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非主观故意造成失业保险 欠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漳人社〔2020〕111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人社部门、财政局:
根据《关于支持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稳岗的通知》(漳人社〔2020〕15号)精神,我市稳岗补贴、稳岗返还、一次性稳就业奖补工作正有序开展,但在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个别企业因非主观故意造成失业保险欠费,从而导致企业无法享受稳岗补贴、稳岗返还、一次性稳就业奖补政策。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切实服务企业发展,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经详细比较政策,一致认为企业只要提供材料真实有效,符合非主观故意造成失业保险欠费情形条件的,在申请稳岗补贴、稳岗返还、一次性稳就业奖补政策时不认定为欠费。现将非主观故意造成失业保险欠费情形和申请流程明确如下:
一、 非主观故意造成失业保险欠费情形
参保单位在失业保险明细数据管理系统中显示欠费的,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非主观故意造成欠缴失业保险费:
(一)由于2020年2月24日至3月17日税务暂停办理失业保险费征收业务,参保单位在2020年3月1日至3月17日进行失业保险减员前无法缴交失业保险费导致2020年2月失业保险欠费的;
(二)参保职工调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当月及之后月份失业保险欠费的;
(三)参保职工死亡当月及之后月份失业保险欠费的;
(四)参保职工领取基本养老金当月及之后月份失业保险欠费的。
二、申请流程
参保单位由于非主观故意造成失业保险欠费的,可向参保所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非主观故意造成失业保险欠费认定,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非主观故意造成失业保险欠费认定表》(见附件);
(二)相对应的“非主观故意造成失业保险欠费情形”材料:
1.属情形(一)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福建省失业保险明细数据管理系统”查询减员时间是否在2020年3月1日至3月17日;
2.属情形(二)的,调动提供参保职工调动材料,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提供有参保职工本人签名确认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其他能有效确认参保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间的材料;
3.属情形(三)的,提供参保职工火化证或死亡证明;
4.属情形(四)的,提供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退休认定材料。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单位申请后,核实欠费原因,出具审核意见。企业在申请稳岗补贴、稳岗返还、一次性稳就业奖补时一并提交《非主观故意造成失业保险欠费认定表》。
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漳州市财政局
2020年7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