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政府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漳环综〔2020〕1号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我局在总结201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基础上,编制了2019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告全文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共六部份。本文所列数据的统计时限为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在“中国漳州”网站(www.zhangzhou.gov.cn)、“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网站(hbj.zha
ngzhou.gov.cn)公布,并报送漳州市档案馆。对本报告如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地址:漳州市龙文区园顶路4-11号翰苑颐园,联系电话:0596-2525209,传真:0596-2522853)。
一、总体情况
2019年,我局根据单位工作实际,深入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主要任务的通知》要求,按照省、市有关部署和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体系,深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我局在门户网站上主动公开信息74条,历年来累计主动公开信息874条。一是推进环境执法检查信息公开。每月月初公开上一个月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限期改正、查封扣押、解除查封扣押等开展情况,每季度初公开上一季度双随机执法检查情况,依法依规公开环境执法信息。2019年,共发布环境执法检查信息75条。二是加强污染防治攻坚战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信息公开。今年来,我局扎实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化工业污染治理,策划实施大气污染治理项目,推进涉VOCs行业治污减排;加大各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力度;加快企业用地调查,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逐步扩大土壤污染风险防控试点。同时,我局加快推动第一轮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全力以赴推动第二轮督察转办信访件交账销号以及现场发现问题的整改。2019年,我局官方网站发布污染防治攻坚战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信息共104条。三是加大财政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情况主动公开力度。我局按照用好用活各项财政专项资金的原则,充分做好财政资金的预算。并在局政务公开栏中开设财政资金二级专栏,对外公开资金使用信息。2019年,共发布“三公经费”信息19条。
(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
2019年我局共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件。其中,10件为信函申请,10件为网上申请。主要涉及环境影响评价信息、环境质量信息等。自2003年至2019年底,我局共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47件。我局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均及时在网上或书面进行妥善答复。其中,“同意公开”的5件;“同意部分公开”的1件,“不予公开”的1件;“无法提供”的13件。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
持续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所有信息发布前,对拟发布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对局信息公开的内容进行严格审议,确保公开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
我局信息中心负责与市政府网站统一平台建设对接、网站栏目设置、网站信息公开和数据发布更新,推进网站及信息系统数据安全管理。
(四)平台建设情况
围绕民众关切热点,及时调整我局网站的栏目设置和公开内容,方便广大群众查阅我局公开信息。2019年进一步完善微信、微博公众号,将重要信息、公开文件、政策解读材料以及相关生态环境信息推送到微信、微博公众号,进一步拓宽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提升服务水平。2019年全年我局“漳州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发布586条信息,“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微博公众号发布635条信息,官方网站更新1259条信息。
(五)监督保障工作情况
按照要求,有重点、有侧重地组织领导干部、工作人员进行学习培训。根据《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精神,建立完善了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出台了《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主要任务的通知》(漳环办〔2019〕18号)等文件。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公文类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建立建全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制,明确了分管领导及各科室的工作责任,形成了自上而下、责任清晰、分头抓落实的工作格局。积极做好信息公开反馈工作,通过监督电话、网络互动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对征集到的意见、建议及时通过面复、回电、致信等方式进行反馈,保证了信息公开工作的效果。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新 | 本年新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
规章 | 0 | 0 | 0 | |
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许可 | 44 | 增17 | 55 |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0 | 0 | 0 |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处罚 | 117 | 减30 | 32 | |
行政强制 | 11 | 减1 | 10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0 | ||
第二十条第(九)项 | ||||
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 | ||
政府集中采购 | 5 | 3131600元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13 | 1 | 0 | 6 | 0 | 0 | 20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4 | 1 | 0 | 0 | 0 | 0 | 5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1 | 0 | 0 | 0 | 0 | 0 | 1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1 | 0 | 0 | 0 | 0 | 0 | 1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6 | 0 | 0 | 3 | 0 | 0 | 9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1 | 0 | 0 | 3 | 0 | 0 | 4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六)其他处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七)总计 | 13 | 1 | 0 | 6 | 0 | 0 | 20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近年来,我局信息公开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快的进展和较好的成效,但与上级的要求和公众的期盼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我局直属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还不够平衡,部分单位在公开信息时的主动性和时效性不强;二是信息公开的渠道还需进一步拓展,信息公开的内容还需进一步丰富和规范,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还不够完善。
(二)改进情况
一是进一步扩大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及时更新政务公开内容。对要公开的政府信息及时公开,对网站及时更新,及时报送;二是结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需求和新环保法的要求,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经办人员素质水平,逐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丰富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