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省级工法工作的通知》(闽建科〔2019〕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
省级工法工作的通知(闽建科〔2019〕16号)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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