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交通运输局 漳州市财政局 关于做好“漳州市落实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支持交通运输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 奖励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
漳交运〔2020〕15 号
芗城区交通运输局、财政局,龙文区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市直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落实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交通运输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漳政办〔2020〕21号,简称“应对疫情交通服务业11条”)有关企业奖补规定,特制定奖励事项工作方案。
一、申报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原则,实行企业自主申报,交通部门审核汇总、财政监督和兑现制度。
二、申报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在漳州市区境内,具备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或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且纳税在本地的企业。
(二)积极响应政府号召,推进复工复产,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愿向所在地的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各具体事项申报材料对照“附件1”要求上报,并提供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二)推荐上报:区行业主管部门对区级企业申报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并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直企业直接向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
(三)审核认定:目前已完成工作任务可申请奖补资金的,企业在6月30日前完成申报,7月15日前,市、区两级行业主管部门完成审核;第三、第四季度奖补资金企业在每季度结束后20天内申报,市、区两级行业主管部门在20天内完成审核;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可联合区级部门,会同统计、税务、财政等相关部门开展评审,并对各区推荐的企业及其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后,提出支持名单,填报《漳州市应对疫情交通服务业11条奖补资金汇总表》(附件6),报市财政局兑现奖励资金。
(四)取消申报:经认定各类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格:一是以虚假资料申报认定资格和享受政策扶持的;二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劳动纠纷案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等情况采取一票否决的;三是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四、相关要求
(一)按照财政受益原则,两区企业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市直企业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二)奖补资金列入市、区两级年度财政预算,在申报材料审核无误后1个月内拨付。
(三)奖励政策第十条“减轻道路运输企业和出租汽车司机负担”内容中的“点对点”运输,其起点或终点必须有一端在漳州市辖区范围内,奖补资金由运输企业所在地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正常营运收入”原则上不高于《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我省道路客运车型运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电〔2012〕10号)规定车型票价计算总包车金额的70%,返程空驶按“正常营运收入”的50%计算返空费,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核定。
(四)对车辆运行班次的认定,辖区交通主管部门要通过查看车辆动态监控或原始发车凭证等手段进行审核,防止虚报、多报。
请各有关部门认真做好企业申报资金的审核,做到应补尽补,不该补的坚决剔除。
(五)相关文件可登录漳州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http://jtysj.zhangzhou.gov.cn/)进行下载。
(六)各县(市)、开发区(投资区)可参照执行。
附件:1、漳州市应对疫情交通服务业11条奖励政策申报材料明细表;
2、漳州市应对疫情交通服务业11条奖励政策申请表;
3、一级应急响应期间客运车辆运营班次汇总表;
4、二级应急响应期间客运班线运营情况汇总表;
5、疫情期间“点对点”运输运营收入差额计算汇总表;
6、漳州市应对疫情交通服务业11条奖补资金汇总表;
7、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我省道路客运车型运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漳州市交通运输局 漳 州 市 财 政 局
2020年5月28日 202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