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建局,各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除闽建建函〔2010〕173号等文件和相关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闽建建函〔2020〕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闽建建函〔2020〕14号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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