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水利局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督促生态下泄流量 不合格的水电站进一步整改的通知
漳水〔2020〕152号
各县(市、区)水利局、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古雷、常山开发区水利、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行业主管部门:
根据《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8月份农村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不合格情况的通报》(闽水函〔2020〕639号)的通报,我市今年8月份共有238座水电站下泄流量泄放不合格(名单见附件,已扣除230座停运、以供水灌溉为主、信号不满足等情况的差别化考核电站)。 依据《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水电资源开发管理的意见》(闽政〔2013〕31号)文件第五点规定:对不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要求的水电站,环保、经贸、电力等部门可以采取罚款、扣减上网电费、解列等经济手段制裁。现就农村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整改工作通知如下:
一、责成业主自查自纠
各地水利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将不合格的水电站名单,逐站通报到水电站业主,责成水电站业主查找分析生态下泄流量不合格的原因、自查自纠,立即整改到位。
二、采取行政或经济处罚措施
对省里通报的我市8月份238座下泄流量泄放不合格的电站, 如再次被省里通报9月份不合格,各相关职能部门采取行政或经济处罚措施:一是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结合实际,组织必要的现场核查,对拒不整改的电站依法查处;二是各县级水利部门将省里通报的不合格电站名单函告同级工信部门,由当地工信部门组织执行暂缓结算电费、解列等措施。
三、加强后续处置措施
一是即日起,对省里通报的2020年10月份及以后下泄流量泄放不合格的电站,按照上述第2点采取行政或经济处罚措施进行处置。县级水利部门应将省里每月通报的不合格电站名单及时函告同级工信部门;二是电站完成整改后,连续三个月未被省里通报,电站业主可向当地县级工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工信部门以文件形式通知当地电网公司实施解除暂缓结算电费、解列等措施;三是各县级水利会同生态环境部门督促指导电站业主落实整改,确保生态流量泄放合格。
各县生态环境、工信部门每月将采取的行政或经济处罚情况送至县级水利部门,县级水利部门于每月25日前汇总上报至市水利局。
附件:8月份福建省农村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不合格水电站名单(漳州市)
漳州市水利局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