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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福建省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 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漳建房〔2020〕18号

发布时间:2021.09.01来源:点击率:0

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住建局:

现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闽建〔2020〕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地住建部门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一城一策,规范预售资金缴存和拨付行为,专款用于工程建设,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时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防范化解房地产金融风险,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和社会安定稳定。尚未出台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县区,要抓紧制定出台。

2、各地住建部门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对照本地已出台的监管办法,进一步完善本地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和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文本,确保房地产开发项目按时交付使用。

3、各地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资金的监督检查,全面梳理各项目预售资金监管情况,包括各项目销售金额去向、施工进度、工程款支付、工程款领取和预售资金使用情况等,确保销售资金不被变相转卖、套取,排查风险项目,并建立预售资金异动预警机制,强化现场施工形象进度核实,对出现存在预售资金申领数额明显高于现场施工完成的阶段性工程量、预售资金余额与工程形象进度不匹配或存在潜在风险的项目,逐一梳理分析原因,进行预售资金重点监管,以确保项目后续建设。

 

    附件:闽建2020〕7号


    附件:预售资金政策解读.DOCX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