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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0年 下半年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监督 抽查抽测情况的通报

漳建材〔2020〕4号

发布时间:2021.09.02来源:点击率:0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全市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和使用,促进预拌混凝土企业提高产品质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按照《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0年全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专项检查通知》(漳建材〔2020〕1号)、《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漳建材〔2020〕3号)、《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砂管理的通知》(漳建工函〔2020〕60号)文件内容以及我市严厉打击海域非法违法采砂专项行动的工作要求,我局于2020年10月21日至11月4日,采取抽查抽测方式对全市预拌混凝土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及对各县(市、区)、各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主管部门预拌混凝土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总体情况

本次检查全市共抽查抽测预拌混凝土企业17家。总体上看,我市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基本能够按照省、市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进行生产活动,对原材料和出厂混凝土进行质量管控。受检企业均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范围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均建立了原材料进厂及出厂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记录和台账、生产情况记录、检(试)验记录及检(试)验报告等内业资料和台账,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及检验情况良好。但是也有部分企业存在原材料和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把关不严、试验室管理不规范、绿色搅拌站生产措施落实不到位等情况。此次检查共抽测17组混凝土用砂,其中有3家企业砂样氯离子含量未超过标准限额但含有氯离子。检查中未发现违规使用海砂的情况,未发现市场行为、质量管理、安全文明生产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等方面的相关问题,未发现向“两违”建设项目提供混凝土等情况。

对各县(市、区)、各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主管部门关于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过程监管工作开展的检查指导中,共随机抽查龙海、云霄、东山、诏安、台商投资区、高新区等6个县区,重点检查和落实监管工作进度,并进行在建工程混凝土结构构件强度复核复测。从检查情况看,各县区主管部门均能按省、市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企业抽查抽测和工程混凝土结构质量抽测工作,部分县区主管部门已提前完成今年的全覆盖抽查抽测工作,其余县区主管部门也逐步开展进行。各县区主管部门均已落实“双随机”检查时混凝土强度回弹抽测增加“一柱、一节点” 的规定,加强工程混凝土结构质量抽测,本次抽查的强度抽测结果经复核复测均符合要求。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试验室原材料检验和内部管理方面

1、部分受检企业所使用的化学试剂标准溶液未有详细的配制记录和有效期,且未对化学废液进行集中处理。

2、部分受检企业存在混凝土用砂的氯离子检验未依据《建筑及市政工程用净化海砂》JG/T 494-2016进行检验和评定。

3、部分受检企业在水泥、粉煤灰、外加剂留样密封性或留置时间不符合要求,水泥等破型试件未按规定留置。

4、部分受检企业未按标准的要求对仪器设备及环境设施进行更新。

5、部分受检企业未对试验环境进行有效控制。

6、部分受检企业试验人员存在未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即在试验记录报告上签字的问题。

(二) 生产管理及绿色搅拌站建设方面

1、部分受检企业存在生产配合比通知单中的骨料含水率与自检砂、石含水率不一致的问题。

2、部份受检企业混凝土用砂存在砂样氯离子含量未超过标准限额但含有氯离子的问题。

3、部分受检企业未按照福建省绿色搅拌站建设标准进行建设的问题。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各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按照《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2018版)》的要求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企业抽查原材料控制、生产过程质量控制、预拌混凝土质量检验、试验室条件、试验室人员到位和抽测掺合料、预拌混凝土质量、水泥、砂、外加剂质量等工作,保证监管工作的常态化。对抽查抽测发现的问题,应严格按照《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2018版)》等要求予以处理。

(二)各预拌混凝土企业要进一步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原材料质量管理,积极配合全市严厉打击海域非法违法采砂专项行动工作。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的理论知识及操作技能的培训,加强企业试验室能力建设,强化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严把混凝土出厂检验关,促进预拌混凝土质量稳步提升。

(三)对本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相关预拌混凝土企业要认真做好整改;各地主管部门要督促相关企业整改到位,并举一反三,开展自查自纠,收集汇总本地企业整改情况,于12月20日前书面上报市住建新材科。对整改仍不符合要求和拒不整改的企业,我局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公开曝光。

(四)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用砂质量管理的通知》(闽建建〔2018〕24号)文件相关内容,对于经抽测砂的氯离子含量未超过JG/T494限额但含有氯离子,且用于钢筋或劲钢(管)混凝土等钢材与混凝土共同受力结构的龙海市福中福建材有限公司、宗唐(漳浦)建材有限公司和漳州市华信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等3家企业通报批评并不良信用扣分。

 

附件:2020年下半年漳州市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抽查抽测情况汇总表.doc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