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漳州市建设 工程质量检测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漳建工〔2020〕35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站、建筑安全站: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监管,促进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闽建建〔2006〕59号文)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漳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7月24日
漳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家库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监管,促进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闽建建〔2006〕59号文)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漳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建立和管理,为全市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开展工程质量检测企业及其检测活动调研指导、飞行检查、监督抽查等工作提供专家资源。
第二条 专家库的专家按下列专项类别进行分类登记管理:
(一)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二)建筑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
(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四)建筑钢结构工程检测;
(五)建筑工程材料检测;
(六)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
(七)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质量检测;
(八)建筑工地特种设备检测;
(九)市政工程材料检测;
(十)市政桥梁工程检测;
(十一)建筑工程可靠性鉴定;
(十二)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测;
(十三)建筑门窗检测;
(十四)建筑安装设备检测;
(十五)城市桥梁检测评估。
第三条 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能正确掌握和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政策;
(二)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秉公办事,不谋私利,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三)具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目前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或监督管理工作,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
1.具有土建类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工作六年(含)以上且取得省住建厅检测岗位证书;
2.具有工程检测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
3.具有注册岩土工程师或结构工程师资格;
4.具有市政桥梁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四)具有较强的分析、理解、判断及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权威性;
(五)年龄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自愿参加全市各级住建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质量检测企业及其检测活动调研指导、飞行检查、监督抽查等工作,遵守本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四条 专家库专家申报程序
(一)发布征集通告。市住建局在官网上发布专家库专家征集通告。
(二)提交申报资料(纸质和电子版各一份):
1.《漳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家库专家推荐表》(附件);
2.身份证、岗位、职称或资格证书扫描件;
3.2寸证件照片一张;
4.其他相关执业业绩证明材料。
(三)申报人所提交资料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报漳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站(以下简称“市质量站”)初审,初审合格者由市质量站报市住建局审定。
(四)市住建局组织审定,审定合格拟列入专家库的人选在市住建局官网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纳入市专家库。
第五条 市专家库专家的主要任务为:受邀参与住建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质量检测企业及其检测活动调研指导、飞行检查、监督抽查等工作,并提供技术咨询。
第六条 全市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开展工程质量检测企业及其检测活动调研指导、飞行检查、监督抽查等工作,可从专家库抽取专家参与并提供技术咨询,专家抽取原则上采用随机方式,并执行回避制度。
第七条 受邀请专家可依规定领取专家劳务费,可获得受住建主管部门邀请参与相关工作的业绩证明,业绩突出的专家所在单位可获得住建主管部门通报表扬。
第八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后取消其专家资格并公布,被取消资格的人员不得再次申报:
(一)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检测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管理规定开展技术咨询工作的;
(二)工作不认真负责,业务不精,作风不严谨,弄虚作假,违背职业操守的;
(三)无故拒绝住建主管部门邀请参与技术咨询3次(含)以上的。
第九条 市专家库专家实行聘任制,每次聘期为五年。聘期届满,专家愿意续聘的,应在聘期届满前一个月,由本人提出续聘申请。未提出续聘申请的,视为自动解聘。符合市专家库专家条件的续聘人员,由市住建局审定后正式公布。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