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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商务局 漳州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冷链物流企业 稳定生产补助资金项目的通知

漳商务〔2020〕44号

发布时间:2021.05.31来源:点击率:0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漳州、常山和古雷开发区、台商投资区和漳州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落实《漳州市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市农副产品市场供应保障若干意见》(漳政办发〔2020〕8号)、《漳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印发漳州市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市农副产品市场供应保障若干意见细化落实方案的通知》(漳疫情防控指挥部〔2020〕33号)文件精神,支持冷链物流企业稳定生产,现将有关资金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冻库(冷库)电费补助

(一)申报条件和补助标准

1.正常运营的第三方冷链物流、商贸物流企业。

2.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参与运载、收储农副产品,在疫情期间对相关冷链企业冻库(冷库)用电费用,给予补助20%。

(二)申报材料

1.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表(见附件)。

2.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疫情期间配合政府部门参与运载收储农副产品的证明材料,如:委托书、服务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实际参与运载收储农副产品的时间、数量、品种的证明材料。

4.冻库(冷库)电费凭证。

5.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二、自有冷链车辆配送补助

(一)申报条件和补助标准

1.正常运营的第三方冷链物流、商贸物流企业。

2.对自有冷链车辆且在疫情期间支持我市辖区开展农副产品配送的,凭配送调拨单按每吨每公里1元给予补助。

(二)申报材料

1.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表(见附件)。

2.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疫情期间支持我市辖区开展农副产品配送的证明材料,如:政府部门配送调拨单、配送农副产品时间、数量、品种、公里数证明材料。

4.自有冷链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及车辆产权证明。

5.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三、工作要求

1.项目所在地的商务(工信)局、财政局对企业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资金补助实行按季度申报。每季度结束的次月20日前,申报上一季度的资金补助项目,即4月20日、7月20日、10月20日、次年1月20日前,项目申报材料连同属地商务(工信)局、财政局联合推荐文件各一式4份,报送至市商务局,逾期不予受理。

3.各地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4〕103号)、《福建省省级商务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外20199号)要求,规范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强化资金监管。对在资金使用管理方面违反财经制度的,市商务局、财政局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市商务局联系人:曾焕强,电话:2671525

市财政局联系人:赵  磊,电话:2031819

 

附件:疫情防控期间冷链物流企业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表.doc

 

 

 漳州市商务局   漳州市财政局         

2020年4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