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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 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 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漳建法〔2020〕2号

发布时间:2021.08.26来源:点击率:0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强化执法公开透明、程序合法,根据《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漳政办[2019]7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坚持依法规范、执法为民,保障和监督住建部门有效履行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为住建行业发展提供有效法治保障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公开机制通过局网站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一)加强事前公开

建立健全公开机制,主要在局网站公开以下内容

1.行政执法主体名称、职责、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

2.执法人员姓名、性别、执法证编号等;

3.执法依据。编制行政执法权责清单,明确权责事项、设定依据、事项类型、责任单位等;

4.“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双随机”有关要求,制定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对象、内容、方式、比例、频次等内容;

5.投诉举报。接受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二)规范事中公示

1.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结果)等,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予以公开。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应当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全文公开。

2.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亮明身份;要按规定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救济权利和渠道等内容。

(三)推动事后公示

1.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依法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撤下公示的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2.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科室(单位)发现公示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行政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并申请予以更正,有关科室(单位)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三、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要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明确行政执法主体、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记录。

(一)规范文字记录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省住建厅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完善各类执法文书范本,规范执法文书制作,推行执法文书电子化,不断提高执法办案质量。

(二)推行音像记录

1.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不适宜音像记录的情形外,对查封、扣押和强制拆除等可能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行为,应当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活动,逐步推行全过程录音录像。

2.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音像记录设备的使用人员、交接、维修、更新等内容。行政执法人员要按规定做好音像记录设备的保管和养护,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设备损坏,禁止在非执法活动过程中使用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

3.在进行执法音像记录前,除紧急情况外,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事先告知行政相对人使用音像记录设备记录。设置视频监控设备的执法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监控提醒标识,并按前款规定告知当事人。

4. 积极利用各种信息技术,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不能删改的记录方式,推进音像记录的实时上传保存技术,提高执法记录的信息化水平。

5.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活动结束后及时将音像记录信息移交存储。音像记录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复制,任何人不得修改、删除或者损毁。行政执法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未能记录,或者记录信息丢失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行为结束后立即报告,说明并记录有关情况。

四、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一) 健全审核制度

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做出决定,确保每项重大执法决定都合法适当

(二) 确定审核主体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体为局法制机构。按要求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法制审核人员,确保法制审核人员数量能够满足工作需要。在进行法制审核时,可以征求本行政机关法律顾问、专家的意见。

(三)明确审核内容

严格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情形;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充分认识推行“三项制度”改革任务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作用。我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的“三项制度”领导工作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规科,具体负责联络、协调各项工作的开展,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属各事业单位负责人为小组成员,负责涉及本部门范围内的“三项制度”工作。

(二)强化制度建设

根据“三项制度”推行情况,适时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三项制度”体系。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案例指导、行政执法裁量基准、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等制度建设。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月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