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等七部门关于转发《福建省 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第三方机构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漳环法〔2020〕3号
发布时间:2021.08.03来源:点击率:0
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自然资源局、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各派出机构:
为规范我市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第三方机构管理工作,保障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有序进行,根据《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68号)和《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办发〔2018〕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将《福建省生态环境损修复第三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漳环法〔2020〕3号《福建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第三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pdf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漳州市自然资源局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漳州市农业农村局
漳州市林业局 漳州市水利局
漳州市海洋和渔业局
2020年9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