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 统计法治宣传工作要点和统计执法 工作要点的通知
漳统办〔2020〕12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统计局,本局各科(室、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意见》《办法》《规定》),不断强化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主体责任,持续抓好统计法治宣传,进一步加大统计执法力度,不断完善统计法规制度和信用管理体系,切实加强统计法治队伍建设,依据2020年省、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主要精神,结合我市统计中心工作,制定本工作要点。现将《2020年全市统计法治宣传工作要点》和《2020年全市统计执法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2020年全市统计法治宣传工作要点
2.2020年全市统计执法工作要点
漳州市统计局办公室
2020年4月13日
附件1
2020年全市统计法治宣传工作要点
2020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也是“七五”普法考核验收之年。为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进一步推进统计法治宣传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20年全市统计法治宣传工作要点。
一、不断强化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主体责任
2020年,是全市统计法治宣传教育“七五”规划考核验收之年,各级统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政治意识、政治担当,深刻领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和省有关统计工作的文件精神,全面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
(一)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组织开展“防控疫情、法治同行”专项普法宣传,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统计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央《意见》《办法》《规定》和中纪委《关于加强统计领域数字造假问题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通知》,各级统计部门要主动与纪委监委沟通,及时向纪委监委通报统计案件情况、移送统计违纪违法线索,配合做好统计造假执纪问责工作,并自觉接受纪委监委监督,切实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摆上重要位置。
(二)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党内法规。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切实加大党内法规学习宣传教育力度,大力学习宣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三)进一步加强宪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思想论述,学习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积极参加“12·4”国家宪法日宣传活动,宣传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法治理念,牢固树立宪法意识、增强宪法观念、自觉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学习宣传《监察法》,准确把握《监察法》的核心要义和精神实质,增强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四)组织实施统计“七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市局将根据省统计局、市普法办的统一部署,制定全市统计“七五”普法考核验收方案。成立“七五”普法考核验收组,于下半年对各地统计“七五”普法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各县(市、区)统计局要结合实际,组织制定本地区统计普法考核验收方案,开展自查、互查和抽查,并及时总结推广普法工作中的新做法、新经验,积极迎接上级的检查。考核验收情况将作为本年度统计法治工作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
二、压实责任、积极作为,持续抓好统计法治宣传工作
(一)强化“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制定普法责任清单,将普法宣传工作落实、落细。
(二)认真抓好党组理论中心组学法工作。进一步完善党组理论中心组、领导班子集体学法活动。加强统计系统领导干部的学法工作,把法治学习列入党组理论中心组、领导班子集体学法的重要内容,系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学好宪法及统计法律法规等。年度党组理论中心组学法活动不少于4次,原则上每季度1次,并做好学法记录。
(三)切实抓好“关键少数”人员学法用法。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人员的统计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继续联合各级组织部门、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积极推进统计法进党校工作。大力推动各级党委、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深入学习贯彻《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意见》《办法》《规定》等统计法律法规和中央及省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领导干部对统计法律法规的重视程度,筑牢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思想及制度防线。
(四)突出抓好政府统计工作人员学法用法。推进各地、各部门、各专业加强统计法治宣传,始终将依法统计、不出假数作为政府统计部门重大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政治任务。把宣传宪法和《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统计法规制度作为普法教育重点,不断扩大统计法律法规的社会影响力。推进各级各有关部门学习《意见》《办法》《规定》,落实中央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全市各级统计系统工作人员全年学法时间不少于40学时,全年至少举办一期法治专题培训班,党校至少举办一期统计法专题讲座,做到学法活动有计划、有安排、有落实、有检查。
(五)重点抓好统计调查对象懂法守法。充分利用统计业务培训会、年报会等载体,把统计违法典型案例、统计法律法规知识、统计信用建设列入必讲内容,不断提高统计调查对象依法统计的意识。紧抓人口普查、统计监督检查、工作检查、调研走访等时机,通过上门送法、检查中普法的方式,向统计调查对象开展面对面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各级统计机构要因地制宜、因势利导组织统计人员开展依法统计重要性、统计法定义务、统计违法危害性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等方面培训,切实增强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创新普法方式方法,积极营造法治氛围
(一)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积极推进宪法、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等“六进”活动,不断增进社会公众对宪法、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工作的了解,提高对统计工作的支持配合程度,增强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各级统计机构要充分利用“12·4”国家宪法日、“12·8”《统计法》颁布纪念日、中国统计开放日以及人口普查等时间节点,组织开展丰富多彩、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统计普法宣传活动,充分借助电台、电视台、网络、报刊、杂志、统计出版物、统计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进行宣传,营造全社会“学法、懂法、守法、尊法”的浓郁氛围。
(二)结合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开展普法宣传。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是今年统计工作的重点任务,各级统计机构和普查机构要坚持普查未动法律先行,把普法宣传贯穿于普查工作全过程,落实到普查工作的各个方面,要安排专人对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进行统计法律法规培训。市局在门户网站建立人口普查专栏,进行相关宣传。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坚决杜绝自行修改人口普查资料,坚决杜绝编造虚假数据,坚决杜绝泄露普查对象个人信息。
(三)扎实推进以案释法警示教育活动。各级统计机构对典型统计违法案件以集中学习、通报曝光等形式讲案例促法治。加强统计诚信建设,严格实施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和统计人员失信公示制度,推进统计领域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联合惩戒制度。同时加大对重大统计违法案件通报曝光、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和人员的公示力度,努力营造依法统计的社会氛围。
附件2
2020年全市统计执法工作要点
为切实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完善统计体制”和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发挥统计监督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对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和《意见》《办法》《规定》,全面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加强统计执法监督,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以高水平的统计法治来服务和保障全市统计中心工作,为漳州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统计保障。
