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
漳人普办〔2020〕1号
各县(市、区)人普办、财政局、统计局,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台商投资区、高新区人普办、财政局、统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19〕2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福建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闽政〔2019〕11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漳州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漳政综〔2019〕81号)等文件要求,参照漳州市经普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漳经普办〔2018〕25号)的做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漳州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经费保障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确保人口普查经费足额拨付
各级普查机构要本着厉行节约、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等原则,从严控制普查经费开支标准和支出范围,实事求是编制人口普查经费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本着实事求是、强化保障、讲求效益的原则,及时审定人口普查经费三年预算总额,分年度落实财政预算,并根据工作需要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二、确保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劳动报酬落实到位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所需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尽可能从相关单位选调,不足部分可从社会招聘。选调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不变,并保留其原有工作岗位。原单位经费特别困难的,可由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贴。从社会招聘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劳动报酬,由地方财政负担,在人口普查经费中予以安排,并统一由聘用单位支付。村(居、社区)“两委”是此次普查的主要力量,担负着繁重的普查工作任务,对村(居、社区)“两委”兼任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应按当地工资水平和承担的工作量给予相应的劳动报酬,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制定。各地应按时支付社会招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劳动报酬经费,不得拖欠,不得摊派和转嫁,确保普查人员待遇的落实。
三、切实提高普查经费使用效益
各级财政部门和普查机构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科学制定统筹安排使用普查经费计划,切实加强普查经费的统筹安排使用和管理力度。加强普查经费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普查经费支出范围和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注重控制成本,防止铺张浪费。全面加强普查经费的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科学合理确定绩效目标,执行中实施绩效监控,定期组织绩效评价并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切实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各地常规年度开展人口变动抽样调查、劳动工资抽样调查等工作参照执行。
漳州市第七次全国人口 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统计局
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