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体育局关于公布《漳州市体育局 实施部分青少年体育项目政府购买 “社会培训”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漳体〔2019〕100号
各县(市、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开发区社会事业管理局,直属各单位,各训练机构:
经研究,现将修订后的《漳州市体育局实施部分青少年体育
项目政府购买“社会培训”服务暂行办法》予以公布。
附件:漳州市体育局实施部分青少年体育项目政府购买“社
会培训”服务暂行办法
漳州市体育局
2019年12月31日
漳州市体育局实施部分青少年体育项目政府
购买“社会培训”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体育改革,探索青少年竞技体育多元化培训模式,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33号)、《福建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暂行)》、《漳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福建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漳财综〔2017〕14号)的规定,结合我市体育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 “社会培训”服务,是指把市体育局直接向社会提供的部分青少年体育项目公共培训(含体育后备人才培训),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市体育局根据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 政府购买“社会培训”服务应遵循积极稳妥、公开择优、改革创新的原则。
(一)积极稳妥。从实际出发,以我市青少年体育工作需求和现有社会机构具备能力为基础,准确设项。
(二)公开择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基础考评、资格准入、竞争择优等方式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
(三)改革创新。坚持政府购买服务和培育承接主体并重,提升社会力量参与青少年体育培训的服务能力。
第四条 部分青少年体育项目政府购买 “社会培训”服务的主体为漳州市体育局。
第五条 承接部分青少年体育项目政府购买“社会培训”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条件及要求:
(一)已开展青少年体育项目培训的以下社会机构
1、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且年检合格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
2、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
3、承担有公共服务职能并具备条件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二)依法开展青少年体育(体育后备人才)项目培训。
(三)参与并完成省体育局统一组织的运动员注册,运动员能代表漳州市代表队(团)参加省年度锦标赛、省运会。
(四)参加作为资格赛的市体育局主办锦标赛,或市体育局与教育局联办的中小学生体育联赛。
(五)根据项目实际,允许出现多个承接主体。
第六条 购买服务的项目及内容
(一)项目分类:田径、拳击、跆拳道、摔跤、武术散手、武术套路、柔道、射击、射箭、羽毛球、乒乓球、网球、篮球、足球、排球、高尔夫球、击剑、举重及其他需要社会力量参加的项目。
(二)年度培训青少年人数达到额定量,详见青少年体育培训额定量。
(三)承担日常青少年体育相应项目的训练。
(四)承担参加省年度锦标赛任务,并取得年度赛单项规程要求录取的名次(省运会周期第一至第四年,本周期为2019年至2022年)。
(五)承担参加第十七届省运会比赛,并取得省运会规程要求录取的名次(计奖牌及得分)。
第七条 程序与方式
(一)政府购买服务原则上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的程序、方式组织实施。
(二)市体育局实行比赛开放社会机构准入制度,对应购买服务项目,允许社会承训机构在参加市注册的前提下,作为参赛单位参加市锦标赛,参加上述比赛的社会机构作为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候选的必需条件。
(三)省运会周期第一年4月30日前(本周期为2019年4月30日前),市体育局编制购买服务目录及社会机构参与省运动员注册、市年度锦标赛、省年度锦标赛参与单位及成绩目录清单,提交审核组审核。
(四)相关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发布具备承接青少年体育培训(参赛)资格的社会机构目录等基本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购买方式依据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正、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的原则合理选择。
1、对只具备青少年体育培训,不具备体育后备人才培训的项目,视经费保障能力开展。统一纳入采购程序,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评审、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2、对不仅具备青少年体育培训,还具备体育后备人才培训的项目,采取委托、战略合作等方式进行购买。以事后得分得牌奖励性购买。
第八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行合同管理
(一)青少年体育项目“社会培训”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为四年(省运会周期的第一年至第四年,本周期为2019至2022年)。
(二)严禁承接主体服务转包、分包行为。
第九条 管理与监督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管理,实行项目购买主体责任制和承接主体负责制。
(二)建立购买服务标准体系。建立以省运会规程总则、单项规程、计分办法、裁判评分为评审依据,由省年度锦标赛、省运会成绩为评审标准的工作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审。
(三)承接主体在服务项目全面完成后或者在服务项目期限届满后的15天内,须就其服务项目的服务质量、运作管理以及服务成果等情况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送市体育局。
(四)市体育局牵头组织项目评价小组,根据省体育局公布的成绩实施绩效评价。
第十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经费保障
(一)青少年体育 “社会培训”项目所需资金按照以事定费的原则,从备战专项经费中解决。
(二)各年度备战专项经费由市体育局向市财政专题申请,报请市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计费标准
青少年体育项目政府购买 “社会培训”服务的标准:以省运会夺牌得分(含省年度锦标赛团体成绩计入)为标准,按如下标准计费:
(一)夺牌计费:年度锦标赛计入省运会及省运会一枚金牌10万元,一枚银牌6万元,一枚铜牌4万元。
(二)得分计费:年度锦标赛计入省运会每得1分2000元;省运会每得1分100元。金、银、铜得分不重复计费。
(三)年度锦标赛计入省运会的奖牌或得分产生的购买费用由各承接主体按得分比例分配。
(四)三大球(篮球、排球、足球)项目第1-8名分别按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计费。
(五)参加省年度锦标赛的费用,按省锦标赛规程标准,由市体育局予以保障,在备战专项经费中列支。
(六)参加省运会享受代表团为参赛队伍提供的赛前强化集训补助和其他参赛保障条件。
(七)运动员、教练员奖金按市政府出台的省运会奖励办法执行,支出不在此列。承接主体不享受该项奖励政策。
(八)非政府财政拔款单位,按上述标准150%计(不含足球、排球、五人篮球项目)。
第十三条 支付办法
(一)青少年体育项目政府购买 “社会培训”服务所需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根据合同约定、项目实施进度、绩效评价等情况,统筹安排拨付。
(二)不进行预拨,第一至三年在省锦标赛结束成绩下达后结算。第四年在省运会结束成绩下达后一次性清算。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体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其他相关规定按《漳州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含本年度省锦标赛)。国家、省、市如有新的规定出台,按新规定执行。下一周期如未进行调整,参照上述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