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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引进劳动力奖补及外出 招聘(引才)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漳人社〔2020〕29号

发布时间:2021.05.19来源:点击率:0

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劳管理部门)、财政局:

为缓解当前我市企业招工中存在的结构性短缺问题,进一步加强企业用工服务,根据《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意见》(漳政综〔2020〕2号)精神,现将引进劳动力奖补及外出招聘补贴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引进劳动力奖补

1.奖补对象:为我市辖区企业引进户籍地在漳州以外的初次来漳务工人员及本市户籍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的各类社会机构、个人(包括自行招聘的企业)。

2.奖补标准:各类社会机构、个人(包括自行招聘的企业)为我市辖区企业引进初次来漳务工人员及本市户籍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且稳定用工3个月(以缴纳3个月的失业保险费作为认定条件)的,按照引进劳动力人数,给予500元/人的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

3.申请流程:各类社会机构、个人(包括自行招聘的企业)为我市辖区企业引进劳动力且稳定用工3个月的,按属地原则,由用工企业在稳定用工3个月后,及时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奖补,并附以下材料:①《引进劳动力用工服务奖补申报审核表》(附件1);②引进劳动力花名册(附件2); ③引进劳动力的3个月银行发放流水;④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⑤本市户籍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比对用工企业引进的劳动力是否首次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并出具认定意见;根据认定意见,经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后,确定企业名单和补贴金额,人社部门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公示后,人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程序拨付资金。

企业在收到奖补资金后应及时将引进劳动力奖补发放给协助引进劳动力的社会机构和个人。

4.资金渠道: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二、外出招聘(引才)一次性交通和食宿费用补贴

1.奖补对象:参加由市、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两级人社部门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组织外出招聘(引才)的企业。

2.奖补标准:对参加组织外出招聘(引才)的企业给予省内不高于2000元,省外不高于5000元的一次性交通和食宿费用补贴,实际发生的费用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补贴。

3.申请流程:申请补贴资金的企业应在外出招聘(引才)结束后,及时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①《外出招聘(引才)一次性交通和食宿费用申报审核表》(附件3);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③参加外出招聘企业交通费、住宿费相关票据复印件(加盖公章)。

4.资金渠道: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三、用工服务专项经费的使用

(一)市、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要加强用工服务经费保障,作为服务企业用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开展就业援助、春风行动、宣传发布就业信息、开拓建立外省人力资源输入基地工作和人力资源数据调查、录入、用工调查等工作经费补助。服务企业用工专项资金,从各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如实按本通知的规定申请奖励或补贴资金,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否则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且3年内不得再申请劳动力引进奖励及外出招聘补贴。

四、有关事项说明

1.各类社会机构:职业中介机构系具有合法资质,向企业输送合格人力资源的各级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训机构系经人社部门许可并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

2.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可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3.本文件的解释权归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附件1-附件3.docx

 

 

 

 

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漳州市财政局

                                 2020年3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