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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漳州市自然资源局 漳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漳州市传统 建筑工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漳建村〔2020〕1号

发布时间:2021.08.26来源:点击率:0

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建设局、自然资源局、文旅局:

根据《福建省政府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 加强新时代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工作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由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漳州市自然资源局、漳州市文化和旅游局联合制定了《漳州市传统建筑工匠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漳州市传统建筑工匠管理办法(试行)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漳州市自然资源局 

漳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0年1月15日

 

 


漳州市传统建筑工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传统建筑保护工作,更好地传承传统建筑技术和工艺,提高传统建筑保护修缮的能力和水平,依据住建部《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的通知》(闽建村〔2019〕10号)、《漳州市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的指导意见》(漳政办20196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传统建筑工匠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应在村镇建筑工匠技能培训和考核认定工作中,积极开展对掌握传统建筑工艺技能的工匠的发现、保护和引导,努力传承和保护传统建筑工艺技能,为传统建筑保护修缮提供基础条件。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村镇建筑工匠,可以认定为我市传统建筑工匠:

(一)具有五年以上砌筑、石作、木作等其他传统工艺施工经验,且承接过2个以上历史建筑、传统建筑修缮工程项目;

(二)传统建筑工艺技能得到当地民间公认;

(三)身体健康,品行端正,没有经济和刑事犯罪的。

第四条 传统建筑工匠可以采取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下而上推荐,经市住建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传统建筑工匠的工艺技能进行考核认定后,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传统建筑工匠可以承接其掌握的工艺技能范围内传统建筑的维护修缮工程,但两层以上(不含两层)结构相连的多户建筑且涉及结构修缮的工程施工除外。

鼓励和支持具有古建筑承包、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企业聘请传统建筑工匠从事传统建筑和文物保护建筑的维护修缮工作。

第六条 各级住建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建筑特点,从传统建筑工匠中选聘掌握不同工艺技能的工匠为专家,指导本地传统建筑、保护性建筑的维护修缮工作。

第七条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可以从传统建筑工匠中选聘具有一定的文化素质、身体健康、责任心强的本地工匠,经过自然和文化遗产有关保护政策法规及保护知识的培训后,可由地方政府聘为乡村规划师,挂钩参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保护规划、指导传统建筑修缮和活化利用工作,协助开展传统建筑保护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第八条 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组织传统建筑工匠开展技术攻关、技术交流和培训。对一些可能失传的工艺技能,应组织制定相应的传承保护方案。

鼓励和支持各类院校、培训机构聘请传统建筑工匠传授工艺技能;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开展传统建筑工匠技能交流竞赛和修缮工程质量效果评比。

第九条 传统建筑工匠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传统建筑建造技术、保护规划、建筑风貌管控、施工安全等知识,经培训合格的,由住建部门颁发《漳州市传统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

未取得《漳州市传统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的,不得受聘担任工匠专家和乡村规划师。无故多次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可以撤销其传统建筑工匠称号。

第十条 市住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传统建筑工匠职称评定制度,对达到相应工艺技能水平的工匠,可以评聘相应职称。

文旅部门应积极开展传统建筑工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 市住建主管部门可以对在传统建筑和保护性建筑的修缮保护和活化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传统建筑工匠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被评聘为传统建筑修缮保护专家以及出任乡村规划师期间,能够发挥专长,积极主动协助乡镇村开展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工作;

(二)积极开展工艺技能传承,进入各类院校、培训机构传授工艺技能;

(三)在传统建筑修缮保护工作中,取得攻克重要工艺技术难题。

第十二条 传统建筑工匠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操守,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对业主降低工程质量要求或使用不合格建材及建筑构配件的,应当予以拒绝。

第十三条 传统建筑工匠的雇佣人应为其购买建筑施工意外伤害险。

第十四条 市住建主管部门应建立传统建筑信用管理制度,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传统建筑工匠日常监督管理,如实记录辖区范围内传统建筑工匠奖惩情况,并作为各类评先评优、乡村规划师考核推荐依据。

对履职不到位或有重大不良信用的,由主管部门撤销其传统建筑工匠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传统建筑工匠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施工操作规范和施工技术标准,对所承揽房屋建筑的施工安全负责,采取必要的施工安全措施,遵守安全作业规程。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的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传统建筑的管理职能由所在县(市、区)、开发区按规定履行职责;成立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议事协调机构的,该机构应加强统筹协调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