一、全面构建立体化的统计执法体制机制
(一)完善统计执法机构。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选优配强法治工作人员,充实统计执法力量。保障必要的统计执法经费并列入年度预算,配齐执法装备,保证统计执法工作正常有序开展。要加强统计法治机构建设,推动有条件的县(市、区)统计局设立专门的统计执法监督机构,主动担负起查处本地区统计违法案件的责任。
(二)加强执法骨干队伍建设。各级统计机构要积极组织参加全国统计执法资格培训及考试工作,及时调整和完善全市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加强对入库执法骨干的学习、培养与锻炼。入库执法骨干要积极参与各类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认真开展统计法律法规、统计业务和人普执法培训、案卷评查,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打造高素质的统计执法人才队伍。各级统计机构每年至少要举办一期统计执法培训班,加强和完善对执法人员的管理,提高执法水平,打造一支敢执法、能执法、善执法的统计执法队伍。
(三)加强信息公开和交流。各级统计机构要不断归纳总结本地区法治建设的新情况、好经验和好做法,及时报送,丰富、完善市局内外网有关法治、信用信息建设等版块内容,实现信息交流和共享,推进全市法治建设信息和诚信建设信息的公开透明化。
二、努力形成规范化的统计执法防范制度体系
(一)健全合法性审查机制。全面推进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依法履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职责,强化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加大主动审查力度,提升备案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加强重大执法决定和执法文书的合法性审查。
(二)健全统计执法检查机制。全面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健全统计执法检查制度,建立统计执法检查责任制,完善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分类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制度,认真执行《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统计执法检查规范》《福建省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加大对典型统计违法行为的通报曝光力度。
(三)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建立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干部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主体责任,以及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等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筑牢防范数据造假的制度笼子,积极营造良好的统计生态环境。
(四)切实贯彻落实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根据中央《意见》和省统计局转发《关于建立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的办法》要求,贯彻落实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保证每季度报送一次记录情况,加强数据质量监督问责,确保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受侵犯,切实防范和惩治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
三、积极构筑专业化的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制
(一)持续推进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工作。制定和实施全市统计系统随机抽查实施方案,实现“双随机”检查全覆盖,实现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常态化,有效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市局将于今年对2-3个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开展统计监督检查,随机抽查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人员参与检查。各县(市、区)也要认真开展统计监督检查工作。
(二)开展专业统计数据质量执法检查工作。针对各专业统计工作的重点内容,配合有关专业科室组织开展市级专项统计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单位和地区:有关重要统计指标数字增速异常的地区和相关指标之间匹配性、协调性差的单位;统计执法空白县或统计执法检查开展不力的、统计法治基础工作薄弱的县(市、区)。
(三)开展人口普查执法检查。加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法律法规的宣传,多途径公布违法违纪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前移统计执法检查关口,将各级普查机构、普查工作保障、普查人员选聘及培训、清查摸底、入户登记等纳入执法检查内容,依法保障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独立行使职权,保障人口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四)依法核查统计违法举报案件。各地要在网站、公众号等公开统计违纪违法举报电话和邮箱,举报信息管理要有专人负责,依法受理、核实和处理有关举报线索。对上级移交、群众来信来电举报、媒体披露、领导批示的统计违法案件,及时调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严肃追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人责任,努力形成不敢、不能、不想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体制机制。
(五)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回访工作。市局将于今年下半年配合省统计局对2019年被检查或被举报的地区及重大统计违法单位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回访工作,检查省局反馈结果的整改落实情况,以及有关被处罚单位的整改情况等,巩固整改成效,提高统计执法工作水平。
(六)加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专项整治工作。深入推进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专项整治,巩固专项整治阶段性成效。制定分专业统计数据评估办法,建立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追溯机制。继续清理违反统计法精神,不符合国家统计规则的文件和做法。加强和规范企业单项统计资料管理,依法严管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减轻基层负担,将统计工作全流程都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规范统计调查行为。
四、不断提升常态化的统计执法查处曝光力度
(一)加强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各级统计机构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央《意见》《办法》《规定》,对统计违法行为“零容忍”,做到违法必惩、有责必追。严格依法查处虚报、瞒报行为,尤其是触犯“25个不得”统计法律底线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综合运用纪律处分、组织处理、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强力推进案件查办,切实增强执法效能。
(二)强化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约谈问责制度。针对在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统计违法违纪行为,贯彻统计法、统计制度不到位,落实上级工作部署不力的以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地区,市局将按照统计行政执法约谈制度对相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和政府有关部门及统计局领导进行约谈。同时,对查处不力、统计数字严重失实的地区、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增强统计监督检查威慑力。
(三)主动公开曝光统计违法行为。对于重大统计违法案件,各级统计机构要及时通过统计信息网、社会媒体等平台进行通报和曝光,依法依规公示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对拒报统计资料、拒绝统计调查、干预统计工作、阻碍拒绝统计执法检查等统计违法行为要严加惩处,尤其对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影响的统计违法单位,列入统计严重失信名单。
(四)加快推进部门间统计违法联合惩戒工作。全面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中央、国家44个部委《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推进企业统计诚信承诺制度,强化政府部门之间对统计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对于故意造假、弄虚作假的企业,情节严重的纳入部门联合惩戒之中。
(五)继续开展统计执法案卷抽查工作。根据《福建省统计行政处罚案卷规范化暂行规定》和《福建省统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的规定,于今年第四季度对县(市、区)开展案卷评审工作,并接受省统计局统计执法案卷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