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漳环评〔2020〕8号
发布时间:2021.08.03来源:点击率:0
各派出机构,漳州、常山开发区环保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农办牧〔2020〕23号)、《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闽环发〔2015〕8号)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鼓励畜禽粪污还田利用,支持畜禽养殖场户建设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现将畜禽养殖项目粪污处理由达标排放(含按农田灌溉水标准排放)变更为资源化利用的环评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已获得环评批复的规模养殖场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如需将粪污处理由达标排放(含按农田灌溉水标准排放)变更为资源化利用,在竣工环保验收后变更的,按照改建项目依法开展环评,规模养殖场环保措施的改建按《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中一、畜牧业1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其他类别按登记表备案管理,并重新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