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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 促进房建市政工程项目满产达产工程造价 等有关方面的指导意见

漳建筑〔2020〕9号

发布时间:2021.08.27来源:点击率:0

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高新区)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企业

为切实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房建市政项目复工复产并迅速满产达产,根据关于全面推进复工复产促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闽委办发明电〔2020〕24号)和现阶段疫情防控要求,结合施工现场调研提出以下工程造价有关方面的指导意见。

调整人工费指

疫情防控期间,施工企业完成工程量中的人工费指数调整为1.15

材料价差计算

疫情防控期间材料价格波动按合同约定予以调整。造价主管部门要加大疫情防控期间材料市场价格调研的频率,缩短价格信息公布的周期,及时提供工程造价结算依据

施工降效费用计算

疫情防控期间完成工程量对应的定额人工费和机械费为基数,按系数1.1计取施工降效费用。

疫情防控措施费

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工程项目需增加的防护措施(含购置防护服、体温测量仪器、口罩、消毒用品器械与临时增加的防护围挡等),以及为实施相应防控工作和保障员工生活需要所增加的费用(如疫情防控需搭设的员工宿舍、临时观察隔离用房等设施费用),由承发包双方按实签证进行结算。

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单位应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可按10%以内提高进度款拨付比例。对于新开工的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可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疫情防控解除后10天内按规定补缴。

通报表扬

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项目防控措施得当,并积极复工复产,表现突出的建筑业企业给予通报表扬。

指导意见所指疫情防控期间是指福建省解除疫情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一级响应后至疫情全部解除为止的时间(即2月27日起至疫情全部解除之日)。原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指导意见不一致的,以指导意见为准;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可根据指导意见签订补充协议。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