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工程建设 项目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漳建审函〔2020〕3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高新区、投资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关于印发福建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9]34号)和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漳政综[2019]35号)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我局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
(一)施工许可阶段: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二)竣工验收阶段: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二、施工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制审批要求
(一)适用范围:建设单位按照施工图纸内容组织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前,应办理施工许可,符合《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的申请施工许可条件。已经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和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建和市政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以下情形不适用施工许可告知承诺制审批,按照原施工许可审批程序办理:
1.未取得施工许可已擅自开工建设的建筑工程项目;
2.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或监理单位诚信等级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或被列入黑名单的;
3.申请人被行政审批部门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的;
4.申请人存在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失信行为的。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登陆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按要求上传《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和其它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对应作补正处理的,向服务对象说明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一次性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材料后,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办理条件的,向服务对象充分说明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我局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自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在漳州市住建局网站公开施工许可审批结果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三)批后核查
1.我局在作出施工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施工许可条件、是否存在虚假承诺进行核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经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出具核查意见,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继续施工,同时中止质量和安全监督,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3.在停工整改期内仍继续施工或者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将建设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记入诚信黑名单和重点监管对象,该企业3年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审批。
4.在核查期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将建设单位直接列入诚信黑名单,并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予以顶格处罚。
三、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告知承诺制要求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的事项办理,涉及供电和供水企业提出的低压用电、中小口径水管的短距离占用挖掘市政道路和绿地申请,实行告知承诺制,免收相关手续和费用。
(一) 适用范围
由供电企业提出的,400伏以下且长度200米以下的低压用电工程占用挖掘市政道路和绿地申请,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由供水企业提出的,管道口径DN100(含)以下且长度150米(含)以下的工业项目用水报装接驳工程占用挖掘市政道路和绿地申请,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二) 办理程序
供电和供水企业设立专人负责,至少在工程实施前1天向住建部门书面承诺报备后实施,免收相关手续及费用。供电和供水企业应按规定做好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及道路绿地恢复方案不低于原设计标准,并于竣工后1日内主动通知市政、园林等部门组织道路、绿化修复质量验收。
(三) 批后核查
经市政、园林等部门验收未达到原有标准或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供电、供水企业应在3日内整改到位。对未及时完成问题整改或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的,由属地市政、园林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取消该企业半年时间(自书面通报之日起算)的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告知承诺制资格,提高申请人违规和失信成本。以上施工涉及占用挖掘市政道路和绿地的,均应有保护地下管线、保护绿地、修复效果、修复质量等保障方案,确保城市安全和设施质量、市容不倒退下降。如方案不符合安全和绿地景观保护要求,应重新制定方可实施。
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制审批要求
(一)适用范围
对于房建类的商品住宅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可无需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改由建设单位对本幢所有住宅具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进行告知承诺。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登陆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按要求上传《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和其它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对应作补正处理的,向服务对象说明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一次性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材料后,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办理条件的,向服务对象充分说明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我局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三)批后核查
1.我局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对申请人告知承诺的内容是否存在虚假承诺进行核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经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出具核查意见,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3.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的,将建设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记入诚信黑名单和重点监管对象,该企业3年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审批。
五、其他要求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履行质量安全首要责任,负责牵头组织参建单位依法依规设计、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发现建设单位存在承诺不兑现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采取整改、撤销许可、列入诚信黑名单或禁止选择告知承诺等惩戒措施。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市场环境。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筑市场秩序治理。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