申报、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补助经费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补助经费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并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市财政局、教育局汇总上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相关补助标准及分配.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