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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 预决(结)算及清算实施办法的通知

漳财建〔2020〕46号

发布时间:2021.07.26来源:点击率:0

市直各单位,市属重点国有企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和征迁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局:

《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预决(结)算及清算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2020年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财政局

                                   2020年7月24日 

 

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预决(结)算

及清算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政府投资项目预、决(结)算和加快项目资金的清算工作,提高财政项目资金使用效益,防范新增隐性债务和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风险,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评审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建〔2019〕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对没有后续安置房建设或回购用以安置征迁户的项目,应当在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试运行合格后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建设规模的划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征迁资金由征迁单位根据征迁工作的进展情况,向建设单位提出拨款申请,建设单位要及时核拨征迁资金。征迁资金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的并由县、区代征迁的市级项目,征迁资金可由市财政直接下达相关县区;安置房由主管部门回购的,征迁资金通过主管部门支付。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时将财政直拨的征迁费用统一并入。

第四条 项目征迁单位要做好项目征迁资金管理。支付征迁资金,必须坚持“三公原则”,严格按既定方案支付,不得新开口子。征迁单位必须设立征迁资金收支账户进行独立核算,同时负责多个项目征迁工作的,必须按项目独立建账,不得将各项目的征迁费用混合核算。需要建设或购买安置房的项目,主管部门或征迁单位应当抓紧落实,不得拖延导致征迁安置成本增加。

第五条 征迁安置工作全部结束或能够明确后续安置成本的,征迁单位应主动对接项目建设单位,如实提供征迁相关文件资料和情况,不得销毁、隐匿、转移、伪造或无故拖延、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在规定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的时间前3个月内完成清算或明确后续安置成本。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征迁资金收支进行评审。

第六条 依据“谁主管、谁监管,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市县财政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和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工程项目评审管理,依法依规开展评审,并根据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要求,简化评审环节,优化营商环境。

第七条 财政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审核和批复。对符合批复条件的项目,应当在6个月内批复。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批复的项目,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项目预决(结)算审核批复范围划分

(一)市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复范围

1.由市级财政全额拨款 400万元(含)以上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由主管部门和下属单位负责建设的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预算。

2.市级财政性投资在 400 万元(含)以上且占批复总投 20%(含)以上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由主管部门和下属单位负责建设的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预算。

3.市级主管部门本级直接承担建设且预算报市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竣工财务决(结)算。

4.按照要求需要审核的其他建设项目。

以上项目预算或决(结)算由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按规定批复。

(二)主管部门审核、批复范围

除了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批复的项目外,其他项目〔主要是主管部门二级及以下单位承建项目的决(结)算〕均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按规定批复,并报市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县级项目评审管理

县(市、区、开发区)可参照市级做法,进一步加强评审管理,优化评审环节,具体由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第九条 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和资金的初步清算,并依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意见办理产权登记和有关资产入账或调账。属于企业代建的,有关资产划入项目主管部门或具体维护单位。

第十条 征迁工作结束后,征迁单位应及时对征迁项目进行清算,如有结余,应及时归还建设单位或上缴国库,不得占用财政资金。征迁资金不足,由建设单位或财政拨付。

第十一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应当及时办理资金清算,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一般应按规定上缴国库。如同一建设单位有代建其他同级政府投资项目,且符合该项财政资金使用规定,结余资金可由财政部门预先调整至这类项目,年终统一报同级政府批准。政府投资项目结欠资金由支出责任方同级财政统筹拨付。

第十二条 财政已拨付建设单位征迁资金,建设单位占用财政资金不及时拨付征迁单位,导致征迁成本增加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征迁单位拖延征迁安置导致征迁成本增加,或不主动向建设单位提交相关决算资料,导致项目无法编报竣工财决算而增加建设成本,县区负责征迁的市级项目,由征迁单位所在政府承担。

第十四条 属于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自身因素致使逾期编报竣工财务决算造成项目资金成本增加的,特别是由此而导致财政资金损失或新增隐性债务的,由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预决(结)算及清算的其他事项,财政部、福建省财政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不予重述。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上级财政部门及本级财政如出台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漳州市财政局之前印发的有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文件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漳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