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等十部门关于转发 《福建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漳环法〔2020〕4号
发布时间:2021.08.03来源:点击率:0
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自然资源局、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司法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各派出机构:
为规范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众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监督权利,根据《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68号)和《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办发〔2018〕17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将《福建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抓好贯彻落实。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漳州市自然资源局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漳州市农业农村局
漳州市林业局 漳州市水利局
漳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漳州市司法局
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