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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漳州市公益性岗位 开发和管理工作补充事项的通知

漳人社〔2020〕14号

发布时间:2021.05.18来源:点击率:0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人社部门、财政局: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18号)和《关于漳州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漳人社2017〕26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进一步统筹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现补充明确以下事项,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公益性岗位的性质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主要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一般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

二、 公益性岗位的聘任

(一)聘任对象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范围须为就业困难人员,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

(二)聘任要求

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人社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法签订用工协议、劳务协议等,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时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依规申领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三)补贴期限

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期限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对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三、公益性岗位的管理

(一)科学开发

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要通力合作,主动开展调查摸底,综合考虑就业困难人员需求、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和资金承受能力,科学确定本辖区公益性岗位数量和类别。

(二)系统录入

及时录入全市就业统计报表实名制系统公益性岗位管理模块,动态掌握人员在岗情况和领取补贴情况。属二次安置的,要在全市就业统计报表实名制系统备注栏中备注“二次安置”,并在年度统计时一并上报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三)人员管理

本着“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用人单位履行用工管理主体责任,负责制定有关公益性岗位工作规范等各项管理制度,依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承担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

四、 公益性岗位的退出

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人社部门要结合本辖区实际,研究制定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人员退出帮扶办法,重点对距享受补贴期满不足半年人员,及时提供针对性的就业帮扶服务,实现退岗后再就业。对于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在补贴期满后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用工的,可按规定再给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五、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

乡村公益性岗位遵循公益性岗位政策总体要求,优先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且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水平,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已安置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乡村公益性岗位,本年度内享受补贴政策期满的,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补贴期限可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止。用人单位与安置人员可签订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为安置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签订劳务协议,按规定未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可享受岗位补贴但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漳州市财政局

                              2020年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